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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为何“大学生”不上“失信人名单”?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01-03 14:27:41 阅读:6795

关键词:大学生失信名单宽限期校园贷

为何催收执行时,要对大学生网开一面?这不是对其他人不公平吗?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不能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冻结银行存款应明确数额”“合理选择执行财产”“大学生因校园贷被执行,不纳入失信人名...

为何催收执行时,要对大学生网开一面?这不是对其他人不公平吗?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不能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冻结银行存款应明确数额”“合理选择执行财产”“大学生因校园贷被执行,不纳入失信人名单”等等。作为法律人,我们热忱欢迎《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并期待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刑事办案时也能参考借鉴。

“大学生”不上“失信人名单”

首先,读者朋友不能误解为:在校大学生可以瞎折腾,怎么借钱都不用还;非也,而是限定了苛刻的条件:

(1) 全日制大学生;
(2) 在读期间;
(3) 因“校园贷”而负债。

请注意,以上条件中,如何理解“校园贷”是问题的关键。飒姐以“校园贷”为关键词在法律搜索引擎搜索,找到2017年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到了“校园贷”这个词汇。根据该通知的内容,我们总结出一个公式:校园贷=校园网贷(消费为主)+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的“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就属于校园贷,之外的就不属于。也可以抽象地理解为:校园贷就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求职、创业等需求,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放贷或信息中介机构提供借贷信息撮合所形成的的民间借贷。

而就具体经营而言,“校园贷”常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以消费、助学等多种目的,面向在校学生提供的各种校园网贷和非网贷机构提供的借贷。(2)与“套路贷”相似的校园高利贷。本质是高利贷,通过虚假宣传、非法中介、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率,涉嫌诈骗罪;同时存在催收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3)银行机构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等。

就其结果而言,“一般不得纳入失信名单”;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校大学生普遍年轻,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法律环境下,如果对大学生纳入失信名单,ta一出校门就将面临就业和生活的困境,又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摆脱这一被动局面,因此,可能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心理,滋生不稳定因素;同时,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必须予以倾斜保护。

“一般不得限制消费措施”;这同样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在校大学生的心理普遍较为脆弱,如果不能使用动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很容易被同学和社会排斥,从而影响其人格的形成,不利于其未来人生的发展。

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对于惩戒措施的适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界限,提出:

“法院控制足以清偿的财产”,不上失信。对人民法院已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申请执行暂不采取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消费措施。这就解决了实务中的大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抵押物足值,但变现需要时间的现状,胜诉的出借人要求人民法院对出借人上“失信名单”,法院也没有办法就给上了名单,结果,败诉的借款人因为上了失信名单被各银行、债主追债,本来还能盈利的小企业就这样倒下了;

严格区分“企业”与“企业主”。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法人制度”的尊重,不是一个棍子通到底,而是尊重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除非有担保等,否则与民事纠纷无涉;

对在校大学生网开一面,具体分析见第一部分。

各地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设置1-3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主动履行的,不再采取上征信等惩戒措施。

取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利益平衡,也是对之前执行环节中种种问题的一种纠偏。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变卖程序的适用”:

一是直接变卖足以清偿债务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不经拍卖直接变卖。这同样回应了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有时候执行债权人的诉求并不是要钱而是其他,为了防止其滥用权利,遂出此招儿;二是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可以准许。

同时,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数年前,飒姐与杭州某大型电商集团负责网拍的老总聊过天,看过其推行的网络拍卖流程等,觉得很有前景,现在网拍已经获得良好发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还提到:拍卖财产成交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买受人;明令禁止在公示信息里载明“不负责腾退”,也就是说“腾退是出卖人的义务,不能强加给买受人”。

写在最后

之前网上盛传老赖的孩子上不了学、考不了公务员等,作为理智的读者,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上学、工作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当然不会因为父辈的过错而消弥。在上海等地,父母都希望孩子上私立小学,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对于超过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是不允许失信人子女就读的,但公立学校和收费正常的私立学校,允许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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