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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优易网案件成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

爱有财资讯 · 零壹财经 2015-10-14 10:18:55 阅读:8000

关键词:非法集资

转自: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012年7月被告人木某利用其名下“优易公司”的名义开办优易网第三方在线借贷中介平台(网址为www.actoreasy.com)。其后,木某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内,以优易网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
转自: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012年7月被告人木某利用其名下“优易公司”的名义开办优易网第三方在线借贷中介平台(网址为www.actoreasy.com)。其后,木某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内,以优易网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成员,谎称亿丰商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秒标”,承诺即时还本付息,公开利诱投资人。被告人黄某则在明知上述事实的前提下,仍应木某要求,担任为优易网投资人记账、担任优易网客服、为被告人木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账等工作。自2012年8月19日,被害人通过直接转账、支付宝国付宝等转账进入南通优易电子科技公司账户总额为25159748.34元。部分资金(3780000元)被木某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其余绝大部分则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配资的利率为日万分之十八)、炒股,但此后木某等人亏损严重,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木某将期货市场账户内余额548127.27元提出,次日二人携款540000余元逃匿。最终,经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木某、黄某向冯某等45名被害人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25508001.10元,造成人民币15237987.94元无法归还。法院认定,被告人木某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木某是主犯,黄某是从犯。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这是我国P2P领域首例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刑事案件,为法律人进一步思考P2P案件的定性问题提供了契机。在此前的东方创投案中,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亮等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这也是我国P2P领域首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案件。

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案对规范P2P平台的运作、净化社会融资环境、彰显刑法否定态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的目的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分等问题,学界乃至实务界仍有所争议。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针对P2P平台成立、运营的监管规范,因此P2P合法与否本身就是一个较为模糊的问题。而运用另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解决该模糊问题,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显然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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