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管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监管政策 汇发〔2017〕2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12-01 阅读:5876

关键词:规范外汇通知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上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耗时 15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