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过高? 最高法回应:正在抓紧研究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7-22 阅读:8358
在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第二点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第三点提出,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称,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郑学林表示,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贯彻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贯彻意见》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明确指出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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