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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集中存管落地,第三方支付何去何从?

支付 孙爽,郭竞 零壹财经 2017-01-13 阅读:3369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网联央行备付金金融风险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网联、银行、消费者、商户和互联网金融有何影响?
1月13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

根据这份文件,央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新政出台(以下简称"新政")的背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所依据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那么,央行新规对各方有何影响?

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影响

1、创收方式更依赖非息收入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收方式主要包括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手续费和给商户导流收入等。新政出台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创收方式将更依赖非息收入。

此前,支付宝和微信已经推行"提现收费"政策,即可获取手续费。

2、估值或受影响

以第三方支付业务起家的蚂蚁金服和拉卡拉此前被传上市,新政出台后,此类公司估值或将下降。

3、马太效应显现

如前文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更依赖非息收入。如果说支付宝和微信凭借客户对其的粘性,有"提前收费"的"资本",很多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这样的条件,如此一来,行业马太效应加剧,强者愈强,愈弱。

另外,新政分三档五类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不同的客户备付金交存比例。可以想见的是,评级较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牌照将更受资本追捧。

2015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备受青睐。根据笔者掌握的行情,能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牌照4~4.5亿元/张,还能开展线下支付业务的牌照6亿元/张,在以上基础上带团队的10~12亿元/张。

新政出台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价值将显现出马太效应。

4、行业并购加速,聚合支付生存空间变小

如前所述,小型支付机构如果过于依赖备付金利息收入,又没有扩大手续费等收入来源的条件,前景堪忧。如此一来,行业并购将提速。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拓展用户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聚合支付机构生存空间将变小。

二、对网联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提到"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很明显,新政在为上文中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又被称为"网联")铺路。

网联一旦建成,意味着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清算模式将被切断,理论上也将不再享有对沉淀资金的支配和收益权,回归支付和清算独立的业务监管规则。

三、对银行的影响

新政提出"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新政还提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可以看出,相关商业银行在新政出台后将拥有更多资金来源,同时"暂不计付利息",还不用缴纳更多存款准备金,可谓好处多多。

四、对消费者和商户的影响

新政出台后,或会有更多自觉有实力能留住消费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消费者收取手续费,或者向商户开发资金流分析等增值服务。

五、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如文章开头所述,新政出台的背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新政出台昭示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日益深化。如果说网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后无法有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在新政出台后亦被划定界限。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划定界限"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规则愈明确,从业机构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愈小,更能明确自己的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

附录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附录二

《建立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

客户备付金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近年来,客户备付金规模快速增长、存放分散,风险事件频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支付机构和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主要目的是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并引导支付机构回归业务本源。人民银行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决策部署,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完)

附录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什么是客户备付金,目前人民银行是如何监管的?
 
答: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随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推进,逐步构建了人民银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户备付金监管体系。
 
二、为什么要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答: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四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同时,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人民银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的工作要求,人民银行经过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了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该方案也获得了支付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普遍认可与支持。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降低备付金风险,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还原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后是否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
 
答: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一是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二是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在日间可以使用,通过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支取,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三是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类业务的交易特点不同,导致其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一方面,根据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交存比例越高,以抑制支付机构扩张客户备付金规模的冲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每年对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工作,综合反映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适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五、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对备付金存管银行有什么影响?
 
答: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备付金存管银行除配合完成备付金交存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工作外,须继续履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归集、核对与监督工作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应继续做好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客户备付金的监督。
 
另外,客户备付金作为商业银行存款的一部分,统一纳入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将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中扣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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