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专栏】相互保为什么不是保险?(下篇)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 零壹财经 2018-11-29 09:22:03 阅读:4299

关键词:保险合规监管相互保相互宝网络互助重疾保险

作者:程海宁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 近日支付宝推出“相互保”重疾保险产品,一时风靡各大社交网络平台。作为一款创新型重疾险产品,除了让人眼晴一亮的保费缴纳机制,“相互保”为了实现预期的商业效果还融入了“相互保险”、“团体保险”等复杂保险架构,让人难以轻易洞察其本质...
作者:程海宁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

近日支付宝推出“相互保”重疾保险产品,一时风靡各大社交网络平台。作为一款创新型重疾险产品,除了让人眼晴一亮的保费缴纳机制,“相互保”为了实现预期的商业效果还融入了“相互保险”、“团体保险”等复杂保险架构,让人难以轻易洞察其本质。但在耐心分析之后可以发现,“相互保”虽名为保险但实为网络互助的变种,其产品设计粗暴,保费产生机制不公平、不合理,为了追求片面商业效果,在监管合规、保险实质、商业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硬伤,隐含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参保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相互保”潜在的参保者应投入更多的理性和谨慎,保险监管机构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

“相互保”、网络互助、相互保险、团体保险、风险、合规监管

(下篇)

三、“相互保”商业模式问题分析


正如前文所言,笔者认为“相互保”就是试图穿上保险持牌经营新衣的网络互助,在合法合规层面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法律法规严格的监管规范就是为了让保险产品可以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民众似乎不太关心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合法,而是更关心其商业模式对于参保人有何利弊,既然网络互助在现实中都已经如火如荼,那么给其穿上保险的外衣会有什么危害呢?文章这一部分将着重为读者揭示“相互保”产品在商业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网络互助在功能和基本逻辑上和保险并无太大差异,但前文已经提到,网络互助和保险存在一个最本质区别:是否可以保证刚性给付。由于网络互助并不需要刚性给付,其在经营过程中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例如:无需考虑具体个体的风险水平,在费用分摊时简单的一刀切;给付标准可以自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动;[1]给付没有保证,即使平台拒绝给付,相关个体也申诉无门。而保险由于有刚性给付的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就需要谨慎规范,例如:承保前需要谨慎精算、尽职核保、规范展业、留存证据等;承保后需要管理资金、接受监管、披露信息等;出险后需要勘察定损、刚性给付、承担较重的举证证明责任等。

总之网络互助和保险似乎有很大相似性,但深究起来却是天壤之别,那么“相互保”试图将网络互助的粗糙模式装入保险的口袋会产生哪些问题呢?

1、定价模式及其次生风险

不同于更偏向于捐赠捐助的网络互助,“相互保”一旦借用了保险的名义,其性质即发生了本质变化,一方面,保险人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刚性义务,而参保人对于是否参与分摊保费也失去选择权,既然分摊保费是参保人必要的义务,那么就不得不关心费率水平的问题。与通常的保险产品不同,相互保是采用保费事后分摊的形式,这种形式给人一种量出为入、费用透明的感觉,但广大公众对于费率水平非常敏感,“相互保”也明白这一点,于是在宣传过程中反复明示和暗示,试图塑造一种费率极其低廉的产品形象,甚至置客观事实于不顾,进行误导性宣传。

1.1、重疾险预期费率水平估算

笔者既然指出“相互保”在费率问题上没有对潜在投保人坦诚相待,那么就责任帮助读者了解“相互保”的预期费率水平。

保险产品本质是风险转移,而作为风险承接者的保险公司之所以敢于承接投保人不愿自己保留的风险并承诺刚性给付,就是因为保险公司相信自己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有更强、更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这份自信很大程度上都来自对保险精算技术的掌握。精算在保险公司中的地位虽然不能被过度神话,但这门高深的数学技术绝对是现代保险业的基石。[2]

现实的统计数据对保险精算来说至关重要,以重疾健康险为例,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11月14日面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发布了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11月14日面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3]其中区分性别因素,包括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两张,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两张。[4]这是中国第一张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也是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公司承保重疾险最权威可靠的精算数据来源之一。[5]

