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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银行理财“闭着眼睛买”一去不返:那你知道现在理财如何估值吗?

夏心愉 · 零壹财经 2019-08-12 11:24:32 阅读:8319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者指引转变风险

理财新规出台近一年。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下,银行理财保本保收益、“闭着眼睛买”的日子一去不返,取而代之的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   自此,银行理财产品由过去的预期收益率模式向净值化管理模式转变,也就是用公布上下波动的净值来取代预期产品收益率。净值的生...
理财新规出台近一年。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下,银行理财保本保收益、“闭着眼睛买”的日子一去不返,取而代之的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
 
自此,银行理财产品由过去的预期收益率模式向净值化管理模式转变,也就是用公布上下波动的净值来取代预期产品收益率。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
 
因此,“愉见财经”今晚讨论的净值的估计方法,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老司机会说,这个简单,参考公募基金做法就OK啦。
 
也对也不对。因为与公募基金、资管计划等相比,银行理财产品有其自身特性,但此前并没有出台统一的估值标准。如今,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占比不断上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终于在日前应运而生。
 
《估值指引》分为总则、标准化投资品估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金融资产减值五个部分。- 首先,明确了摊余成本法在银行理财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等也可以按照成本法计算。

- 其次,未对类似货币基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专门规定。
- 再者,提出“侧袋估值法”这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总体来说,较之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的估值办法更为宽松。

市值法VS成本法

监管的态度是,大多数产品应该采用市值法计量,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才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所谓摊余成本法,即将投资标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考虑其买入时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这一估值方式使产品收益率在一般情况下都呈现正收益,产品净值看起来更稳定,甚至只涨不跌,投资者自然看着更“安心”。但是该方法仍有隐藏损益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市场的波动对净值的影响。
 
而市值法则是在每个估值日从市场或者第三方取得估值价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日损益。这样一来波动就大了,正负都有可能,但投资者也得以更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净值风险并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估值办法》规定,只有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或者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主要是一些非标资产)封闭式资管产品,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这与资管新规的要求一脉相承。
 
众所周知,银行理财产品不愿意像公募基金一样采用市值法估值,主要是因为市值法波动较大,甚至某段时间内可能出现亏损,不符合大部分保守型投资者的要求。同时,银行理财的投向以持有到期的债券为主,交易不活跃,也更适合摊余成本法。
 
此外,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由于交易不活跃、未来现金流也难以确认,因而可以按照买入成本进行估值。这在各类基金和理财产品估值的官方指引上也是首次出现。
 
“只要有期限错配和成本估值同时存在,打破刚兑是没有技术上的可行性的。”有市场人士如是表示。

仍有待明确之处

根据兴业证券的研究,对于权益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非上市股权,《估值办法》规定,应根据是否有活跃市场价格而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这与公募基金的估值指引原则大体一致。
 
对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估值,公募基金估值指引区分为货币基金和非货币基金,货币基金的债券投资允许使用摊余成本法,非货币基金的债券投资一律采用市值法。
 
而银行理财《估值办法》,对固收类证券的估值指引仍然存在模糊之处,表述是“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或市值法计量”,但未做明确要求,也没有专门规定类货币基金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估值方法。
 
一直以来,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投向、管理甚至名称上(如XX宝)都与货币基金非常类似,但并没有与货币基金遵守相同的监管规则。
 
目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仍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估值。然而,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货币基金已经暂停审批近两年,首批浮动净值型货币基金已于上月正式获批。
 
此外,货币基金在规模、流动性、投向、赎回等方面均比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这也导致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比货币基金平均高出数十个基点。

提出侧袋估值法

《估值办法》首次在公募理财领域提出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存放法”。
 
意思是,当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合理评估金融资产的预期风险并计提减值时,可以将产品中的此类金融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隔离,放入一个“侧袋账户”中,并锁定与其对应的投资者和持有份额。其它资产仍然在“主袋账户”中正常估值,并开放申赎。
 
兴业研究认为,“侧袋存放法”往往用于投资资产破产、违约风险上升、兑付困难等情景下,有望为资管产品的违约债券处置提供一种可行的机制,但缺点是限制了投资者赎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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