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指引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0:56 收藏:
一、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担保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担保平台业务开展未积极遵守“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三项原则   
“一对一”指一个出资客户对应一个借款客户,即指一个借款人对应一个出资人;“不摸钱”是指担保公司为双方提供担保,且不吸收和利用双方的资金。“透明化”是指业务操作平台公开透明,即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贷款人贷款用途明确,公证机构在透明操作下给予公证。担保业务的 “一对一”、“不摸钱”、“透明化”三项原则能有效降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的风险。反之,如果不积极遵守,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伪造理财项目
担保公司通过造假的理财项目,把资金的使用权变相融为自己所有,然后从事一些投资收益大大高于自己融资,成本高且风险极大的项目,或是投资成立新的公司,或是买卖期货、股票、基金等。担保公司如存在前述行为,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二、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金融业务。如有贸易、房地产投资、小贷等业务类公司,他们在公司名称中保留着“担保”字样,依法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是现实中却以担保的名义进行贸易、房产等形式的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犯罪。

(二)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
非金融性担保机构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三)为关联公司的理财产品提供担保
一些担保公司,为关联公司的虚假性理财产品提供担保,迷惑投资人,从而利用这些理财投资项目,非常吸收公众的资金,也涉嫌非法集资。

(四)为资质欠缺的公司提供担保
一些担保公司盲目追求交易量,从而降低了风控标准,为资质欠缺的公司提供担保。

(五)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的经营能力不够,及时代偿能力不强
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为确保其资本金实现最大收益,将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进行短期拆借,这使担保公司部分偿债基金实际成为风险资产,同时资金流动性也减弱,影响其及时代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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