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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P2P涉刑案,哪些岗位可能逃过一劫?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9-19 09:26:20 阅读:16888

关键词:p2p涉刑案件司法实践

P2P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基本上均为窝案也就是“共同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有个特点,面对动辄几十上百,甚至过千(含分公司)的网贷平台员工,到底打击到哪个层级哪些岗位?“法不责众”,现实中很难将公司从上到下全部判刑,今天我们就来讨论:哪些岗位的员工有望逃过一劫? 本文脉络如下...
P2P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基本上均为窝案也就是“共同犯罪”案件,此类案件有个特点,面对动辄几十上百,甚至过千(含分公司)的网贷平台员工,到底打击到哪个层级哪些岗位?“法不责众”,现实中很难将公司从上到下全部判刑,今天我们就来讨论:哪些岗位的员工有望逃过一劫?

本文脉络如下:
1. 无A则无B;
2. 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3. 危险是否增加。


 1无A则无B

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导致“结果”的原因,通常采取传统的“条件说”,什么是条件说呢,读者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A行为,B结果根本不会发生;正是由于A行为,才导致了B的发生,也就是说A行为是B结果的原因力之一。

请注意,这里不需要A是导致B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全部原因,而是只要“起了些作用”即可。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总体上采取的就是这种判断因果关系的学说,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也采取了“无A则无B”的判断标准,看一个员工是否对损害结果有“贡献”,就要看抽离了ta的行为,结果是否不会发生,以宣传专员为例,如果没有ta制作H5和卖力宣传,就不会有那么多被害人出借资金或购买理财产品,因此其宣传行为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读者可能问,即便是没有ta的行为,结果照样发生,那是不是就不处罚呢?周光权教授有个例子很经典:“战争中杀人的士兵,不能认为如果该士兵不杀人,被害人也会为其他士兵所杀,而否认该士兵的杀人行为是造成法益风险的行为。”因此,周教授认为即便结果照常发生,也不能切断A行为与B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直观上看,条件说有点“过宽”,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果连环追问,甚至可以得出,这个人的妈妈分娩了ta,也是造成最终结果的原因,因此,必须对“无A则无B”予以限定。您可能会觉得还是难以判断,不着急,咱们慢慢聊。

 2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总体上而言,学界和业界都认可如上条件说是基本妥当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以此为基本标准,但是,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修正“无A则无B”,产生了一种新的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要被名称吓住,其实意思很简单,那就是判断A行为是否是B结果的原因,还要看该行为产生该结果是否异常,是否具有“相当性”。

这里的相当性和是否异常,采取的标准是社会上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举个例子,催收环节,外包公司采取了暴力催收方式,几个彪形大汉围追堵截借款人,借款人慌不择路,没有看红绿灯被疾驰而过的车撞倒,重伤,那么,这几个彪形大汉是否对借款人重伤的结果负责,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内心极度恐惧,逃避的路上,不看红绿灯是“正常反应”,我们不能苛责借款人逃命时还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可以确认彪形大汉的催收,与借款人的重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同理,大家可以自行脑补“套路贷”中软暴力与借款人悲愤而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为何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很重,答案呼之欲出。

 3危险是否增加

现实中,有些人对于如上“相当因果说”颇有微词,对于啥是“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不确定,不客观,不好把握,多有诟病;为了能让市场主体明确到底哪些行为触碰“红线”,哪些行为被刑法容许,出现了一种理论“客观归责论”。

顾名思义,“客观归责”就是只有当A行为客观上危害了社会,且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结果B,才能说A是B的原因,A应该为B负责。

再延申一步,“可以归责于一个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这一行为给保护对象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使这一危险现实实现在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之中。”(周光权《刑法总论》)

读者可以这样理解,客观归责就是A行为有没有增加B结果发生的“危险”,这个危险流越大,就说明原因力越大。

举例:甲开始是某P2P公司的挂名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后来,ta入职该公司成为董事参与决策,做出建立“暗资金池”的战略决策。那么,甲最初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没有任何伤害,但参与“暗资金池”决策加大了伤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危险”,因此,如果本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则甲的行为涉嫌犯罪。

写在最后....

P2P涉刑案件,哪些岗位能逃过一劫,哪些岗位涉嫌犯罪,其实标准就在如上分析之中。

飒姐做一个总结:如果该职位是将“危险流”变小,让公司行为不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或者不损害老百姓的财产权,那么,这样的职位和行为涉嫌犯罪概率较小,甚至可以说不构成犯罪。单位内部的法律、合规岗位,如果是起“刹车”作用的,归入此类。

相对应,如果增加了“法益”被侵害的概率和危险,那么,这个岗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则法律风险较大,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当然,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证据的情况和当时的刑事政策。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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