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罪名认定标准

来源: 打击非法集资培训手册 日期:2015-08-02 00:09 收藏: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刑法》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刑法》第179条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依据《追诉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4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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