保险精算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细分领域壁垒较高的科学,健康保险又因为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可能多次发生等因素,所需要的精算技术更为复杂,因此笔者并没有能力向大家展示专业的健康险精算过程。但是对照“相互保”的相关资料和和保监会发布的重疾经验发生率表,还是能够帮助不具备专业背景的读者对健康险费率水平有一个更加直观、准确的认识。首先,根据“相互保”的保险条款,其仅承保0-59周岁的人群,且承保100种大病,因此下面截取《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中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CI3)、25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CI4)中年龄0至59的部分:

表一: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6]
对于分析“相互保”产品,ix即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数据作用较大。在估算之前需要做一些简单的说明:

首先,“相互保”承保的范围是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在内的100种重疾,其承保病种范围是大于上表种病种范围的,因此其出险概率应一一对应的大于表中的经验发生概率;

其次,为了便于运算和理解,之后的讨论均以一年为一个单位的保险期间。另外根据“相互保”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金额根据参保人员重疾初次确诊的年龄而定,不满四十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超过四十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7]

为了读者有较为直观的理解,笔者选择了几个年龄有代表性的人群的重疾发生率数据(读者可根据生活经验,结合自己对社会中相应人群健康状况的判断,体会保费计算分摊金额),计算了这些人群重疾发生概率对应的公平保费数额:[8]

表二:不同发生概率对应预期损失金额计算演示表

这些特定年龄对应的概率数据所计算出来的预期公平保费仅有助于读者对可能发生的分摊费用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更进一步,如果假设参保该重疾险的人群性别和年龄都均匀分布(0-59周岁每个年龄的人数均相等,且每个年龄中男女比例为1:1),参保人数足够大且来源随机,按照不满四十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超过四十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的保障金额,则经过简单计算,预期每年每人的保费分摊金额约为390.31元(不含10%管理费)。如果把假设的参保人群年龄范围缩减到20-55周岁,其他条件不变,则经计算预期每年每人分摊金额约为444.12元(不含10%管理费)。[9]

1.2、费率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相互保”推出后,相关广告宣传铺天盖地,而其中“承诺单一出险案件,每个用户分摊不超过1毛钱”在其各种宣传中被反复强调,可以说是“相互保”吸睛造势的主要法宝之一,下图为笔者在支付宝相关宣传推送中截取的宣传图片。

图:“相互保”官方宣传画截图

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相互保”为了使网络互助在外观上变为保险,强行套用相互保险和团体保险的概念的问题。如果说那是“相互保”煞费苦心搭建复杂产品框架掩饰风险的一种“创新”,那“承诺单一出险案件,每个用户分摊不超过1毛钱”甚至都算不上误导性宣传,而完全是侮辱潜在参保人的智商,难道在“相互保”设计者的眼里,参保人就是那群“朝三暮四”故事里的猴子,而他自己就是养猴人赋芧?[10]

根据“相互保”的条款规则,其保费分摊机制为:

每人分摊金额=(出现案例累计保障金额+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其中:

(1)保障金等于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成员的保障金之和;

(2)管理费等于每期保障金的10%,无保障金不收取管理费;

(3)分摊成员数为每期公示日0点(不含0点)的成员人数。

其为每位出险投保人提供的保障金数额规则为:

初次确诊时,成员年龄为30天至39周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

初次确诊时,成员年龄为40周岁至59周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

而“相互保”的成立要件规则为: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我们有权终止相互保:

1.相互保运行3个月以后成员数少于330万。

2.出现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导致相互保无法存续。

大家可能已经看出了问题,单个参保人最高保障金额为30万元,部分个体仅为10万元,而“相互保”为自己成立设置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成员人数高于330万”。为什么是330万,而不是300万、350万或是333万?因为单个参保人出现后可以获得的最高保障金额30万元,加上10%的管理费就是33万元,要想只向每位参保人筹集1毛钱就凑足33万元,恰好需要330万人,真是巧妙![11]

所以“相互保”在宣传中反复强调的“我们承诺”到底是在“承诺”什么?这种偷换概念的方式到底是自欺欺人还是口蜜腹剑误导消费者?这就好似某理工科大学在招生宣传时声称:“我们大学的学生脱单率异常高,以致于校内的所有情侣都不是单身”。既然要树立负责任、有担当的产品形象,为什么不光明正大地承诺每个参与者每期分摊上限,而是“承诺”毫无意义的单个案件每人分摊额,笔者无从得知。之后“相互保”还就这一问题来过一次自问自答:

