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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联合贷在持牌金融机构之间仍有市场

顾亦明 · 零壹财经 2021-11-15 17:11:03 阅读:8187

关键词:互联网贷款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线上信贷联合贷款

近期商业银行线上信贷业务正在按照监管的一系列要求重点开展合规整顿,据此业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曾经风行一时的联合贷款业务模式,将会自然趋于消亡。 不过笔者对此认为,在全国范围内的无属地化获客限制的有非持牌金融机构参与的联合贷款业务消失之后,在持牌金融机构之间展开的按照属地化...

近期商业银行线上信贷业务正在按照监管的一系列要求重点开展合规整顿,据此业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曾经风行一时的联合贷款业务模式,将会自然趋于消亡。

不过笔者对此认为,在全国范围内的无属地化获客限制的有非持牌金融机构参与的联合贷款业务消失之后,在持牌金融机构之间展开的按照属地化要求获客的联合贷款业务,则仍将存在并且有一定的市场,虽然其总体规模会比前两年要略有下降。
 
联合贷款业务,目前更多是指个人信贷业务下的联合贷款,是一种两个放贷机构之间在个人信贷业务上的合作模式,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标准说法,这类合作称为双方共同出资的业务模式,不过坊间还多是按习惯称之为联合贷款。

持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金融业务数字化的推进中,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以数据与系统对接为基础,以“联合贷款”的模式开展信贷业务合作,双方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个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流动资金贷款。

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的合作双方,因涉及到贷款核算记账、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实际运营层面必须需要有一家机构为主进行操作的原因,故在合作中总存在一方为发起方或称主理方,其首先负责在业务合作中的贷款核算记账、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方面的工作,而另一方为参与方或称跟进方。进一步,在实际业务合作中,也往往是发起方在承担和负责在产品设计、营销获客、贷后客服、催收法诉以及资金清分等方面的工作。

持牌机构之间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目前市场上呈现比较多的是以一家科技能力较强的大中型银行为发起方,而参与方则为另一家小型的地方性银行,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
 
联合贷款这种业务合作模式在前几年开始流行,是由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推动起来的。当时的一些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有科技背景但无线下门店的新成立的民营银行,在拥有大量线上有借贷需求客户流量但缺少足够放贷资金的情况下,与全国各地的拥有资金却缺乏有效资产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合作开展联合贷款,的确为其获得了很快速的规模增长。

在逐利的驱动下,联合贷款的模式曾经走得比较激进,发起方和参与方的出资比例,就曾从早期的20%比80%,逐步发展到了10%比90%,5%比95%甚至于1%比99%,由此带来了不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同时因为很多发起方处于市场上和技术上的垄断地位,使得大多数作为联合贷款业务参与方的小银行,最终容易成为合作中纯粹的资金派送方。

此后监管层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一类的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特别是关于贷款发放机构必须拥有牌照的要求、关于双方共同出资比例限制的要求、以及关于地方性银行开展线上信贷业务需属地化获客的要求等。这一系列的措施皆在纠正互联网信贷市场曾一度出现的混乱状况,也覆盖了对于联合贷款业务模式中不理想局面的整顿,至今为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必须看到,联合贷款这种业务合作模式,从其一开始流行起就带有较为明显的科技烙印,它曾经是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大规模发展与渗透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也将数字化信贷业务的理念借此逐步传递到了广大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在此之前,广大边远地区的中小银行,对于数字化线上化的信贷服务是没有理念和感觉的,而通过双方共同出资及发起方曾经更多承担业务风险的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习惯于传统信贷模式的人带来了在金融科技应用下增强客户体验,加强运营效率,提升业务规模的切身体会。

所以笔者认为,在面对过去几年联合贷款业务合作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检讨和整改的时候,我们也要看到这种业务合作模式给广大边远地区中小银行所曾带来的除了营收以外的潜在的正面作用。

在目前商业银行线上信贷业务面临重点检查和整顿的时候,笔者认为,监管层并没有彻底否定由持牌放贷机构之间共同出资这个业务合作模式。在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下,在大量小银行的确不具备足够的科技及数字化能力的现实下,在监管层提出大银行尽可能输出技术带动小银行做好数字化转型的鼓励下,只要充分做好业务合规,联合贷款这个业务合作模式依然是很有价值的。
 
对于大多数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来说,与一些在数字化应用中走在前列的大型银行、以及与一些具有很好互联网和科技基因的民营银行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之间开展联合贷款,一方面确实是有业务的实际需求,短期内解决当地获客尤其是线上获客能力差以及当地缺少好的资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着战略层面的考虑,在于通过这类合作借以逐步提升自己的数字化获客及风控能力,以及进一步推动小银行自身在更大业务范围内的数字化应用与转型。

在今年的工作会议,银保监会曾提出“要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倘若此事真做起来,我们先不谈大型银行是否愿意真心输出或能够输出多少,先看一下要如何让小银行有些放心,你大银行不是趁机来占我资源的,或者你大银行不是来拿我当小白鼠的,那么无论如何,从联合贷款这种业务合作先开始,是能够起到点宽心丸的作用。

至于通过联合贷款业务合作来逐步提升小银行自己的数字化获客及风控能力这个愿望是否过于浪漫而不现实?对此笔者认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当然首先在监管层面要将这件事做好探索研究,并通过一系列的指引指导去尽可能规避排除大银行在合作过程中所拥有的垄断,去尽可能协助督促小银行自身综合应用能力的提升。而小银行自身也应该在合作过程中积极努力和把控,切不可由此产生躺平的思想。这其中还是有很多具体的执行层面的可行性问题,笔者争取在后续多多与同仁展开讨论。
 
有了在战略层面上联合贷款继续存在的意义之外,在运营层面上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市场需求呢?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当下互联网贷款必须满足属地化获客的限制条件下,在持牌放贷机构之间开展联合贷款将依旧是有市场需求,只是从规模上讲,很可能与前一阵的如火如荼是有差距了。

首先,目前阶段联合贷款的发起方,一般应都是全国可以展业的大中银行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或已冠以互联网银行帽子的几家民营银行,这些机构可以借助数字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获客,然后根据客户的地域归属,分派给在客户归属地当地的与之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合作的小银行。

其次,作为参与方的地方性小银行,也可以在引入和借助发起方在营销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手段并融合进自己在当地的线下营销力量,自己去获取一定的客户流量,然后通过反向导流的合作模式,去借助发起方在科技与数字化风控方面的一些优势,通过联合贷款的业务合作模式去推进业务。

受早期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动的影响,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联合贷款合作模式,初期都还主要集中在纯线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但这不见得就必将成为一种约束,去阻碍这种业务合作模式推广到在客户归属地当地的有线上线下结合的个人及小微经营性贷款等业务领域。
 
综上所述,在未来持牌机构之间的联合贷款业务合作应仍有相当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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