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斗法P2P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12月08日    【字体:

  最近搞私募的哥们来找我聊天,你们P2P到底是什么魔鬼,让投资人蜂拥而至。飒姐嘴一撇,还不是你们不争气,哀鸿一片,人家投资人会用脚投票。不过,这引发了飒姐的思考,百姓手里就这么点闲钱,不是玩股票就是买各种理财产品,还有新发明的P2P,最终到底哪家才是赢家。别跟我说大家吸引的不是同一拨人,早晚会是同一拨。今天咱们先来分析一下私募与网贷的区别。(有风声说对网贷要类比私募监管,咱们姑且听之)
 
  首先,PE要求合格投资人,P2P木有。PE的投资人有单只投资额和个人财产要求。根据2014年8月21日《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合格投资人,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但P2P的投资人没有资格约束。虽然业内都在喊,应当设立合格借款人制度,但市面上我们看到的还是高悬“50元起投”、“百元上路”,其实将自己兜里的闲钱借给陌生人确实需要风险识别力和风险承受力。
 
  其次,投资人数量限制不同。私募一般200人以内;P2P一般应150人以内。私募有人数穿透一说,是为防止PE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P2P的投资人多为自然人,不涉及穿透问题。
 
  再次,可借鉴私募监管方法。关于PE监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说的好,《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关于P2P监管,不进行前置审批,只进行时候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检查,是合理的,但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上,P2P行业监管可能走得更远。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当重视,飒姐关注纠纷调解工作,因为P2P的投资人相较于PE投资人更弱势、更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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