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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金融科技戴上紧箍咒

董云峰 · 零壹财经 2019-10-14 09:59:43 阅读:18396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贷款金融科技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份文件罕有地对金融科技公司作出了定义,并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将合作机构与相关合作产品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 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合...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份文件罕有地对金融科技公司作出了定义,并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将合作机构与相关合作产品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

这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也就是新金融领域常见的科技输出或to B业务,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强监管。

金融科技是一个宽泛的概念,监管部门无法从机构角度采取直接监管,但通过规范与之合作的金融机构,间接给金融科技公司戴上了紧箍咒。

毕竟,金融科技公司的所有业务,都不可能脱离金融机构而存在;而当下最盛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则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尽管这份文件出自北京银保监局,而不是银保监会,但其信号意义已经相当明显。


1

《通知》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定义是: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基于这一定义,金融科技公司的涵盖对象,从互联网公司到金融机构、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再到其他相关企业,范围极其之广。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 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亮点在于,监管部门跳出了机构属性的藩篱,而是回归到业务实质,将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持牌金融机构也纳入了金融科技公司范畴;而“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则很大程度上断绝了金融科技公司玩概念规避监管的可能。

与以往监管部门主要盯着消费金融业务不同的是,《通知》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金融科技合作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今年9月中旬,浙江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同时,针对信用卡预借现金、大额分期等领域用途管控弱化,亦重申了相关要求。

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是《通知》的核心精神。北京银保监局强调,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在此前的《现金贷大法好:一家城商行的神奇逆袭及其隐忧》一文中,新金融琅琊榜曾经提到,2018年,部分城商行通过助贷实现了个贷业务的狂飙突进,其中天津银行全年消费贷款新增余额691.03亿元,上海银行互联网消费贷款新增余额797.39亿元。

2

从源头上,《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通知》规定,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同时,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除了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北京银保监局又提出了四项禁令:

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上述禁令中的最后两条,直指今年来一直在旋涡中的催收行业与数据行业。尤其是数据行业,在前阵子的行业清洗风暴之后,媒体报道称央行于近日向部分银行下发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

《通知》要求,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做好信息披露。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保证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

落脚点是最后一句: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也就是厘清责任、划清界限,避免让金融机构给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背锅,这或许是监管部门最不希望看到的。

哪怕是行业翘楚招行,在今年爆发的“钱端”事件中,其声誉都备受冲击。

3

互联网贷款(线上贷款)监管是《通知》的重中之重。

《通知》对线上贷款提出了四点要求:1、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2、清晰界定合作中的权责划分,做好信息披露;3、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4、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监管部门重申了核心环节不得外包的规定: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概言之,金融机构不能成为金融科技公司的资金通道,在利益诱惑下放弃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功能,从而一步步走向退化,导致金融风险无法被充分识别和防范,这才是监管部门不能承受之重。

在前面提到的“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基础上,《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线上贷款风险管控,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

如此一来,合作机构与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其审批权限均上收到了总行,这可以最大限度防范部分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私相授受的风险。

《通知》还提到,加强新增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过度借贷、重复授信风险。

在资金用途监管方面,按照穿透原则,《通知》要求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网络借贷平台被直接列入了禁区,这又给P2P平台转型助贷蒙上了一层阴影。

另一个敏感点是异地贷款。《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并应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进行贷后管理。

目前,对于合作机构广泛的头部消费金融平台而言,异地授信监管带来的冲击基本被提前消化掉了,最典型的是蚂蚁借呗。然而绝大多数平台并不具备这样的实力,它们的资金来源将更加捉襟见肘。

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对于那些没有牌照的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来说,上述规定很可能造成重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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