图:支付宝“相互保”相关宣传推送中关于保费分摊问题的问答示例

虽然不知道所谓的“精算师”是以什么数据为依据进行的“估算”,但前文中对“相互保”预期分摊费用已经有所介绍,即使按照上述宣传文中所言每半月为一期,每期十多元,也仍有理由认为每年200多元左右的预期保费分摊水平是被低估的。另外,该回答的最后一句“加入的人越多,也可能只分摊到1毛钱、5分钱、2分钱”,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且不说有入门的精算常识,即便是有中学概率知识的人也知道,只要发生概率不变,加入的人越多,预期出险的人也会随之等比例变多,何谈加入的人越多原本十多元的分摊保费的就会只需要1毛钱、2分钱?究竟是所谓的精算师哗众取宠,还是“相互保”压根就没有雇佣一位精算师,笔者无从知晓。

1.3、“相互保”费率机制带来的严重问题

(1)显失公平


正如上文中重疾经验发生概率表和预期分摊保费的估算演示,不同年龄的人群是对应不同重疾发生风险概率的。那么对于通常的承保人来说,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的人前来投保,其会给出与之风险状况相对应的不同的风险费率;对于投保人来说这也是易于接受的,健康状况更佳的个体自然应缴纳更少保费,而风险状况更差的个体也愿意为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多付一些保费,这也是保险学和精算学原理出发推导的必然结果。

但“相互保”虽然自称保险,却毫无保留的继承了网络互助简单粗暴的基因,为所有参保人设定完全一样的费率水平——出险后的总费用所有参保人平均分摊。这就使得投保人承担的保费实际上很难和自己的风险情况相匹配,年轻的健康状况更佳的投保人,以及40岁出头享受极低保障水平的个体实际上分摊了过多并不公平的费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作者选取了所有男性的风险数据制作了下面的估算保费示意图:

图:第一期参保人群及预期保费情况示意图

其中,水平线代表上文中计算出的当参保人年龄为0-59岁均匀分布时预期平均保费水平(390.31元),折线代表所有0-59岁男性参保人风险状况对应的公平保费水平。折线上凡是低于水平线的点,其对应年龄的男性参保“相互保”即支付了过多的不公平的保费,相当于为健康状况更差的个体支付了风险费用,这对于一个保险产品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2)严重的逆选择

这种一刀切的保费制度不仅仅是不公平的,更是不科学的,其必将引发严重的逆选择。[12]

仍以上图中的估算演示为例,当参保人年龄为0-59岁均匀分布时,第一个单位保险期间(一年)预期分摊保费数额应为390.31元(不含10%管理费)。以其中男性参保人员为例,则在第一个保险期间过后,凡是预期风险费率水平低于390.31元的男性投保人,只要还是理智的人就会选择退保,转而选择其他风险管理渠道,例如购买同等保障水平但对自己保费更低的普通保险。而剩余的投保者将选择继续留在保险池中(女性同理)。那么在接下来的一期中,该保险池中剩余个体的平均风险水平自然上升,因此每人预期需要分摊的保费也随之上升,第二期预期分摊保费的具体计算结果为760.8元,[13]之后逆选择继续上演。

图:第二期参保人群及与其保费情况示意图

当然,逆选择发生的前提是保险购买者具有充分信息,且是理性的。现实中一方面“相互保”参保人可能没有模型中那么理性,“相互保”通过极力宣传渲染“相互保”互帮互助等色彩,可能降低参保人对于价格的敏感性;另一方面先出险后分摊保费的模式也使得参保人的信息优势具有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可能需要尝过几次苦果之后才能意识到这棵果树不是自己想要的,彼时逆选择才真正发生。

(3)保险人的道德风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通常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但笔者这里所言道德风险并非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而是作为合同相对方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广义的合同上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合同不确定或不完整,使得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不用承担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其在最大化自身效用时可能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具体到“相互保”的保险合同中,所谓的“保险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就是极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的合同一方。因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虽然名为“保险人”,但实际并不承保任何风险,因此,在承保前的核保阶段信美人寿并没有激励去精算保费、谨慎核保、管理风险,在出险后理赔阶段信美人寿也没激励去尽职调查,其不尽职管理风险、放纵风险的后果并不需要起自己承担,而是被所有参保者共同承担。不仅如此,信美人寿不仅不需为自己不负责行为负责,甚至可能从中获益,因为所谓的“保险人”信美人寿是按照总的待分摊赔付金额的10%收取管理费。若不考虑信美人寿和支付宝对自身商誉、监管压力等外部纠正因素的考虑,那么短期来看信美人寿的管理越不尽职,出险数额、待分摊赔付金额越高,而信美人寿的管理费收入就越高。这种滑稽的潜在错误激励势必为道德风险的爆发埋下隐患。

