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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卡大乱到渐趋成熟:八一八韩国的消费金融发展史

消费金融 士小文 · 零壹财经 2016-07-20 阅读:4664

关键词:信用卡消费金融韩国

诸多利好政策促进了韩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不过,也正因为如此,不当竞争、过度发展导致了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之所以写韩国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是基于其已经经历一个相对完整的发展历程。韩国是全球人均信用卡持有量最多的国家,有数据称,平均每人有5张信用卡,但韩国也经历过信用卡大乱时期,坏账攀升,信用体系几近崩溃……相比之下,我国的消费金融起步较晚,1985年引入第一张信用卡,但2003年之后才逐渐开始发展,十多年之后,发展较为迅速、使用较为方便的消费金融产品陆续出现,去年下半年,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消费金融火热起来,不乏有观点认为,这将是下一个蓝海市场。

 

越是在这种市场火爆的时候,越应该多看多学多借鉴。典型的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路径,其轰轰烈烈高速发展了几年,如今已经开始逐渐冷却、冷静。

 

之前写过日本消费金融发展特点的文章,韩国与日本很相似,也大约经历了一个导入、发展、大乱及调整成熟的发展路径。此次写韩国,主要是想借鉴其发展经验与教训,当然,最好是能尽早认识我国消费金融将面临的风险等问题,并尽早防范。

 

消费金融的发展与一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战后,韩国经济开始重建与复苏。1962年,朴正熙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此后几十年时间,韩国逐渐成为一个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在1963年——1991年29年时间中,韩国经济处于腾飞阶段,年均增速9.85%,这一阶段,也基本是韩国消费金融起步与发展的阶段;此后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韩国经济处于中高速增长阶段,年均增速7.54%。消费金融行业也继续发展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亚洲金融危机成为政策支持消费金融发展的契机,也造成了后来行业过度发展、混乱发展的局面,行业据此不得不调整整治。

 

发展历程

 

根据《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等研究材料,韩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基本可以归纳为导入、发展、政策扶植、信用卡大乱、成熟等几个阶段。下面,我们将分别阐述。

 

导入期: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代初

 

在这一阶段,如上所示,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开始复苏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逐渐增加,购买力水平逐渐提高,消费需求则无论是量还是质,都开始不断升级。

 

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一些百货商店、制造企业等为了促进销售和维护客户群体,自发引入了消费金融。

 

举例来看,1967年,汽车公司引进分期付款销售业务;同时,商场为了扩大销售,发行了百货店内信用卡,此后,商场、大型的流通公司等开始发行信用卡。这一特点与日本相似,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也起步于流通企业。

 

从时间顺序上看,1972年,韩国启动了租赁营业,事实上,租赁日后也逐渐发展成为韩国消费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1978年,韩国外汇银行首次发行了信用卡,银行系开始介入消费金融市场,此外,外资公司开始在韩国设立分公司。1980年与1984年,美国运通及大来卡进入韩国市场。1982年,韩国出现家电分期付款。

 

至此,韩国消费金融业务的三大类产品,即信用卡、分期付款、租赁都已经出现。

 

起步发展期  1987年——1996年

 

在这一阶段,韩国的消费金融出现调整,原因在于此前发生了发行信用卡的百货商店破产的事件,此后,消费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他基础设施逐渐完善。

 

1987年,韩国制定了信用卡业法,经营者只有获得审批才能从事信用卡业务。此后,1990年,韩国认可了分期付款金融公司的设立,分期付款的机构开始逐步出现。

 

1995年,韩国制定了信用信息法。

 

政策扶植期  1997年-2001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鉴于韩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其经济发展遭受重创,信用卡市场同样受到影响,出现负增长。为了刺激内需、扩大消费、提振经济、确保税收等,韩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

 

1997年8月,韩国制定了《专业信贷金融业法》,允许一家公司综合经营多种消费信贷业务,此时,韩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卡业务、分期付款业务及租赁业务。

 

消费金融的业务无非是两种,分期付款与现金借贷。在韩国当时的发展过程中,信用卡公司和银行支撑的取现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有数据显示,1998年,韩国的取现业务比例占信用卡使用总额的50%,2000年则达到60%。

 

与2000年相比,2002年韩国的信用卡市场增加了40.5%,信用卡信贷额急剧增加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信用卡大乱期  2002年——2004年

 

在这一时期,韩国的信用卡市场问题集中爆发。

 

2002年下半年开始,现金贷款的拖欠率急剧上升、坏账增加。

 

数据显示,2003年底,韩国信用不良者数量超过370万人,占当时经济活动人口的18%。

 

2002年5月,韩国政府出台了《信用卡综合对策》,提出将现金贷款比率即现金贷款/债权总额限制到50%。

 

2002年11月,韩国政府又发布了《信用卡公司的健全性监督强化规范》。

 

