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指引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10:23 收藏: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以汽车销售贸易公司、航空服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机构为主。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一、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点提示
保险代理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产品开展非法集资,如向客户承诺高额的年利率并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抑或协同其他组织假借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二、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一)无对应保险产品,仅兜售投资计划
展业过程中,不对应任何保险产品通过半年期投资计划,高息吸收资金,还以享受团队利益为诱饵,吸引公众交钱购买保险加入公司后,不断增员。

(二)保险捆绑理财产品
将“权益证”等理财新品与保险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即代理人销售、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获取股权凭证后,可在短期内兑换现金或在公司上市时兑换股票。此种机构往往片面夸大“权益证”的预期收益,吸引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成为代理人,并以相应“补贴”诱使代理人发展新的投保人。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

(三)借保险产品之名,销售固定收益产品
借保险产品之名,收取保费,甚至营建的 “营销网点”,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四)利用内控缺陷集资
保险代理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部分险种进行违规操作涉及保单张侵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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