(4)费率相关问题将损害谁的利益

当然,可以预料到“相互保”可能会用团体保险的特质来为自己一刀切的费率机制辩解,但这种辩解是绝不成立的。首先,“相互保”根本不成立团体保险,前文对此已有详细论述;其次,即便是可能成立团体保险,团体保险中要划定无差别团体费率标准也是要有一系列制度进行支撑的,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雇主(也就是作为投保人的团体)参与分摊保险费机制,其分担的额度通常为保险费的50%-100%,而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项,参与者个人往往无需自己缴纳保险费或是象征性的缴纳个人负担部分。

这种缴费方式安排是有其深刻道理的:一方面,雇主既然要为企业中所有员工缴纳保费,也无所谓该风险费率对具体的某个员工是偏高还是偏低,只要整体费率水平对应企业员工平均风险水平是公平的即可,使保费规则大大简化;另一方面,如果不要求雇主参与分担保险费,将会出现年轻者自行投保普通个人人身保险反而会比较便宜的现象,这会引起严重逆选择,即风险状况优于企业平均水平的员工都选择不加入团体保险计划,而是自行购买对自己更加优惠的普通商业保险。[14]就会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到的大多是风险水平更差的员工,使得风险水平偏离原本预计的平均水平,这无疑会使承保风险陷入不可预测,使保险产品陷入逆选择的恶性循环,给承保人带来极大的承保风险,因此对于传统的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绝无激励放宽自己对“团体”的要求标准。

但这种保费一刀切、逆选择防范机制缺失的模式套用在“相互保”中,将不再是保险人,而是广大的投保人承担其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因为“相互保”的保费是事后计算,根据风险的实际发生状况分摊到所有参保人头上,换句话说,“相互保”中所谓的保险公司自身并不承保任何风险,而是收取占保险金的固定比例管理费,所有风险包括委托代理风险都只是在参保人之间被熨平分摊,不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任何不确定性。因此“相互保”的保险公司为了推广的便利放宽“团体”标准,毫无顾忌的利用团体保险核保极为方便、保费水平一刀切等展业优势野蛮生长一点都不令人吃惊,这一行为的产生的苦果,将被榨成果汁,均匀的倒进每一位参保人的杯子之中。

总之,传统团体保险中各项制度安排都是有充分实务依据的,并非为了营销便利拍脑袋决定的,但成员间毫无联系的“相互保”亦东施效颦采用平均费率,其唯一目的就是简化产品定价机制,为其在互联网平台迅速扩散提供方便,无疑是为了商业运营无视风险的不负责行为。风险管理本应是谨慎、专业、严谨的科学,即使投入商业运作也不应忘记初心和底线。

2、阶梯化保额标准的风险和问题

“相互保”在保额设置模式上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在于参保人40岁前后保额标准的断崖式下降。

在所有个体等额分摊保费的情况下,如果遵循保险精算原理,那么投保个体可享受的保险金额应和自己的风险状况成反比。[15]根据统计数据来看,个体在40岁之后重疾发生风险迅速增加,这对整体风险水平造成的影响足够大,以至于连无视风险、一味追求商业效果的“相互保”都不得不设计专门的制度来降低其影响,以免这部分客户给年轻客户带来太强的逆选择激励。但“相互保”的运营方显然不愿意让产品结构稍有复杂,其依然坚持一刀切的方式:首次确诊时,年龄为40岁以下的参保人保障金额为30万元,40以上的参保人保障金额为10万元。这种保障金额断崖式下降显然是不符合重疾发生率的客观规律的,也是不符合精算学要求的。

一方面,这种设计组和会给投保人带来极差的产品体验,从而增加逆选择程度和整体风险水平:同一参保人在其39岁和40岁两年间重疾发生概率并没有显著变化,且仍与以前一样分摊同样多的保费,但保障水平却断崖式下跌70%。即使之前参保人再不理智,无法分辨“相互保”存在的问题,在这一时点上心智正常的参保人也会获得极差的产品体验,从而选择退保。且依照前面的计算图表,预计因该心理落差退保的参保人,在40-50岁之间都不太会选择重返“相互保”,因此留在风险池中的整体风险并不可能因为这个设计有显著降低,“相互保”想要通过阶梯保费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目的很可能落空。

