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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金融控股新文件,底层逻辑是什么?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7-31 14:23:05 阅读:19676

关键词:余额股东股份规范风险

2019年7月26日,央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控股试行办法)向全社会开始征求意见,行内讨论并不多,飒姐认为该试行办法未来将影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行业”的整体趋势,从该试行办法来看,“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已经被监管机...
2019年7月26日,央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控股试行办法)向全社会开始征求意见,行内讨论并不多,飒姐认为该试行办法未来将影响民间资本投资“金融行业”的整体趋势,从该试行办法来看,“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已经被监管机关认识到且该试行办法就是遏制盲目扩张的一种法律手段。

当下遇到的问题根据央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我们清晰地看到:当下金融控股公司盲目疯长,风险积聚,并有可能向实体经济传递。主要表现为:

一、风险隔离机制缺失。我们在接待一些非金融创业者的咨询时,明显可以觉察到其基本没有风险隔离的意识,且存在较重的“金融工具主义”。试图将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科技平台当作其做实业或做投资的“资金池子”,这种想法是危险的,必须遏制。

二、关联交易带来风险敞口。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可能会带来利益输送,不当的利益输送将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可能直接损害金融管理秩序,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三、股东真实的财力不足。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不高,一些“缺钱”的公司挤破头想要入股金融控股公司,“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办法的说明)

市场准入机制对于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严格,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就要接受金融控股试行办法的规制):

(一)实控人的具体要求

在办理案件时,我们发现实控人来自实业,却试图在金融行业大展宏图,结果一会在香港收壳,一会在内地买消金公司,还拥有几个P2P平台。最终因为一个环节周转不开,引发整个盘子资金链紧张,最终崩盘。因此,对于实控人还是有必要做相应规制。

按照该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法人、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第八条【非主要股东条件】的基础上,再符合第九条【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非主要股东条件】法人、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法人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自然人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法人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法人、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制定了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财务状况良好,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有企业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

(六)申请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然人,单独或者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禁止交叉持股+规范关联交易曾几何时,交叉持股是当红炸子鸡,似乎不弄点交叉持股显得自家法务总监业务水平不够高,但是,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也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

有哪些关联交易将被禁止呢?根据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者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者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10%,或者超过接受融资或者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注册资本总额的20%,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写在最后毕竟现实中已经有很多金融控股集团或者类似金融集团,它们的“时间窗口期还有多久”确实也是个关键问题,从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看,虽然没有设定“生效日期”但是留有了“过渡期安排”。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机构,如果未达到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最终验收。

也就是说,已经在市场上活跃着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不会被“一刀切”而是会给予一个过渡时期,让大家整改(请注意整改时间不详),最终还是由各家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按照当然解释,验收合格后,金融控股公司就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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