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经理名义,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授意下,伙同张某某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刘某甲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明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