另一方面,这种狂砍大龄参保人保障水平的设计会使“相互保”失去保险保障作用。重疾发生概率在40岁后显著上升,正意味着40岁以上的参保人更需要保险产品来转移自己可能遭受的无法承受之风险损失。这部分参保人每年同样分摊数百元保费(预计),“相互保”却一刀切的只为他们提供10万元保障金额,对于重疾风险防范说可谓是杯水车薪。如果无法有效实现风险管理的目的,那么投保人为何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金钱购买保险服务呢?这部分参保人如果选择市场上其他替代产品,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按照公平保费缴纳稍高的费用,就能获得真正让自己经济无忧的足额保障,何乐而不为。

3、保险费事后分摊机制的风险和利弊

3.1、保费事后分摊机制的风险


“相互保”无视保险费率确定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套用网络互助费用分摊模式,其可能带来的严重逆选择等问题前文中已经有较为详尽的论述,抛开费率水平,本部分主要分析保费事后确定、事后收取可能带来的风险。

首先,保费事后确定事后收取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提取充足、有效的责任准备金,没有责任准备金作保障,仅寄希望于其他参保人按时如约分摊费用,参保人的保险利益实则失去安全保障。

其次,也是极为重要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理赔发生存在时间差,对于疾病保险,从发病、确诊到核保、理赔可能会有半年之久,如果采用保费分摊事后分摊机制,就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参保人群(数)和保费确定、分摊时的参保人群(数)不一致,这就意味着当期参保人所分摊的保费并不是由当期风险状况决定的。这一风险和问题在参保人数不断上升的时期可能并不会暴露,因为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意味着每期参与分摊保费的参保人基数实际上大于这些保费对应的风险发生时的参保人基数,也就是更多的人分担了更少人的保费,给人的感觉可能是“相互保”的费率水平甚至低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但当人们认识到“相互保”存在的问题,大量退保而参保人数逐渐减少时,这一问题将会暴露无遗,也即每期分摊保费的参保人基数都将小于风险实际发生时的参保人基数,仍留在风险池里的少数参保人实际上需要负担之前一段时间内更多人本应负担的保费,彼时沉重的负担必将会使这部分参保人不堪重负,引起塌方式退保。

更进一步,如果退保人数足够多,引发了“相互保”规则中的成员数低于330万人的保险终止条件,那么“相互保”将终止,但保险产品终止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一笔勾销,在保险终止前已经确诊的参保人仍可向保险人主张赔付。彼时既没有责任准备金,亦没有帮“相互保”背锅的千万保费分摊人,被保险人将会向谁维权?大面积保险利益无法给付是否会引发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笔者无从猜测,但相关监管机构需要保持足够警惕。

3.2、保费先后缴纳的利弊对比

虽然笔者已经将“相互保”定性为试图披上保险外套的网络互助,但如果对于一款合格的保险产品,保费事后缴纳的模式也不失为一个创新亮点,在这里有必要同读者进行简要讨论。保费何时缴纳很难说有高低之分,只要是适合投保人需求的,就是更好的。

保费事后缴纳的好处当然是钱更多时间拿在投保人自己手里,更放心也更自由,但保费事先缴纳有什么好处呢?通常,保险公司的利润可能来源于三个部分: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16]这三种利润来源又可以简单分为承保利润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两种。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个公司纷纷压缩死差益和费差益可能的利润空间,保险企业越来越难以依靠承保利润获取收益,而更多依靠保险资金运用。参考世界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验,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不仅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很多时候甚至需要用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例如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权威刊物Sigma的世界保险业数据显示,1999-2018年8个主要非寿险市场的盈利来源情况如下:

图:1999-2018F,8个主要非寿险市场的盈利水平[17]

由上图可以清晰的看到,世界主要非寿险市场的承保业绩在很多年费都为负收益,但保险公司依靠投资业绩依然实现了盈利。也即保险公司非但没有通过承保获得死差益和费差益,甚至承担了死差损和费差损,也就是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一定意义上低于自己的风险水平,但保险公司通过较强的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能力获得了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不但弥补了死差损和费差损,还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最终利润。[18]

