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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假标,意味着集资诈骗罪吗?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7-09 14:27:28 阅读:12210

关键词:互金消费贷款现金非法集资风险

最近,互金老友们来约饭,经常会询问的问题是:曾有坏账,为延续平台形象,后期发标掩盖,真的要判十年以上吗?其实这个问题有必要给行内作个简单的普及工作。由于集资诈骗罪是重罪,我们必须认真应对,遂成此文。 1、真作假时,假亦真 诚然,除了纯骗子,旁氏骗局并不宜更多使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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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互金老友们来约饭,经常会询问的问题是:曾有坏账,为延续平台形象,后期发标掩盖,真的要判十年以上吗?其实这个问题有必要给行内作个简单的普及工作。由于集资诈骗罪是重罪,我们必须认真应对,遂成此文。

1、真作假时,假亦真

诚然,除了纯骗子,旁氏骗局并不宜更多使用。借新还旧,不一定就是“骗”。在平时办案时,经常与公诉人进行对抗,她们的观点通常认为只要“标”在网站上公示的描述与真实情况不符就说明平台老板和高管欺骗了投资人。

我们的观点不同,是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要看关键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手段上存在诈骗的方法,这不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充要条件。

必须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比例很小,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疯狂买房置地买奢侈品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2、真正的生命线

是否涉及刑法风险,主要还是看“商业模式”,自2013、2014年的债权转让模式,在实务里常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标,多数情况下不认定为犯罪。

跟交易所合作等模式,根据具体案情,按照不同法律后果处置。

消费贷款类,如果对接银行和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涉嫌自融的,如果P2P老板明知大股东自融还协助(主要体现在是否在内部文件上签字,签字即明知),如果大股东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行为,P2P老板构成共犯。但如果大股东用于真实企业经营,不一定构成犯罪,要根据时间节点不同,参考不同的刑事政策。

提醒P2P高管,在参与内部经营决策时,务必了解签字即明知的认定原则,对于大股东、平台老板的非法要求,坚决拒绝。

3、良性退出是心愿

P2P平台良性退出,是所有人的愿望。

但常常事与愿违。

主要原因是微观上讲每个投资人都希望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刚性兑付与否的问题上,虽然人人喊:打破刚性兑付,但真的是自己踩雷时,绝大多数人还是要求全额兑付。

问题也就变成了,谁能兑付“资金窟窿”,谁就能良性退出。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按照这个思路在办案,他们不愿意让那么多人进入司法追究的范围里来。只要平台老板还有资产变现、在外寻找资金的能力,一般而言,都会让他们先在外边进行筹资。时间2-8个月不等。

但是,咱们有金融常识的人应该知道,如今的经济周期还将维持很长一段时间的下行,即便是贱卖资产,也不一定有人可以拿出现金或流动性极高的资产来支付。说白了,就是市场主体都穷。

一边是还不出钱来的借款企业和自融平台,一边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数以万计的投资人,找出合理解决方案是何等艰难。多数情况下,平台都会滑向被刑事立案的路上(因为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较高的诉讼费,而刑事案件是免费的)

最后,我们希望刑法第192条慎重使用,不能因为投资人前赴后继来法院就给被告人判处一个经济犯罪中最高的罪名。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罚当其罪。

假标,不一定就是集资诈骗,这个共识必须在业内达成,否则,外部公检法部门来询问时,有些从业人员脸色一青,舌头发紧,什么罪名都敢领,这种做法是不客观的,也是愚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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