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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聚焦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主体不能放高利贷,银行就能?

消金界 · 零壹财经 2020-09-04 14:40:47 阅读:15009

关键词:持牌金融机构民法典民间借贷利率禁止高利放贷

8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于其直接规范的民间借贷,异议并不多。反倒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这一新规,成为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其实如果看过《民间借贷新规》,并不难...

8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于其直接规范的民间借贷,异议并不多。反倒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这一新规,成为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其实如果看过《民间借贷新规》,并不难发现,第一条就明确提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样看来,有关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受影响的讨论似乎没有必要。

但实际上,《民间借贷新规》却撼动了整个零售借贷行业。

这是因为业界意识到,《民间借贷新规》以“4倍LPR”为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大概率也会落在自己头上。

但也有很多人寄希望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的影响: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规定,就不应该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那么问题来了,“4倍LPR”的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到底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吗?

《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并不代表“4倍LPR”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通过新修订民间借贷规定,监管再次明确了“4倍LPR”作为一个界限的作用:民间借贷利率超过“4倍LPR”就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主体不能放高利贷,受严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是不是也需要遵守?

需要明确裁判标准 

《民间借贷新规》最核心的一个规定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以前的24%与36%,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大幅度降低了。

最高法透露,近几年每年都约有两百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法院在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需要一个具体明确裁判标准。

而之前对于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待持牌金融机构的裁决标准,和民间借贷是一样的:本金基础上年化超过24% 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裁判标准之前就有的,就是大家熟悉的24%。

那这个24%是怎么来的呢?

2002年1月,央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之前24%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按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来。

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取消公布基准利率,2019年8月央行开始改革LPR形成机制,关于高利贷的标准也要跟着变了——由4倍的基准利率变为4倍的LPR。

目前问题的焦点在于,央行对于高利借贷的规定,是否确定将原先4倍贷款利率(不含浮动)明确为4倍LPR。

因为这直接与另一部法律相关。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一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既适用于民间借贷主体,也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因此,在法律上,持牌金融机构很有可能躲不过4倍LPR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试想一下,存不存在一种可能: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主体与持牌金融机构不一致?民间借贷主体不可以放高利贷,而金融机构就可以放高利贷?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一线法院需要的就是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不可能搞出个“双标”来。

最高法在解释《民间借贷新规》时就表示,其要贯彻的就是民法典关于“禁止放高利贷”的精神原则。

LPR改革与银行 

而且观察去年8月份开始的LPR改革,就会发现,接下来银行零售贷款利率的大趋势是下降,而不是持续在高位。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2020年8月份,央行开始改革LPR形成机制,由报价行根据自己对最优质客户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的基础上加点形成。

自改革以来,LPR报价水平逐步下降,2020年8月份报出的一年期LPR和五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改革以来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

根据央行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末,金融机构新发生贷款中,运用LPR定价的占比已经超过了90%。

2020年1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也不再使用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新发生贷款已基本参考LPR定价。

也就是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的定价,早就在参考LPR,而且LPR的水平在持续下降。因此,银行的借贷利率也势必会随着LPR的下降而下降。

对银行而言,零售贷款属于收益较高的业务,上半年受疫情的影响,零售信贷增速都在回落,进入恢复期之后,银行都准备在下半年加大零售贷款的投放力度。

而这个时候,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度下调的波及,银行零售信贷的复苏似乎又多了一层不确定性。但实际上,银行的日子也许并没有那么难受。

在贷款端借贷利率下降的同时,银行的资金成本在降低。

央行通过结构性降息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而近来银行各个期限的存款利率都有所下降。
根据2020年银行半年报的披露,银行的存款量保持增长,大部分银行的低利率存款都在增加,进一步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

因此,对银行来说,一边确实是因为LPR下行,降低了贷款利率;但另一边,资金成本也在降低,受挤压的程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再往更宏观的层面看,8月25日,央行在北京召开了金融支持稳企业报就业工作推进会,会议透露,下一阶段央行和银保监会将继续落实好为市场主体减负等金融支持政策,督促商业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确保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

可以看到,新冠疫情的冲击还远未结束,对监管来说,降低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仍然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内主要的工作目标,而金融机构无疑是监管实现这一目标的主力军。

在这样的形势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想以超过4倍LPR的利率去放贷,既没有了法理依据,也没有监管支持,更不具备宏观层面的支撑。

持牌机构是金融系统的主体,相关变革需要慎之又慎。从LPR定价机制的成形,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再到央行在金融体系内的不断吹风,都在表明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或将进一步调整。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早做打算,积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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