行业为什么会出现不良大幅上升的状况?内在的传导路线应该是这样:政府扩大内需的政策放宽了信用卡的使用限制;市场开始出现不当竞争;监管缺位;加之消费者无差别使用信用卡过度消费而造成不良增加;同时,韩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其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可以共享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心,消费金融基础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剧了相关风险,总之,诸多因素层层传导导致韩国的信用卡行业遭遇危机。

 

在此期间,韩国的信用卡业加速重组,如国民信用卡、友利信用卡、外汇信用卡被母银行吸收合并,或一些信用卡公司由现有股东增资等。

 

2004年,信用卡的的市场规模同比减少了25.5%。

 

此外,SK全球事件引起了轰动,其发生了1.9975万亿韩元的虚假决算事件,致使韩国企业的信用危机急剧上升,而韩国依靠公司债融资开展业务的信用卡公司则遭遇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

 

成熟期  2005年——

 

2005年以后,韩国的信用卡行业开始逐步复苏。

 

2005年6月开始,韩国对信用卡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实况调查,听取外部专家及风险管理人员的意见等,2006年3月,颁布了《信用卡公司风险管理示范标准》,以引导信用卡公司稳定发展。

 

同时,鉴于市场竞争情况,2011年,政府开始限制信用卡公司的外部扩张竞争。

 

整体情况来看,行业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发展更加成熟。

 

发展特征

 

从行业的兴起来看,韩国的消费金融业务与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很类似,都起源于流通公司、制造企业等的自发行为。

 

同时,韩国的消费金融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信用卡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为主要市场机构。

 

表1 韩国消费金融的分类情况

 

 

 

 

资料来源:韩国信用产业协会、《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表2 韩国信用卡经营者情况

 

 

 

 

资料来源:韩国信用产业协会(2012年12月)、《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韩国的分期付款包括以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等大额消费品为对象的分期付款和小额现金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信用卡之前的分期付款销售是抵押融资,手续复杂而且客户对其安全性心存质疑,加之,韩国的信用卡一开始就具有分期付款功能,因此,信用卡很快代替了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中,汽车分期付款占比较大。

 

表3 韩国分期支付金融业和租赁业情况

 

 

 

资料来源:韩国信用产业协会《分期付款金融状况》《租赁产业状况》、《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政策支持对于消费金融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1999年5月,韩国制定了消费者每月信用卡现金透支限额70万韩元的制度;如,1999年9月,韩国政府对信用卡使用者实施勤劳所得扣除制度,即在信用卡使用额超过年收入25%的情况下,超过额的20%从应纳税中扣除(上限为500万韩元);如,2000年,韩国开始使用这一促进信用卡使用的制度,即用户可以利用信用卡发票存根的号码在每月最后一周周六参与抽奖;此外,还有,2011年开始,如果信用卡加盟店拒绝消费者使用信用结算,就会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废除信用卡现金透支限额税收减免政策信用卡彩票制度强制信用卡制度

 

上述诸多制度促进了韩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不过,也正是因为如此,行业的过度发展导致了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个人征信体系

 

韩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1995年,韩国实行《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法》,其规定成立非营利性信息登记机构和营利性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

 

其中,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全国银行协会银行KFB和四家行业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前者统一收集个人信用信息;营利性的机构则从KFB数据库采集信息,或者协议收集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的信用信息,最后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服务。

 

2002年之后,一些企业如韩国国家信息及信用评价有限公司NICE、韩国信用评估信息公司KIS及2005年的韩国征信公司KCB等,开始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上报,根据《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的研究,韩国的系统分为KFB和民间信用信息两段式上报,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向KFB上报个人信用信息,上报内容包括:姓名和住址等个人识别信息,关于信用者的债务、担保、还款延迟等交易信息,税款、公共事业费用的缴纳等公共信息。

 

同时,民间信用机构是自行收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另有研究表示,,即韩国的信息共享可概括为三种共享模式

 


 

一是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KFB再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

 

二是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内部信息共享;

 

三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


 

从法律法规方面看,韩国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额角度出发,对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先从宪法层面对个人隐私及自由进行保护,同时建立了信息保护体系,如1994年的《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1998年的《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2000年的《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奥护法》及上述1995年的《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

 

整体来看,韩国在征信发展具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征信业发展过程中注重信息共享和行业基本框架的建立。

 

这一点需要我们学习,消费金融行业归根结底是个人贷款服务,出于对个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考察以达到风险管控目的,这需要行业或是政府推动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与利用。

 

结语

 

经过三十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经济也处于一个关键节点,依靠出口与投资拉动发展的方式正需要转变,刺激内需则成为一直以来的目标,国家政策也多方利好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增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创新型的产品设计、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等,但同时需要指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其基础体系如征信机制尚很初级、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行业如火如荼不断上升之时,需要时刻审视潜在的风险及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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