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专栏】改制15年后,北大校企方正集团被诉“改制无效”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 零壹财经 2019-06-21 15:44:13 阅读:9772

关键词:公司审计报案法院股东

北京大学全资公司——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日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魏新、李友、余丽,在2004年以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关于转让方正集团合计65%股权的三份《权益转让协议》无效,相关股权应...
北京大学全资公司——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日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魏新、李友、余丽,在2004年以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关于转让方正集团合计65%股权的三份《权益转让协议》无效,相关股权应归还北大资产公司所有。

北大资产起诉的主要理由为三点:其一,方正集团改制所依据的财务文件存在造假。方正集团200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审计值由20.69亿元人民币被降至只有8029万元人民币。其二,在股权受让主体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并非所谓“业界知名”的社会股东,而是李友、余丽等人控制的个人公司;北京招润也并非“实现员工激励、体现人才为本的平台”,而是用来骗取方正集团35%股权的持股工具。其三,将方正集团资金挪用作股权转让款。魏新、李友、余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方正集团巨额资金,用于支付他们非法获取方正集团权益的转让款”。

北大资产公司称,2015年初,魏新、李友、余丽被调查后,北大资产立即调整了方正集团管理层,然后逐步发现此三人之前的上述行为。在2017年,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和国家审计署都在给北京大学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在方正集团企业改制和股权转让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倘若《权益转让协议》真的无效,证明魏新、李友在方正集团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魏新、李友又分别时任方正集团董事长、执行总裁,他们恐怕已经触犯《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据此,为更好挽回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损失,北大资产公司更应该选择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向检察机关报案,而非走民事案件的路径,向法院起诉。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陆家嘴》交流会第6期(共14篇)

2022第一届中国数字科技投融资峰会(共43篇)

2019年数字信用与风控年会(共15篇)



耗时 15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