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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阴霾下的股权众筹:相关刑事案件已达10余例

众筹 零壹智库 零壹财经 2018-05-08 阅读:129811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吸存股权众筹传销

截至2018年5月8日,与"股权众筹"相关的裁判文书达到167份,其中刑事案由超过14份。
2018年1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针对"郭立涛集资诈骗、诈骗"案审理终结。这是2018年首件关于"股权众筹"的刑事裁判案例。

据悉,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郭立涛在徐某的授意下以股权众筹形式对外宣传,以1万元为投资起点上不封顶,以年化收益20%-24%为标准,以6个月、12个月等为周期,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上海雅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众筹)合同书》,非法吸揽社会公众存款。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涉案集资参与人共计1345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68.779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郭立涛虚构事实,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3.4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上述两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据零壹数据统计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8年5月8日,与"股权众筹"相关的裁判文书达到167份,其中刑事案由超过14份(经多次审理的案件存在多份裁判文书,实际案件少于以上数据),结果如表1如示。

零壹数据初步估计,表1中涉案金额已超过20亿元。经研读,这些案件表面上都与"股权众筹"相关,但均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股权众筹。

由于股权众筹这一创新融资方式监管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等问题,易被线下集资组织和传销活动利用,以"股权众筹"之名行犯罪之实。譬如,通过线下发传单向不特定人群宣传"股权众筹"构成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事实,部分传销活动亦冠以"众筹"之名大量吸纳会员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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