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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文指引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工作(附全文)

互联网+ 士小文 · 零壹财经 2016-02-25 阅读:3782

关键词:广东指引小贷公司退出机制

有观点称,在广东上述举措之后,或将引发全国其他地区对小贷公司相关监管的规范。

 

2月24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是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指引》对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提出了具体条件和必须提交的材料,对申请程序做出了规定。

 

媒体报道称,广东省率先出台上述《指引》有其特定背景。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说,减资的目的是为了清股东,解散的意思是经营困难。在广东地区,由于对小贷公司的变更需前置审批,无论变更股东、法人或是解散等都比较困难。

 

上述人士介绍,广东地区小贷公司受资产规模及融资渠道的限制,在整体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抗风险能力差、信贷品种单一的困境逐步凸显。由于历史原因,广东地区小贷公司成立之初股权过于分散,在实际经营中,对企业的定位、经营思路的确定,股东很容易出现分歧。这一情况在国企背景的小贷公司中尤为突出,民企股东更趋向追逐高利润回报,国企股东更希望控制风险。

 

此外,有广东地方金融办人士表示,该地区原本并未对小贷公司解散等事项做出具体指导。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贷公司经营压力增加,部分小贷公司直接前往工商部门注销,监管部门却不知情,给监管工作带来不便。广东省金融办此举是对小贷公司管理的有序完善。

 

有观点称,在广东上述举措之后,或将引发全国其他地区对小贷公司相关监管的规范。

 

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

 

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的进入退出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的申报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粤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请按照执行,本指引涉及《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金贷监〔2013〕4号)及其他已有政策的,以本指引为准。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

 

2016年1月22日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的进入退出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的申报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粤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的条件

 

(一)合法合规经营;

 

(二)减少注册资本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

 

(三)符合《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予以解散的情形;

 

(四)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须提交的材料

 

(一)减少注册资本。

 

1.律师事务所对减少注册资本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2.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股东各方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附截至股东会决议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清单);

 

8.公司关于登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9.通知债权人回执;

 

10.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11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散。

 

企业责任声明书;

 

2.公司解散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股东各方关于解散的协议;

 

5.公司关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6.公司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五条申请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按第四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对通过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申请进行审核。市金融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按照《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粤金〔2013〕39号)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解散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审核同意后报省金融办申请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省金融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金融工作部门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的批复文件后,凭批复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手续。其中,减少注册资本手续办理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登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更新公司相关信息。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其变更事项办理及后续经营情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七条因注册资本减少使公司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变更事项申请材料。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后,在增资回原注册资本前限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及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

 

第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本指引涉及其他已有政策的,以本指引为准。各地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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