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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ICO将归于私募市场?是否取缔或取决于行业自律

互联网+ 周假 零壹财经 2017-09-02 阅读:6132

关键词:ico私募非法集资区块链众筹贷款

“‘十九大’之前,如果ICO这个事情再闹起来,取缔的可能性极大,会成为打击的对象。”一位经济学教授称。
“大妈不仅跳广场舞,也已成为金融风险的指向标。”8月31日,零壹财经(Finance_01)主办的一场ICO闭门会上,某嘉宾直言“大妈进场”,已经引起监管对ICO的关注。在他看来,监管“最紧张”的ICO涉众性已开始凸显。

在座的另一位ICO平台负责人俞文卓并不认为“大妈已进场”,“ICO的参与者仍是一个小众圈子”。他说。俞文卓在币圈外号“老猫”,这次闭门会的前一晚,他决定暂停ICO平台ICOINFO的一切业务。

这次闭门会召开之际,正是监管ICO市场“风声鹤唳”,监管密集发声的时节。

9月2日,财新引用“央行总部收到的相关紧急报告”称,ICO被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分析报告并非监管正式文件,ICO的定性仍是未知数。

同日,零壹财经从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北上广某一地区的ICO监管层已经对ICO定性,形成内部监管意见。

一位行业观察人士综合近期监管动态认为,ICO有可能“重蹈”三年前公募股权众筹行业的“覆辙”,或被限定于私募市场。

“区块链落后就要挨打”与“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为先”

这次会议的讨论,充满了从业者和学者间的认同差异。

“如果全面禁止ICO,会导致中国的区块链产业明显落后国外,落后就要挨打,今后免不了要问国外买专利,那时候我们在上层应用上就会陷入被动。”与会一位曾发起ICO的区块链从业者说。

另一点令他担忧的是,一刀切或反而导致大量交易转移场外、逼着项目和平台走向国外,投资者却不见得会减少,反而造成监管的成本和风险更高。

业内学者与从业者的认知存在明显差异。

在与会学者看来,ICO市场的发展须以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为前提。

“‘十九大’之前,如果ICO这个事情再闹起来,取缔的可能性极大,会成为打击的对象。”一位经济学教授称。

国内,金融监管的常用手段包括立法、司法与行政手段。ICO这种造成极大影响力的市场,由于其监管属性,监管成本极高。

监管介入时往往会考虑治理的成本问题。用立法、司法和市场机制的成本相对较少。综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治理的成本问题,通常使用立法、司法和市场机制去治理。

这意味着,监管对ICO是否取缔,将取决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一旦涉众广且影响恶劣,监管将不得不痛下“杀手”。

影响监管治理决心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7月14日、15日,习近平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金融监管问责,要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

这一监管问责原则下,一行三会对于ICO监管难以懈怠。

沙盒监管不适合ICO?

8月下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和团队发布《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与融资法律问题》报告,这一报告梳理了欧美主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定性,第一、美国日本将虚拟货币界定为支付系统;第二、大部分国家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数字资产或商品;第三,少数国家认为虚拟代币是外币,按照外币的管理办法监管。

当下ICO定性之争,在于厘清其金融与法律逻辑。

ICO背后的权益,被认为既不是债权、股权,也不是收益权。

在知乎上一条“ICO 是一种怎样的融资方式?为什么被称为区块链界的IPO?”的回答认为“ICO其实就是产品众筹”,更称不上“区块链界的IPO”,是当下认可人数不少的主流观点之一。

另一方则认为,“ICO本质是融资行为,同时也是金融行为,不能因为中间有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作为介质,就把金融监管体系给规避了。”

零壹财经CEO柏亮认为,ICO的介质比特币——事实上已经具备交易介质、价值储藏和定价工具的功能,即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不能把它作为一种货币来对待,但可以界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纳入到金融监管中。“如此,则ICO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管,且根据行为特征,其监管原则与现有金融体系中相应的行为,受到同样的监管原则约束。”

从当下监管层表态和国外实际监管来看,对ICO的认知更倾向于后者。

目前,美国明确ICO归属于证监会管理,加拿大则表示或将归属于证监会管理;日本的ICO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提交申请,增加自身的信息披露;新加坡、瑞士将虚拟代币定义为资产,政策相对宽松。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与英国将ICO纳入了监管沙盒,但英国整体上对ICO未来监管态度尚未明确。

不过,国内学者对将ICO纳入监管沙盒并不认可。一位学者在8月31日的零壹财经闭门会上认为,ICO的形式和沙盒监管的本质难以融合,ICO无法承担投资者的赔偿的损失,与沙盒监管机制所要求的要承诺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不同。

ICO的自律出路:“无限责任制”或是一剂良药

监管以外,ICO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风险的判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将当下ICO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归为三类,分别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等罪。

ICO是否涉及司法上的重罪“集资诈骗罪”,在判定标准上与“非法集资罪”仅一个法律条文之别,即发起者的主观意向是“恶”还是“善”。

对于降低ICO市场被取缔和行业本身的风险,当下主流的声音是,在监管政策出台前,要严于自律。

此次闭门会上,从业者提出,应该对ICO多一些宽容和保护,不应该让ICO和背后的区块链技术按照现有的“股权众筹”硬套进行监管。“而ICO从业人员或者整个区块链从业人员也必须考虑如何自证清白,同时加深沟通,互相理解。”该人士说。

另一位从业者——比特币交易网CEO张寿松进一步指出,面对ICO乱象,应该在投资者教育和ICO平台确定权责两方面来管理,第一、虚拟代币交易所需要做充足的投资者教育,第二、交易所上线的ICO项目需要审核和确定权责。

提高ICO发行人权责的方法,“无限责任制”被认为是一剂良药。

从逻辑上来看,ICO若要在免于被取缔,行业自行必须降低政府风险、减轻社会不稳定和加大投资者保护。李爱君就此指出,这就要求ICO项目发行者加大自身的责任,如果ICO项目发行者和投资者是平等的主体,敢于承担“无限责任”,可以降低投资者风险和管理层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与当下ICO公募的风险性高,私募市场或许ICO生存的出路之一。

“如果把ICO限制在私募领域,可以降低项目本身的风险性和监管的成本,存在的机会比较大。”一位学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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