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4:38 收藏: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刁继珍、院长刁继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着创办民办高校的旗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融资团队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

2007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位于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58号的西安市高新技术学院,2008年更名为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2008年起,两人以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名义,以年息30%高额利息,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年9月,西安市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搬迁至长安区东大街办温泉大道1号后,两人决定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联系了曹某等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专业的融资团队,给融资团队30%至32%的提成、到期后给客户12%的利息点,让融资团队帮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陆续招聘朱亚彬等十多名业务员,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融资团队又给业务员22%至24%的提成。业务员跑业务时分别承诺给群众返现点为2%至20%不等,并以12%的年息为条件,先后发展了数千人次签订借款协议,帮助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集资。

自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学校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亿元,实际收款金额3.6亿元。这期间,刁继花、刁继珍明知学院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资金链,故意隐瞒真相,继续实施借款行为。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

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的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查办,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被刑拘。业务员蒋少鹤明知这一情况,却仍利用之前从刁继珍处获取的盖有学院公章的空白借款协议,并假冒刁继花签名,谎称学院集资扩大办学规模,并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从2011年5月至7月,蒋少鹤两个月间先后诱使多人与其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收取共计14.6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2、作案手段
第一,以建校舍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继花、刁继珍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姐妹俩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继花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

第二,高息诱惑,吸引投资。起初给群众的年息都非常高,后来加入融资团队后,虽然年息有所降低,但仍比银行高,使得这种诈骗极具诱惑力。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元。

第三,获得资金,大肆挥霍。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后,两人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名义和刁继花丈夫汤波、刁继珍丈夫周幸福等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在北京购置写字间,在西安曲江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

第四,假冒行骗,拆东墙补西墙。最初两人的确也兑现诺言,有少数人获利,但这只是暂时的,两人不断地用后面的受骗者的钱去归还前面的受骗者的本金,雪球越滚越大,加上学校的运行也需要成本,时间稍微一长,资金链就出现了断裂。当初在拉拢客户跑业务的时候,很多人都编造假名,从不用真名。有的人在担任高新科技培训学院业务员的同时,还兼职为其他两个非法集资项目充当业务员。

3、案件查处
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扩大办学为名目,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收取学生学费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欺骗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业务员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承诺大比例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刁继花、刁继珍等16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身为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的双胞胎姐妹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判处刁继花丈夫汤波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刁继珍丈夫周幸福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0万元。吴高平等12名集资业务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分别获刑。 

4、案件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识破这类集资的骗局其实并不难。
第一,办学校是一种利润薄,收益周期长的事业性投资,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因此,办学能获高额收益这本身就是个巨大谎言。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看似华丽的外表和包装。一些民办院校印制精美的宣传资料,书写高额投资回报为内容的宣传词,极具诱惑力。然而,精美的宣传手册并不代表着投资收益的美好未来,切不可被表面所迷惑。

第三,嫌疑人大多雇用业务员在街头散发传单,组织在公园、社区晨练的老人和手中有安置资金的拆迁户参观院校、请客郊游拉拢投资人。街头领取的投资传单往往暗藏猫腻,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核实真假。

第四,这类非法募集资金由于有民办院校做依托,在集资完成后通常会在一段时间内兑现10%至32%的高息给投资者,然而这部分钱并非来自投资收益,而是也来源于其他投资者,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投资群众看到有收益往往就不愿意报案,所以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诱惑性、隐蔽性更强。
 
评论 0 我来评论

评论“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取消 提交 请输入内容!

扫码分享到微信

民办高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热点新闻

耗时 1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