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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民间借贷利率新规,银行互金的人如何看待?

顾亦明 · 零壹财经 2020-09-09 13:28:22 阅读:10918

关键词:LPR互联网贷款民间借贷利率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最高法820决定。 最高法820决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前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为...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最高法820决定。

最高法820决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前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为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当前应是15.4%。

决定公布后,市场上一大片的议论,既有叫好的也有叫苦的。尤其是在笔者所在的中小传统银行互联网贷款从业圈里,讨论十分热烈。

从目前中小传统银行互联网贷款展业的实际状况来看,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大大拓广了普惠金融的受益面,使得大量过去传统银行无法服务到的长尾客户,也能够享受到一定程度的信贷服务。然而对于这类客群下沉的信贷服务,相应的借贷风险必然是上升的,因此和传统的线下信贷业务相比,一定程度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则在所难免。

除了客群下沉这个自然的原因之外,另外两个原因也在导致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相应的贷款利率水平要高于银行的传统线下信贷业务。第一是开展互联网信贷业务,提供线上服务,重点追求的一定是自助操作方便和快速审批的客户体验,这个也是间接会带来一些借贷业务风险并将一定程度影响到贷款利率水平的确定;第二则是传统银行目前基本上缺乏线上获客渠道和可以辅助判别客户广义的行为表现的各类数据,缺乏数字化风控的综合能力,缺乏适应线上高频快速处理能力的系统等,由此需要依靠很多第三方的合作,统称为助贷,这更是直接导致了互联网贷款产业链上的综合成本不低。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很容易看到,最高法820决定的出台,将给传统银行尤其是中小传统银行的互联网信贷业务带来巨大压力。

当然不少业内朋友也在从最高法820决定的字里行间,寻找对于自己可能会有利的阐述,具体说来不外乎两种:

第一,决定中有阐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所以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可以不受其限制。

第二,最高法820决定所指的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究竟是APR还是IRR的方法?如果是APR方法,那么只要把实际发生的利率折换成IRR的方法,则目前很大多数正在从事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应该不受影响。

对于这些讨论,笔者认为大可不必纠结这些细节,我们更应该把对于最高法820决定的理解,放入整个一个大趋势的理解中来看待。具体地说:

第一,充分认识到国家高层就是希望看到未来在整个借贷市场上的平均利率,从目前的水平上能够下一个台阶,从而能够缓解一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更进一步带动国内经济的内循环。至于这个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是否真正有效,可以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来观察,但是对于这个大方向的要求是在那儿明摆着的。

第二,我们要从以往的进程中去理解。在当时两线三区出台的时候,在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是阐明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而同时在规定中在阐述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时候,也并没有明示是否仅仅只是APR算法。但我们回顾这两年各地监管在检查银行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时候、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持牌金融机构借贷诉讼的时候,是否真的把持牌金融机构另当别论了?是否对24%和36%这两条线的支持做了从APR到IRR的折算?

第三,我们还要从广大民众舆论倾向的角度去理解。这个笔者在此就不展开了。

曾有友人聊起,这次最高法的820决定,与7月中旬银保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存在冲突?笔者的看法是,央行和银保监会从未有过无论是针对民间借贷还是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关于借贷利率超过某个标准则属于涉嫌非法的政策,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事就一直是最高法在负责,要说有啥不协调的,那也已经是约定俗成的了,而不是今天来谈什么冲突。

我们也要看到,在2015年版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规定出台的2年后,最高法在2018年5月进一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对齐了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红线。当然这个在两年之后出台的意见,既可以看成是最高法针对金融机构执行标准的一个补缺,同时也可理解为最高法是给金融机构留出了足够的调整时间,但最终的方向,还就是坚持“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的借贷利率”这个观点。

这一次最高法在做前期调研的时候,业内该反馈的意见都反馈了,现在则到了执行的时候就由不得我们多争辩了,即使执行后效果不理想以后若再进行修改那也是后面的事情。当然,最终应该怎么做,我们还是要看是否最高法及监管后续是否有新的指示,要看后续多家法院对于相关案例的判定,尤其是还要看属地监管的具体要求。

笔者在此想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既来之则安之,在没有得到很具体的监管的指示之前,行业中不应抱有太多的侥幸想法,如果真的后期高层能出台或法院能作出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指导和案例,则可以就视为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商业银行的互联网信贷从业者首先应该看到,7月中旬银保监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本质上体现了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信贷业务长期发展的支持,体现了对于商业银行通过各种类型合作模式推进互联网信贷业务的认可。

于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跟随高层的指向,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积极合理地应对,如何想办法及追求业务模式的优化,如何进一步降低综合成本,以保障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目前刚逐步走向正规化的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能够真正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事业。

谈到后续需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降低综合成本的考虑上,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不得不承认,目前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主要还是靠各种助贷机构在帮忙,而正因为在产业链条上多家各种助贷机构(包括仅仅提供渠道流量的机构)的参与,使得综合成本成为一个相当大头。如果最终银行所开展的所有互联网贷款业务必须面临大幅降低对客综合利率的局面,则不仅仅是银行自身,对于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各家都将面临着需要降低成本彼此重新合理分配利润的必然需求。所以此时此刻整个产业链的上下游各家参与方一定要有同生存共命运的意识。

从好的一面来讲就是,这个趋势将迫使那些经营不善的、过分追求捞快钱的、市场定位不准的和规模效应很差的助贷机构,不得不面临一番洗牌而被挤出。同时,产业链上多家助贷参与方之间的合作整合,以减少重叠冗余的环节,也必将成为一个市场需求。

当然对于银行来说也是压力很大,不过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互联网贷款本身的体量还只是银行整个信贷业务的体量中相当小的一部分,所以市场传递给银行的压力则将主要集中在银行内部从事互联网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二,在摸索要更有效益地通过各种助贷机构的合作开展互联网信贷业务的同时,银行自身必须提速,加快自身数字化风控和自动化系统建设能力的提高,进一步探索深入前端渠道建设合作获客的能力,加大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的比例,努力做好自主催收和非传统模式核销的工作。

银行在大量开展互联网贷款中,不可能完全脱离助贷机构的支持,这个是肯定的。但是笔者相信,高层的综合意图则还是希望在进一步大力推进互联网信贷业务的过程中,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该是尽可能将自己的掌控往前置,而不是往后挪从而成为仅仅是资金提供者。

所以,银行从整个信贷生命周期中在自身这边的各个环节上不断努力降低成本的同时,适度减少对于各种渠道和助贷的依赖,则一定是一种趋势。否则的话,则最终也会是死翘翘的。

总之我们当前应有的态度是,一颗红心,两种准备,放弃幻想,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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