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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四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比:对象、行业门槛和监管方法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06-15 11:44:38 阅读:11099

关键词:信息共享区域间监管套利地方金融监管金融协作金融风险防范

1、解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自2020年6月8日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着重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并用较大篇幅提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内容。...

1、解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自2020年6月8日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着重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并用较大篇幅提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内容。

就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而言,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但目前除融资担保公司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甚至监管规则空白。

对此,《征求意见稿》采用设置行业入门门槛,依法颁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实体重大事项予以备案登记,以及要求各金融组织日常经营需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合规营销、做好内部风险控制等措施在源头做好风险控制。

特别地,各地方金融组织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
(三)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再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而言,监管机关则可区别不同情形,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约谈、出具警示函、临时约束性措施以及查封、扣押等监督管理措施。

最重要的,也是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我们认为是就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网络化、规模化运营特点,意见稿提出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协作理念。意见稿要求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进金融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与此同时,各地方金融组织也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所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有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估等。

及时的预警与风险的有效应对,是监管机关在为市场松绑的同时,尽全力保障金融风险可控性的努力。也只有做好预测与预警,才能更好的应对各类黑天鹅事件,并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展开。

2、与已有规范对比

目前已有不少省市发布地方金融监管规范,如《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等。对各省市的具体规范内容对比研究后发现,不仅各地监管对象不同,行业入门门槛不同,具体的监管方法与思路也存在差异。谨就各省市规范中提到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覆盖范围而言,我们绘制如下表格:


虽说各地监管条例监管对象不统一,这与各地规范发布时机以及当地经营实际紧密相关。随着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不同地区的行业准入、监管方式方法等均存在差异。但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容易产生区域之间的监管套利等问题。

与此同时,是否《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提到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等国家授权本市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或“等”字,就可以兜底性条款,使得非明文规定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也涵盖在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我们认为非以上规范性文件提到的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适用已出台文件,但我们仍建议该类机构与监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以保证在合规框架下有序经营。

3、未来发展前瞻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央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但不得不说,当前各个地方金融风险点多面广、复杂关联、易发多发,而金融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市场,如果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和规则不统一,区域间的监管套利或将成为“重灾区”。

在各地纷纷建章立制之际,2020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新闻内容可知,本次会议要求,加强统筹,提高立法水平。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


我们相信,在地方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同时,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同也将逐步完善。对此,深切期待更高位阶的全国性立法可以进一步完善监管思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权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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