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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规范民间借贷!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折射哪些新趋势?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05-18 13:54:34 阅读:3859

关键词:个人消费类贷款地方金融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定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金融圈朋友一时激起千层浪,纷纷转发和研读,飒姐也不例外。我们在征求意见稿期间就有一定研究,这次又发现了新的着力点,分享给读者。 一、承认其地方金融组织身份  与北方追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职业...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定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金融圈朋友一时激起千层浪,纷纷转发和研读,飒姐也不例外。我们在征求意见稿期间就有一定研究,这次又发现了新的着力点,分享给读者。

一、承认其地方金融组织身份 

与北方追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职业放贷人不同,浙江给予其地方金融组织的正式身份。

就在几天前,河X省某地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小贷协会找到我们,寻求法律支持,声称当地法院要求其说明,其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因为自2019年10月21日“民间非法放贷”入刑之后,该合作社在本地法院已有5、6起民间借贷诉讼,若2年之内超过10次,加之利息较高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放贷,甚至按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判刑。

然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地方金融组织,也就是具有资金融通的资质,这样就从根本上保护了相应企业,使其远离刑法的窥视。

同时,对于从事债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所及大宗商品类的各类交易所,也归入本条例规制。

遥想当年前述各种交易所根本没有“娘家”,时常被37号文、38号文认定为非法,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按照诈骗罪进行起诉,最终按照非法经营罪判决了。因此,看到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笔者真正看到了什么是兼容并蓄,什么是有胆有识。

二、轻装上阵“备案制” 

借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教训,我们发现凡是没有许可或备案的民间金融公司很容易被公检法认定为:非法集资,从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而在私募PE行业里,正式备案的合伙企业往往不会被扣上类似帽子。

因此,我们非常期待对于民间融资的服务企业能够给予一个正式身份,在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中,我们欣喜的发现第九条赫然写着: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此举解决了众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比如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尴尬,当然P2P网贷平台可能不能起死回生了,但对于其他业态就不用惴惴不安地担心自己会“被涉嫌非法集资”。

三、鼓励金融创新,监管沙盒呼之欲出 

有消息称,下周杭州市将颁布关于金融监管沙盒的相关鼓励措施。同时,我们看到北京也开始第二批金融监管沙盒的试点工作。

据悉要想入围金融监管沙盒,难度不低,重点会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业务普惠性,读者可以理解为服务长尾客户,也就是中小微企业或个人消费类贷款等;

(2)技术创新性,飒姐比较偏好区块链技术,当然大数据风控还有其他算法或应用值得鼓励;

(3)风险可控,这还是P2P的教训,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飒姐个人观点是to C端的业务入围概率较低,因为有涉众金融的风险;to 小B的创新项目概率最高。

(4)需要监管支持,如果是完全合法合规的项目,不需要监管特别开绿灯,直接办就好了,而有些项目与一些监管规则相抵牾,需要监管机关进行沙箱尝试,然后决定取舍。

四、民间借贷,有章可循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1)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以上;
(3)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相比之下,近期热议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消费贷款的上限为20万元,被很多金融咖diss,还是浙江的民间借贷大手笔。

只不过,未来在浙江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双方义务中务必增加一条“备案义务”,飒姐倒是建议出借人履行备案义务,以便后续诉讼时,原告的证据证明力更高,胜诉率就高。

五、办理公证,神仙打架 

有记者朋友问我,条例第十九条是否与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第二条矛盾。

先来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九条: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然而,“五不准”之二: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关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浙江的公证员朋友们也不容易,民间借贷当事人真的拿着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办理强执公证时,到底办还是不办?!真心是个问题。

六、手段有力,妥善处理风险 

以往金融监管机关的力量相对薄弱,是协调部门,如今地方金融办(工作局)的执法抓手较为有力。

按照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办可以采取“硬手段”

(1)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2)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受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同时,飒姐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县级以上gov.可以采取措施支持有重大风险的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协调债权人达成债务处置共识,指导债权人成立债权委员会。

这一点也许还是从处置P2P网贷风险中得出的经验:有官方组织出面,投资人、出借人群体的相对比较容易安抚,也愿意达成债务处置共识;否则,信任成本太高,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七、探索建立企业融资顾问制度 

正如一家健康的企业需要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一样,我们赞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提倡的“企业融资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

笔者与MBA同学交流时,他们也有深刻地渴求,自身并非金融专业出身,只懂低头拉车,不懂如何融资,有时听人说发债好,有时听人说私募好,有时又考虑转板,最终有些人就是被金融知识匮乏所阻碍,成了“连续创业者”。

因此,我们拥护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提出的企业融资顾问制度,并且十分看好这个企业融资周边服务业的发展。

八、行政规章与刑法的衔接问题 

条例第四十三条提及,从事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道德,责令停止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依照飒姐经验,如果是大型企业偶尔有业务创新遗漏了法律风险,也许行政处罚会发挥作用。

但是,若一般企业以非法金融活动为业,那么,行政处罚根本不会成为前置程序,届时会由刑法直接出手。这也是当下的现实,不容忽视。

因此,如何一碗水端平,对待大企业、中小企业,国企和民营企业能够一视同仁,考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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