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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系列(四):自查,可是那然后呢?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7-17 13:37:02 阅读:13958

关键词:刑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监管局自查

2019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北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9年8月31日止。 自...
2019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北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9年8月31日止。

自查已成为当前北京市辖区内私募管理人的头等大事,也会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重要的日常工作内容。通知中虽然设定了一个自查的截止时间,但以往的经验表明,对于一些私募管理人而言,自查结束之日也许才是一个开始,其中一些私募从业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本周,咱们就略聊一下这个应景的话题。

1自查的来头

在私募行业,相较“自查”,我们更熟悉的是“适当性自查”的表述。那么两者是一回事吗?答案是否定的。

“适当性自查”属于常规性自查,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所有私募机构都要做,并且要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依据的是《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第15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第30条;

“自查”是证监局要求的,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监管局根据证监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的情况,具体确定本辖区的自查要求和自查内容。一般情况下,证监局通知的私募自查的范围往往比适当性自查的要更广,自查项目也更多。

此次自查也是北京市监管局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的,此前,全国许多地区已经按要求陆续开展了自查工作。此次自查范围涵盖了北京市登记的全部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北京监管局于2019年7月2日公布的《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录》,截止2019年4月30日,在北京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4362家。

2自查的走向

通过这样的自查,可以督促私募机构自行发现问题,自我完善,监管部门也可以更加精确掌握私募行业动态,加强指导。对于在自查中暴露的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可就不是通过行政手段的整改就能了之的,一些涉此类问题的私募从业人员可能不得不面对刑罚考量。

据统计,在私募行业已发的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占比63.4%,诈骗罪占比15.1%,集资诈骗罪占比4.8%,合同诈骗罪占比 3.3%。可见,私募行业引发的最大的刑事风险依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他几类涉骗的刑事犯罪占比次之。

从此次自查的重点来看,也突出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涉骗类犯罪的排查。如通知附件三《自查情况表》所列:

这是自查的部分重点,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管理层对私募行业所涉非吸刑事犯罪(在本系列二中对“非吸”的认定标准做了详述,此处不重复)的关注,上层的关注也自然是私募机构排查的重中之重。
此外,仔细审视《自查情况表》,还包括了对其他刑事违法线索的排查,比如:

不难看出,这是在排查涉嫌违反《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3写在最后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组织的这次自查,范围广,项目多,北京的私募机构集中可以借此给自身做一次深度“体检”,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自查伊始,私募机构绝不能仅仅停留在“自我批评”的层面,还要为后面接受“批评”做好准备。

如果发现自身存在刑事隐患,则还要慎重果断处理,不能患得患失,因小失大,关键时候,既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也要有“断臂求生”的睿智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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