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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9个典型金融犯罪案,带来哪些启示?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05-12 15:42:30 阅读:5513

关键词:律师案例解读虚拟币交易诈骗罪非吸罪骗购外汇

建议币圈重点看第1个案例;养老金融看第2个案例;微商看第3个案例;外汇看第4个案例;票据看第5个案例;股票看第6个案例;发债看第7个案例;寿险看第8个案例;小贷看第9个案例;车险看第10个案例。 5月9日,上海检察官方公众号推出《2019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其中我们...

建议币圈重点看第1个案例;养老金融看第2个案例;微商看第3个案例;外汇看第4个案例;票据看第5个案例;股票看第6个案例;发债看第7个案例;寿险看第8个案例;小贷看第9个案例;车险看第10个案例。

5月9日,上海检察官方公众号推出《2019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其中我们对于“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这一分报告进行了学习研读,略有心得。

纵观整个白皮书的风格,尤其是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报告,分明有刑事合规的痕迹,检察官苦口婆心的劝导读者不要因为不懂法或侥幸心理而触犯刑法。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检察官直接提示了应当注意的重点和合法行事的要点。飒姐将金融辩护中的心得汇入其中,仅供老友参考。

1. 陈某甲洗钱案

案情:

陈某甲明知陈某乙涉嫌犯罪并逃往香港,还用个人账户将陈某乙的赃款300万转账给陈某乙;并将赃款购买的车辆变卖90万元,以比特币转给陈某乙。

陈某甲,洗钱罪成立,判刑二年,罚金20万元。

学习心得:

币圈的朋友对于购买各种虚拟币非常熟悉,比特币用于跨境转移资产十分便捷,也成为近年来洗钱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们奉劝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拥有区块链产业的朋友,认真对待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币的转移(支付工资、股东分红以避税)。本案虽为洗钱类犯罪,但其警示意义绝不仅在此,ICO在我国属于非法公开融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的法律性质是“特定的虚拟商品”。

近期,民商判决中对于虚拟币的态度有所宽容,但刑法上对于涉币类犯罪的打击始终严厉。利用虚拟币洗钱、逃税,都构成相应犯罪,应当受到严惩。

上海检方给出了三个监管建议:

虚拟货币供应商或其它实体开展超过一定数额的虚拟资产交易时,需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虚拟资产提供者在涉及资产转账业务时需提供交易详细信息备查。

关注上游犯罪资金去向,及时发现可能资金转移线索并进行追查。

据飒姐了解,9.4之前有关部门针对国内当时比较大的几家虚拟币交易所进行过几轮“反洗钱检查”,后期又要求进行用户国籍甄别等;9.4之后,在我国发行虚拟币属于非法,但场外虚拟币交易还在进行。

对于虚拟币的态度,近年来的看法和政策一直在变动之中,尤其是Libra出现之后,我国官方数字货币也“呼之欲出”。

不过,飒姐个人观点,所谓“虚拟币供应商”近年来很难合法地回到中国本土市场,涉众问题+价格极不稳定是虚拟币交易天生的Bugs,无法根除。在有P2P网贷平台的前车之鉴基础上,币圈的世界依旧“见不得法律之光”。

2. 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

丁某某经营“养老项目”,接受大量老年人投资,声称可以“投资养老”有固定回报,后入不敷出,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投资人大多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

学习心得:

本案背后有深刻地“刑事政策学”缘由,根据案情我们可以了解,集资人多为老年人,该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法律对其倾斜性保护无可厚非。

若本案中,丁某并无养老项目,而是先募资再进行养老项目开发,此案将有另外一幅场景,如果飒姐猜的没错,将从现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飙升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刑期随之翻倍+。

所以,现有项目还是先募资,其实对于真实的案件而言,还是有很大不同。也许有学者来较真,将主观故意拿出来分析,呵呵,不必了,实践中要想证明项目有可行性,难于蜀道。

我们也想透过本案来提醒读者,切勿动弱者的奶酪,公法是保护法益,支撑公平正义的中流砥柱,不要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的思路来看待类似投资纠纷。没有十足的把握,请不要随意与C端弱势群体发生金钱往来。

3. 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情:

何某某在网上设立一家电子商城,设计不同的会员资格,按照推荐发展成会员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将不同层级会费中6%-20%用于返利,案发时共有300人,形成了8个层级。

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判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

学习心得:

做微商的朋友们,卖保健品的朋友们,组织信用卡代偿的,甚至部分卖保险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海检察官在提示中,区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本案最初侦查方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经检方引导查证后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后疫情时代,经济拮据+线上办公便利导致更多人参与到网上的各种所谓“在家月入百万”的“好工作”,飒姐甚至在自己的朋友圈发现了类似广告。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也许有些朋友就会加入到网络传销的行列中去,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一旦发现“多级返利”,读者朋友们就要警醒,也可以给飒姐公号留言,我们可以帮忙做一些初步判断。

4. 萧某某等人骗购外汇

案情:

萧某某、叶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开展虚假对外贸易,多次到银行办理购汇,汇款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1800万美元。

萧某某等人,骗购外汇罪成立,判处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学习心得:

