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资管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9-11-22 阅读:2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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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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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据了解,《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二是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四是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进一步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
五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
六是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
七是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此外,《办法》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和《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有利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保险资管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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