另外从本质上来看,作为风险融资中介的保险业,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反哺净保费收入不足的差额,也是保险公司真正发挥社会风险管理机能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仅仅是将个体原本难以承受的风险损失分散到承受能力更强的保险池中,更是通过资金运作减轻了风险给社会整体以及每个个体带来的预期经济损失,使得保险业务不再是零和游戏,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双方共赢,增加了社会整体效用。

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没有绝对好的保险,保险产品多样化包括保费缴纳方式的多样化都是值得肯定的,对于个人来说,理清不同产品形式可能存在的利弊,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就是最好的。

4、线上报案模式的利弊分析

根据“相互保”的规则,成员患病后,可通过拨打400-139-9990报案或在线报案,审核、调查、公示不出意外的话都是在线进行。在线操作模式确实是一个不错的设计,让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理赔服务,不失为为一个值得称赞的大胆创新。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在线审核模式确实大大降低了展业费用,不需要密集的网点,也不需要均匀分布的足够多审核专员,但与此同时也难以做到线下人工审核那样贴近真实、控制风险,给原本就广泛存在的骗保诈保提供过多空间(当然信美人寿似乎也不在乎,因为死差损并不需要由自己承担);其次,在保险服务日益成熟的今天,保险并不仅仅是提供风险发生时的融资作用,很多保险公司,特别是承保重疾险、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已经配套了极为完善的医、保联动服务网络,包括为投保自己保险的客户提供团购的预约、挂号、高端专家会诊、费用直接划拨等保险配套增值服务。这不仅让客户获得更好的投保体验,接受更好更有效的治疗,也为保险公司降低了审核成本、理赔成本,甚至有效预防了骗保诈保现象。

当然,笔者还是秉承客观开放的态度,认为更加丰富的保险市场对民众更为有利,适合具体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前提是产品设计要科学、合理、公平。

四、小结

“相互保”虽然在外观上是持牌经营的保险产品,但其本质就是套用网络互助的常见模式,对网络互助所具有的粗糙、轻率、不规范等问题并无太多改进,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必将给日后产品风险积聚、问题爆发埋下伏笔。网络互助本身的商业逻辑是善良美好、充满正能量的,但网络互助绝不能和保险产品相混淆,更不应允许一些保险公司以保险之名经营网络互助,这不仅是对保险市场的污染,也是给网络互助市场搅浑水。打一个不太恰当但十分形象的比方:网络互助就像是校园里风花雪月的爱情,虽然没有保障,但也称得上是美好的记忆;保险就像是婚姻,虽然略显僵硬,但因为有了两个小本子,即便是原本抽烟喝酒纹身的朋克青年也要收敛三分;而有的产品,明明就没想给你稳稳的幸福,却还要用领证、公示、走程序来留住你,其心可诛。

保险业需要创新需要新鲜血液,社会民众也需要选择更加丰富的保险市场,但无论如何保险本质上还是专业、严谨的风险管理工具,即便是锐意创新、追求产品的轰动式商业效果,也不应将保险的本质和基础弃之不顾。“相互保”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其自身来说,是对风险的积聚和对商誉的消耗;对保险市场来说,这是对原本就不够成熟的保险市场和保险意识的污染;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无疑是一次赤裸裸的挑衅。

保险就像是一类有特殊功能的“人生理财”产品,在形式外观上并没有优劣之分,适合消费者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前提是这款保险产品本身应符合保险学原理、市场基本状况等。消费者即便是想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个性化产品,也一定要擦亮眼睛、清醒头脑,提高鉴别能力,识别出华丽包装下的产品本质,切不可被天花乱坠的宣传所催眠,购买到垃圾产品。

保费损失事小,保障缺位事大。

[1]注:根据和网络互助关系密切的一线保险从业人员介绍,疾病保险为出险即赔,例如被保险人只要罹患恶性肿瘤,保险人即应赔付约定金额保险金,但实际情况是,恶性肿瘤中淋巴瘤等发病率显著高于其他恶性肿瘤,拉高了恶性肿瘤整体发病率,但淋巴瘤的治愈可能性大、愈后生存状况良好,且预期费用较低。因此在面对类似重疾时,网络互助可以根据患者花费数额灵活调整筹款金额,而保险产品必须依据监管机构要求的合同条款统一赔付,因此成本较高,这就使得在费率水平上保险不占优势。

[2]保险精算是在概率统计学基础上展开的,保险精算本质上就是试图根据保险相关事项的历史发生数据,运用概率统计学等相关数学技术,实现对风险较为准确的预估,从而帮助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资金调配等相应的应对方案。

