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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多头监管下,助贷业务何去何从?

董云峰 · 零壹财经 2019-12-04 14:39:40 阅读:8155

关键词:助贷普惠金融监管联合贷款

「制度不应该语焉不详,更不应该制度规定是明确的甚至是严格的,但在实践中又可以根据形势的不同,允许从业者自己去考量揣度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同时又允许监管者拥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哪些事需要处罚、哪些事可以放松尺度。」 在多年的监管整治之后,P2P行业还是没能...

「制度不应该语焉不详,更不应该制度规定是明确的甚至是严格的,但在实践中又可以根据形势的不同,允许从业者自己去考量揣度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同时又允许监管者拥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哪些事需要处罚、哪些事可以放松尺度。」

在多年的监管整治之后,P2P行业还是没能躲过消亡的命运。

如今,催收行业基本被堵死了,数据行业遭受了灭顶之灾,人们很难不为助贷业务的未来感到忧心忡忡。

助贷业务何去何从,是当前新金融领域最大的谜题,也是悬在众多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得益于强劲的市场需求,助贷业务近年来蓬勃发展。据财新报道,目前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联合贷款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这种联合贷款仅仅是广义助贷的一部分。

然而,监管的不确定性,给助贷的未来蒙上了层层阴影,既关乎众多助贷机构的前途命运,也将影响到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创新步伐。

12月1日,在2019第一财经金融科技峰会上,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呼吁规范发展助贷,抓紧建章立制,及时出台必要的行政规章和监管制度。

杨凯生认为,制度不应该语焉不详,更不应该制度规定是明确的甚至是严格的,但在实践中又可以根据形势的不同,允许从业者自己去考量揣度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同时又允许监管者拥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哪些事需要处罚、哪些事可以放松尺度。

“这不仅不利于任何新业务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杨凯生说。

今年10月,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发布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简称《报告》)同样建议,尽快明确助贷义务的法律地位,明确商业银行、助贷机构的业务规范,对助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合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尽快明确相关政策以便纠偏。

正如杨凯生所言,随着科技的进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成熟和使用,银行与外部、与客户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信贷业务仅仅靠自身将无法做好。他说,“所谓的助贷、联合贷款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新事物。这是应该肯定的。”

请放助贷一条生路。

1、助贷的价值

从广义上来说,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在内的中介机构合作开展的贷款业务,均可以视为助贷。如果金融科技公司参与出资,一般可以归为联合贷款;如果没有出资,仅仅提供辅助服务(贷前为主),则是狭义上的助贷概念。

助贷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今天我们所说的助贷,一般会追溯到2007年中安信业与国开行的微贷试验,以及同期阿里巴巴与建行、工行的网商贷试水。

不过,助贷.开始被大范围关注,始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兴起,尤其是借呗和微粒贷的爆发式增长,带动了大批金融科技公司进军助贷业务。

从2017年末开始,在现金贷和网络小贷受到监管整治,金融科技公司的杠杆被严格限制,越来越依赖金融机构的资金,进一步推动助贷成为互联网信贷的主流。

其实,助贷二字,本不该那么敏感。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从来都是常态。

往大了说,合作,也就是劳动分工,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核心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从经济学的角度,助贷正是比较优势原理的集中体现。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各自发挥比较优势,从而实现双赢。

在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看来,助贷业务的实质就是无网点银行服务,助贷机构即是银行等资金方为借贷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比起铺设网点,通过助贷机构可以做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以“银行+小贷公司”助贷模式为例,源自于银行与小贷公司有优势互补的需求,即:银行不擅长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而小额贷款公司正好积累了小微客户的获客经验与风控技术;小贷公司有天然的资金短板,而银行可以为小贷公司推荐的小微客户直接提供具有成本优势的资金。

《报告》指出,助贷业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助于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第二,可以完善信贷供给,形成多层次的信贷体系;第三,助贷是合作双方优势互补的合作模式;第四,助贷是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载体;第五,有助于提高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

