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专栏】《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详细解读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8-12-27 10:16:32 阅读:15730

关键词:网信办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12月26日,中国网信办公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最早在2009年出台的《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专门提及对于外国机构在华的许可管理,而随着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12月26日,中国网信办公布了《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最早在2009年出台的《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专门提及对于外国机构在华的许可管理,而随着国内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其直接对金融业、甚至金融稳定的影响可见一斑,既可以推动金融产品和市场创新,也有可能误导市场,加剧市场波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要求金融信息服务领域从业者“自律”,加强金融信息内容管理;另一方面透露出监管机构对于金融领域的维稳要求。

金融服务信息限制范围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也就是说,包括新闻媒体、搜索平台或者投资工具中关于证券、基金、信托、保险、消费金融、期货、外汇等产品相关的分析、宣传行为都应受到本规定的限制。

此外,网信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专门提到,金融信息服务不同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机构和特定投资者,即“特定用户”,而不是社会大众。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提供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金融信息业务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存贷款、证券交易、购买保险、基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服务。

因此,对于金融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链中的三类主体将受到《规定》的限制:

各类金融信息提供商。包括各交易所的专属信息发布机构和其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各类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发布的报告、资讯、数据等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开发互联网金融信息产品,从而向客户销售产品并提供金融信息。

自媒体。除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外,通过自媒体传播金融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资讯。

上述主体如从事金融产品发行、代销的,则还应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

金融信息服务的限制行为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2.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3.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4.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5.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因此,对于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来说,应当如实推广相关金融相关信息,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业绩等误导性描述。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承担自我监管责任:

取得资质。《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首先应当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如果从事产品发行、销售或其他金融服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从业人员要求。《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因此,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在内容审核、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管理流程等机制。

信息来源可追溯。《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除承担内容审核责任外,还应当确保信息源头的真实性,避免传播虚假、来源不明的信息。

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违反前述信息服务义务的,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将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甚至行政处罚。

此外,《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是券商、信托等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经纪机构存在虚假陈述、不正当披露的,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处罚。

2.刑事责任

对于未能按照网信办要求进行整改的,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应当按照规定尽快建立起信息服务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应当按照专门的行业规范从事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陆家嘴》交流会第6期(共14篇)

2022第一届中国数字科技投融资峰会(共43篇)

2019年数字信用与风控年会(共15篇)



耗时 154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