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4:08 收藏:
欧再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再怡自2005年开始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六经理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再怡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欧再怡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后潜逃至广东省佛山市,直至2011年11月24日被抓获。

法院认定:欧再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欧再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欧再怡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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