在行业里,助贷业务的商业逻辑已经被广泛认可。尤其在金融科技的助力下,助贷业务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与发展空间。基于金融科技的线上全流程服务,不仅降低了服务成本,还让助贷业务的各参与主体取得了“1+1>2”的合作效果。

2、助贷的尴尬

2017年底是助贷业务发展的分水岭,此后助贷业务遭遇运动式整治,进入震荡期。

以深圳为例,其助贷业务主要模式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统计,在2017年底之前深圳地区助贷业务总余额约1万亿元左右,而自2018年起,助贷业务规模持续缩小,目前整个助贷业务缩小比例超过90%。

这场分水岭肇始于141号文——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141号文指出,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原本为了打击现金贷乱象的监管文件,却给助贷业务带来了剧烈冲击。

《报告》指出,141号文.强调助贷回归普惠金融的本源是正确的,但过于严苛的规定,不仅将助贷机构的主要融资渠道限制住了,而且掐到了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小微企业的重要渠道,严重挫伤助贷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和经营成本。

助贷的尴尬之处在于,一方面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却是多头监管。

目前,我国的助贷监管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是调整助贷业务的。从现行法律上看,商业银行法只是调整商业银行业务规范的,并不针对助贷业务,对有商业银行参与的助贷业务也无从监管。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认为,这不仅不利于对助贷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助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在市场中,助贷机构容易被视为另类企业,甚至将其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混为一谈,造成社会公众对助贷的认知混乱,给助贷业务长期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归属,导致助贷领域的多头监管现象突出,并且缺乏监管重点,其结果是监管有效性不足,不仅不利于行业发展,也无法真正防范风险。

目前的状况是,银保监局负责商业银行助贷业务的指导与监督,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助贷机构的业务与风险监管,而互金行业协会、小贷行业协会又对助贷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日常管理。

《报告》指出,这些机构立足点不同,监管角度不同,导致监管政策很难协调一致,政出多门,由不同机构针对不同机构采取不同分段监管方式,事实上已经形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定式思维,造成监管职责不明,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挥,暴露出很多监管盲区,留下不少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套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监管须抓紧

概言之,当前助贷领域的关键问题是监管不到位,政策不明确,法律地位不清晰,从而可能导致助贷机构鱼龙混杂,违规操作不断,从而推高了助贷利率,不仅损害普惠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导致真正需要低息贷款的需求方难以获得资金。

长此以往,助贷机构将失去其存在的真正价值,银行也将逐渐失去应得的客户,造成双输的局面。

对此,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建议,“这个问题需要中央监管部门首先明确,否则其他一系列后续问题都无从谈起,因为地方政府是没有决定权的,必须服从中央监管部门统一部署,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不能也不敢胡乱作为。”

《报告》明确提出了三个助贷业务监管建议:

一是尽快确立助贷业务的法律地位,完善助贷业务制度性安排,明确助贷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统筹协调助贷法律关系,增强对助贷业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效力。

二是实行主导审核、分级送审的监管制度。建议由银保监会负责助贷业务监管规则的统一制定、发布和实施;各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需直接监管辖内的助贷机构,而是主要采取“报批送审”制度,由金融机构(资金方)负责对助贷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书面审核、风险评估,最后决定是否采纳和录用。

第三,进一步探索助贷机构的收费方式,141号文只是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并没有对其他费用进行明确和限制,这就为助贷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留下了想象空间。

《报告》提到,历史经验显示,行政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助贷机构信贷过度干预,往往造成信贷配置损失。因为不同的行政机构大多从自身角度对市场进行干预,在短期内各自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形成对市场叠加性的同步震荡,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基于此,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建议,从中央监管机构到各地银保监局,从各地金融办到互金行业协会,应充分沟通协调,在监管里面上形成共识,形成监管合力。另外,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更有效的行业监管。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监管的合理引导和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将会给助贷业务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未来,助贷机构会更多的在场景、流量、科技、风控、股东背景等方面开展综合实力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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