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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互联网金融,还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吗?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3-04 15:13:03 阅读:9379

关键词:P2P产品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风控网贷监管金融科技

近来,媒体朋友关心“互联网金融”是否会继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健康发展”、2015年“异军突起”、2016年“规范发展”、2017年“警惕风险”、2018年“健全监管”。那么,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否会提及互联网金融,会用一个怎样的词汇呢? 1.互联网金融...

近来,媒体朋友关心“互联网金融”是否会继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健康发展”、2015年“异军突起”、2016年“规范发展”、2017年“警惕风险”、2018年“健全监管”。那么,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否会提及互联网金融,会用一个怎样的词汇呢?

1.互联网金融,风险总体可控

互联网金融的主业态中,P2P网络借贷的相关风险较为突出,股权众筹和其他业态的问题只出现在了局部地区。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其主要原因是“涉众”+“刚性兑付未被打破”,从我们的观察来看,办案机关和监管机关的态度相对“柔和”,对于出现兑付困难的平台,不再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是给予一定时间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打击“逃废债”,最大程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这个词汇,有一定概率不会再次出现在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果出现,其使用的词汇,可能会是“引导良性退出”等,请大家敬请期待。

2.“网络传销”等成为新问题

从当下法律风险的角度,我们发现“网络传销案件”有蔓延之势。

未来金融科技行业的新问题,可能会有一些创业团队、公司从实业出发,试图在“商业模式”上搞创新,把消费者、员工、股东的身份进行混同,这种做法看似天马行空,倒也是有些经济因素支持。

然而,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提醒设计“三层以上”奖励机制,可能会涉嫌“传销”,为首的公司领导者、组织者,甚至讲师,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嫌疑人。因此,在进行实业“通证改造”、区块链应用领域创新等项目,必须谨防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红线”。

至于项目虚假或不实,还有可能引发诈骗类法律风险,在南方一些地区按照集资诈骗罪对某些主要分子采取了强制措施,还请金融科技的创业者三思而后行,谨防囹圄风险。

3.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创新的“矛”与“盾”

我们必须要面临一个两难选择,那就是现阶段到底更重视“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是要多给“金融创新者”留有发挥空间?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普遍更重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这是正确的,也是我们要坚持的。在实践中,处理一些涉众金融案件时,我们看到了办案机关的斟酌和谨慎,看到了监管部门的努力和思考,金融消费者这个“变量”始终是大家最在乎的“关键点”。当然,作为一枚普通的金融消费者,我们自己也要加强金融和法律常识的学习,不能有“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要敢于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同时,我们必须指出,还是要给金融创业者留有“适当的创新空间”。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没有适度创新就没有经济活力。对于不伤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给长尾客户提供金融支持的普惠金融,必须给予大力支持。北京大学国发院黄益平教授认为:经济要转型,金融没跟上......这句话直指内心,我们也要兼听则明,对于经济转型中需要的金融服务,是不是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答案是肯定的。

4.写在最后...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互联网金融的“功过参半”,未来会有人对此作出客观评价。然而,这个行业不是冰冷的计算机和机器,而是连接广大金融消费个人与行业从业者的桥梁。如果没有P2P这个舶来品,我们也不知道原来“点对点”直接融资更高效,也不会反思传统银行业吃“利差”的舒适......

作为行业老兵,乐见互联网金融迭代为金融科技,请注意,互联网金融的落脚点是“金融”,而金融科技的本质是“科技”,两者有了质的不同。对于金融,全世界都采取了克制和保守的法律态度,这无可厚非,不赘述;对于科技,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开放和包容的法律态度,这也是对的。

我们还是要走在世界的前列,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让人类的智慧照耀每个普通人的衣食住行,感恩生活!感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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