确实如检察官所说,行为人利用虚假出口贸易向银行骗购外汇转汇离境,达到逃汇倒汇的目的,这是地下钱庄惯用的作案手法。

飒姐接触的案件中,使用类似手法作案的也属常见。

这就提醒国内一些所谓“高收入阶层”,转移国内资产到国外,如果使用虚假贸易或虚假合同等方式,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当然,逃汇类犯罪也要注意刑事政策的变化,若每位中国人每年换取美金的数额上限从5万美金变化成更高的数额,甚至放开,那么这个罪名的使用频率和存废就要重新考量了。

5. 孙某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案情:

公司股东和实际负责人孙某某通过伪造的合同和仓单作为质押,骗取银行开具四张承兑汇票共计6332万元,再通过他人贴现用于公司经营,后无法偿还,被公诉。

孙某某,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

学习心得:

也许从检方角度看,孙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应当严惩。从辩护人角度看,孙某某将承兑汇票换来的钱,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并未个人挥霍,其实他还是想让公司能够运转下去,想保住公司。

但从客观上讲,孙某某确实从银行拿到了四张汇票,共计6332万元。但这个结果,银行也有责任。因此,检察官给出了三个控制风险的办法,飒姐认为是给银行的三个合规要点,请银行咖注意记录:

(1)通过审查基础交易的商业目的和交易的合理性,确保还款来源的真实;

(2)关注贸易及担保物的真实性,确保掌握货权;

(3)注意对融资企业资金用途的监测,防止套取资金用于偿债等非经营用途。

飒姐认为,未来票据将被区块链技术改造,电票+物联网之下,银行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票据流转情况将更加清晰,漏洞将越来越少,骗取票据承兑案件将大幅度减少。

6. 姜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情:

姜某某频繁与A基金经理柳某交流股票信息,柳明知姜从事股票投资业务,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将A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姜进行趋同交易,同步买卖76只股票,获利4619.02元。

姜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

学习心得:

飒姐代理一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时,恰逢马乐案被最高检抗诉,依稀还记得当时的情景,第一次金融犯罪抗诉案件。马乐案后,这个罪名由多数为缓刑的局面,变成现在多数为实刑的局面。

本案本身很典型,没有啥大争议点,只是提醒诸位能够接触到信息的朋友,切勿侥幸,人家证监会的稽查大队不是吃素的,数据清清楚楚,一触即发,证据特别扎实,辩白都很无力;切勿以身试法,就像在摄像头底下偷东西一样,一举一动,尽在掌握。

7. 林某某等三人欺诈发行债券案

案情:

林某、叶某分别是A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王某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三人明知A公司财务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篡改数据等,制作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等。A公司无力偿还私募债券,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林某等人,欺诈发行债券罪成立,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罚金20万。

学习心得:

会计老友和非诉律师一定要特别小心,不能为了做业务,赚点钱就把声誉和自由搭进去。

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才设置了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的功能。

近年来,飒姐身边的会计师、律师朋友也有因为类似事件被吊销执照甚至判刑的案例,对于会计师而言,有些过失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一定要实事求是,如履薄冰,切勿麻痹大意。

8. 朱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

朱某等14人利用担任某人寿保险公司上海某分部经理等职务,虚假增员,虚构保单挂在虚假增员的业务员名下,侵占被害单位的聘才费、训练津贴、人才引进奖励共计320万元。

朱某等,职务侵占罪成立,分为判处2年6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期。

学习心得:

之前,确实不知道保险团队还能这么玩,也许朱某等一开始没有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他们只是觉得扩充团队有难度,但是虚构一些团队成员既能有面子又能有钱赚,两全其美,这就是法律意识淡漠的表现。

上海检方本次把这个案例公布出来,也正好提醒了保险公司地推人员众多,决不能疏于对团队的管理。建议各个保险公司对于各区销售团队进行刑法基础知识的普及,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

9. 贾某诈骗案

案情:

贾某为小贷公司从业人员,以小额借贷为名,伙同社会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套路贷。

贾某,诈骗罪成立。判处5年6个月,罚金5万元。

学习心得:

之前对于P2P网络借贷涉套路贷的追究较多,本案是小贷公司的套路贷。

民间借贷中,近年来增加了“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等,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谨防各类刑事风险。

10. 征某、王某诈骗案

案情:


征某、王某谎称可以一条龙提供车辆维修、保险理赔服务,在出险后在未实际赔付第三方物损单位情况下,一方面对事故当事人谎称需要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提供虚假赔付材料骗保险公司,共计5万元。

征某、王某,诈骗罪成立,缓刑,罚金1.5万元。

学习心得:

看完本案,飒姐倒是觉得“维修+理赔一条龙服务”就是行业痛点,急需正规军进场。

作为车主,出现事故后,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也愿意选择一条龙服务。

作为保险公司,也要研究维修厂代理报案、索赔、定损的“标准和模式”,不要让不法分子钻空子。这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流程、管理等各方面的结合,才能将这一痛点解决,不至于再留空白。

如上,后疫情时代,请诸位金融圈诸位老友,谨防法律风险,平安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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