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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征信发展模式和监管纵览:行业会员制模式 以法律监管为主

征信 飞哥 零壹财经 2016-09-20

关键词:征信监管

​1950到2000年,是日本征信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
日本的征信业最早起源于1892年——日本第一家民间信用调查机构“商业兴信所”的建立。商业兴信所主要为银行提供企业的信用资料,其制定的《商业兴信所事业指南》是日本征信行业的规章制度模型。

从二十世纪初期,到二十世纪30年代,随着征信市场需求的提高,加上市场门槛较低,以及缺乏相应的管理,大量的企业涌入征信行业,呈现出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

到二战时期,日本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停滞时期。一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才逐渐有所回暖。1950年到2000年,是日本征信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KSC)、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 JICC)和信用信息中心(CIC)逐渐发展成日本个人征信市场的三大信用信息中心。而企业征信市场,则被帝国数据银行(TDB)和东京商工所(Tokyo ShokoReaserch Ltd)两家机构所垄断。

个人征信:

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KSC):

KSC成立于1988年,是由日本银行家协会组建管理的征信信息中心。其主要成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包含了超过130家商业银行,1000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200多家银行附属公司等。其提供的服务主要为贷款和信用卡等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登记及提供。

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

JICC成立于1986年,是由日本消费信贷业协会组建的消费信贷信用信息中心。 1986年,日本仅有的33家地方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组成了消费信息金融行业联合中心(JIC),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的电子网络化。2009年JIC正式更名为JICC。

JICC的主要会员包括与消费贷款业务有关的信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担保和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

CIC成立于1984年,隶属于日本信用产业协会。其成员主要包括零售商、百货商店、汽车和家电行业的信贷销售公司。CIC是三家机构当中信用信息采集量最大的,也是查询量最多的。

在成立之初,这三大信息中心的运营都是相对封闭的,个人信用信息仅在各自行业体系内进行共享交换。1987 年,在日本银行业协会、消费信贷业协会和日本信用产业协会的联合促进下,日本建立了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CRIN,此后三家机构可以通过CRIN进行状态发生改变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包括个人逾期贷款的偿还,以及债务催收等。之后,JICC和CIC还实现了通过金融信息网络FINE来交换信贷交易余额等信息,从而对借款人的多重负债和信贷欺诈等问题进行更好的控制和解决。

企业征信:

日本帝国数据银行(Teikoku DataBank,以下简称“TDB”)& 东京商工所(Tokyo ShokoReaserch Ltd)

TDB成立于1900年,是日本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员工数量超过3000名。TDB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每年大约有130万笔的业务,市场份额超过60%。目前,TDB在日本有83个分支机构,并在美国纽约和韩国首尔设有分公司。

TDB的主要业务包括企业征信报告、数据库服务、市场战略咨询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风险与违约率预测等。已采集数据的公司数量超过200万家。 TDB的企业征信报告主要包含公司概况和信用评级,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业务环境,贷款交易,不动产登记,供应商和客户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公司在6年内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内容。其构建的数据库“COSMOS”,是日本最大的商业数据库,能够满足各类客户的需求,数据库的信息每年会进行定期更新。

值得一提的是,TDB所提供的企业信息主要基于其1700多名现场调查员通过企业拜访、以及与企业代表进行访谈搜集而来的信用信息。由此保障了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东京商工所成立于1892年,至今已120多年的历史,公司员工超过1700人,在日本拥有80家分支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企业资信调查、个人或法人财产征信、信用管理咨询和出版物等。

此外,日本还有一些以关西、九州等特定区域为业务中心的中小征信公司,但企业实力与市场份额均比较小 。 

征信监管:

政府方面:

在个人征信方面,日本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各信用中心的业务内容和范围,以及相关的运营规则都由各管理协会制定。在企业征信方面,政府只在市场发展初期进行适当的监管,当市场进入成熟发展阶段,政府的管理功能会逐渐弱化。因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成为政府的重点目标。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颁布了《贷款业规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多部法律用以保护消费者信息,规范征信市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征信市场的回暖,以及日本开始进入金融制度改革进程 ,政府建立了信息公开的体制。随着信息公开体制的建立,必然会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和交换,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随之而来。因此,日本政府和民众开始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983 年政府相继颁布了《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三大信用信息中心为官方的个人征信机构。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行为做了初步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得用于其它非法商业用途。

此外,《贷款业规制法》对信贷业的从业者以及高利贷和商账追讨行为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 严格控制和强化信贷业务公司的注册和登记条件。
2 规范商账的追讨行为,禁止在不适当的时机和地点,用不适当的方法对债务人进行追讨。禁止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以外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等。
3 要求贷款业务公司每3年接受业务相关的辅导。
4 强化对高利贷等违法信贷业务的惩罚。

2000年,日本战略本部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专门委员会”,并提出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大纲草案》。经过5年的准备和修改,2005年4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分为六章,该法以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法利用为宗旨,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明确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机构的责任义务。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活着的个人的信息,根据该信息所含有的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一些描述,可以把该个人从他人中识别出来的与该个人相关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使用个人信息做出了严格的要求,设定了以下8大原则:

(1)目的明确化原则。

(2)利用限制原则。以上两项原则对企业对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进行了严格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不经数据主体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数据主体的信息。

(3)收集限制原则。该原则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个人数据信息。

(4)资料内容完整正确原则。该原则规定,企业必须努力保持个人信息内容的正确和完整性。

(5)安全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管理的必要措施,对从业者和委托者采取必要的监督。

(6)公开原则。该原则规定,任何使用个人数据的相关目的都必须让数据主体知晓。

(7)个人参加原则。该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数据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有确认、修订和停止使用的权利。

(8)责任原则。该原则规定,企业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各自企业的特点设立“自律规范”,企业管理者对其所取得的个人信用信息负有管理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建构完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法的法律体系。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1993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对收集政府部门持有的信用信息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2001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出台。该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将其掌握的大量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包括企业登记、土地房屋状况、纳税信息、破产申请等资料。

总体来看,日本非常重视法律在征信监管中的作用,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覆盖面也比较广泛。

协会监管:

除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商业信用活动的从业机构也发挥了很大的监管作用。

首先,各行业协会都制订了各自的会员章程,依据会员章程对会员的准入、退出等行为进行管理。所有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其次,会员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一般采取“查询+数据报送”并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会员查询的随意性,加强提供共享信息的及时性。此外,各信用信息中心会根据行业信贷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要求,对信息数据进行针对性的采集和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行业会员提供共享和查询等服务。对于任何违反法律或者协会规章的会员,协会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会员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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