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厘清P2P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的边界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许建文 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字体:

投稿|厘清P2P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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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行业经历着野蛮生长,难免杂草丛生,如同其他行业一样,行业内有好的典范,也有坏的典型,平台良莠不齐。没有哪个行业像P2P行业这般“热衷”跑路,负面新闻不断。
 
  大家都在谈投资者教育,而投资者“风险教育”本身就是个伪命题,没有哪个投资者会真正接受“被教育”,我们可以做的是不断地剥开P2P的面纱,让投资者走得更近,了解P2P的逻辑。新趋势之下,并无成功经验可借鉴复制,但是有一条适用于所有的金融企业,即谁能真正做到最透明最公开,谁就能在影响投资者方面掌握先机,带给双方更大的发展空间。
 
  由于不透明导致行业乱象,跑路不断,平台跑路除了是违法犯罪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之外,也损坏了整个P2P行业的健康肌理,而行业标准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重要原因。P2P行业标准呼之欲出,在我看来,P2P行业标准应厘清P2P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的边界。
 
  区分金融属性和互联网属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P2P是“金融”和“互联网”发生化学反应的产物,一方面“金融”严肃严谨,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国家对金融业也一直有着统一标准的规范;而另一方面,“互联网”则是创意创新的代名词,互联网充满创新和个性,P2P的迅猛发展与其“互联网属性”密不可分。P2P的行业标准被寄予厚望,有望成为P2P平台统一遵守的行为准则,但须承认的事实是,标准意味着某种程度的限制,而个性创新则代表着开放自由,标准化与个性化有着内在的冲突。
 
  因而在我看来,行业标准应一分为二地看待P2P的金融属性和互联网属性,P2P行业标准应遵循相关法律政策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原则和思路,着重对P2P的金融属性建立统一标准;而在不碰触红线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P2P的互联网属性则无需“严阵以待”,允许P2P平台发挥互联网思维做产品、技术、模式、运营、推广等方面的创新和个性化选择。
 
  从“金融属性”出发
 
  实际上,出于投资者安全的考量,所有的金融行业都必须监管,行业标准的起草应重点围绕P2P的“金融属性”,以遵循国家法律政策为出发点,设置P2P平台的底线标准,如设立准入门槛、禁设资金池、禁止自融、去自身担保,定位P2P的信息中介属性等,以规范金融乱象和避免金融风险。
 
  以目前P2P行业环境而言,因为行业准入门槛的缺失,欺诈性平台很容易举着P2P的大旗招摇撞骗,没有准入门槛的衡量,以至于投资理财者对一些P2P平台真假难辨;另外,一些无专业风控能力,无风险抵抗实力的P2P平台极易发生坏账,产生经营性风险,因其无力承担风险导致倒闭破产,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理财者,不利于P2P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而,行业标准在制定准入门槛时,不妨将重点放在规定金融资质认定,规定注册资本,规范创始团金融从业年限,规定IT技术资质,规定资金托管等可以量化的指标,以减少恶意者的进入,增加平台违约成本,防范欺诈风险和经营性风。
 
  但制定具体门槛标准,则需要审慎。门槛太高,对后来者不公,门槛太低起不到约束作用。是以约束规范为主,还是坚持放开市场充分竞争的思路,宽进少管?这需要大量调研行业数据,吸纳行业内外的声音。没有绝对的公平,但要保证相对公平的最大化。
 
  “互联网属性”不应被束缚
 
  P2P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而互联网的本质是开放自由,因此个性化服务层出不穷。
 
  互联网的创新模式有助于锁定细分市场和目标人群,以满足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正当需求的需要。以电子商务为例,其发展经历了在线拍卖、B2B、C2C、B2C、O2O等个性化发展阶段。相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来说,P2P行业刚起步不久,其在模式变革、技术创新、营销创意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可能性,例如平台建立小微金融风控本地化的O2O模式,例如平台创建P2P社交及借款人评分制,例如平台将债权进行拍卖或分包,如此等等。这些围绕金融服务,但无涉金融实质的技术模式探索和创新不应被标准化束缚。
 
  因而行业标准在参照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之上,切莫将宏观之手捆住P2P的创新发展,不让行业标准成为扼杀P2P创新和个性化发展的帮凶。
 
  放宽对P2P“互联网属性”的标准要求并非去标准化,而是要把制定标准的重点放在厘清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的边界上,以防止互联网标准对金融标准的越界侵犯。
 
  之所以建议行业标准要厘清P2P互联网属性和金融属性的边界,是为了避免行政化监管对市场化的过分干预,背后的思路很简单:让宏观的归宏观,市场的归市场。

标签: 人人聚财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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