[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ExperiencedCriticalIllnessTable(2006-2010)”,简称“CI(2006-2010)表”。来源: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89191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10.30。

[4]6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第1-6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5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

[5]注:有观点认为该经验发生率表并不像笔者所言那样权威、准确,其理由主要是网络互助平台历史分摊额数据所反映的重疾发生率往往低于表中情况,笔者并不赞成以此为依据的推断,如果清楚理解网络互助和保险的区别,便不会产生此种缺乏专业基础的片面观点。

[6]其中,ix是指重大疾病的经验发生率,kx是指在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因患重大疾病死亡的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比率。

[7]“相互保”的赔付规则属于出险即付,即投保人出险后若满足约定条件,保险人便给付全额保险金,并不再考虑出险人实际花费情况和康复情况。

[8]注:这里所称的“公平保费”是指仅考虑该年龄人群重疾发生概率,对应“相互保”的赔付规则计算出的该年龄人群每年因罹患重疾而遭受的预期损失的平均值,该数值往往是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总水平的基准值,未考虑其他费用。

[9]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计算均不是严肃的保险精算,一方面投保人群不会集中在某一年龄上,社会上不同年龄人群的数量分布也并非均匀,另一方面上述计算还未考虑重复出现、逆选择、退保等等复杂因素。因此上述所有计算演示仅为大家提供一个较为直观的预期分摊保费数额,更加精确的分摊数额计算需要更多数据以及更加精确的运算技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计算演示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仅为25病种的发生概率,“相互保”所包含的100种重疾的发生概率客观上必然高于上述统计数据,尚且不考虑“相互保”产品构架可能引起的严重逆选择、道德风险等对整体风险水平的影响,亦未计算10%的服务费加成。

[10]《庄子·齐物论》记载了狙公赋芧的故事,《列御寇·黄帝篇》则对这则故事进行了详细地扩写,说宋国有一个养猕猴的人,因为养的猕猴太多而家财匮乏,于是养猕猴的人就打算限制猕猴的食物。他对猴子说,早上给三个橡子,晚上给四个橡子,猴子大怒,直到他说早上四个晚上三个,猴子才欢喜。这就是“朝三暮四”的故事,意思是实质不变,用改换眉目的方法使人上当。

[11]其实,仅从分摊金额计算公式就能看出问题:“每人分摊金额=(出险案例累计保障金额+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而每人分摊金额=每人每案分摊金额*出险案件数,出险案件累计保障金额=每案保障金额*出险案件数。因此,上述分摊金额计算公式的两边可以等价变换为:每案分摊金额*出险案件数=(每案分摊金额*出险案件数+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也即:每人每案分摊金额=(每案分摊金额+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而等式右边:分子为“每案分摊金额+10%管理费”根据赔偿限额条款必然小于等于33万元,分母“公示时成员人数”根据合同成立条件规定必然大于等于330万人,二者相除自然小于等于0.1元每人。

[12]保险中的逆选择问题是指保险购买者运用其优势信息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倾向,例如知道自己越可能生病的个人越愿意投保健康保险。

[13]估算方法说明:去除所有预期风险保费低于390.31元的参保人(男女均包含)后,以剩余不选择退保的参保人(仍假设每个年龄个体均匀分布,且男女性别比例相等)为第二个单位保险期间新的风险池,计算出的预期分摊保费数额。

[14]对于团体保险的保费,企业无论是按比例分担还是全部承担,都相当于为年长的员工支付了更多的保费,这在现实中也是符合企业管理规律的,企业中年轻的员工往往是新加入的成员,而年长的员工往往是已经为企业工作了更久,因此企业也理应为年长的员工负担更多保费。

[15]成反比的说法在精算层面并不严谨,忽略过于复杂的精算规则。

[16]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利差益:实际投资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17]资料来源:SwissRe.2018(03).2017年世界保险.Sigma.

[18]在实际经营中,寿险公司的利润来源相较于非寿险公司更加依赖利差益,但因为瑞士再保险公司近年来对于寿险业资金运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世界低利率环境对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等问题上,并未重点公布最新的寿险业利润来源数据,因此本文取非寿险市场数据作为论据,但已足够说明利差益在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陆家嘴》交流会第6期(共14篇)

2022第一届中国数字科技投融资峰会(共43篇)

2019年数字信用与风控年会(共15篇)



耗时 178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