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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扫黑”的黑是什么黑?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5-14 13:29:48 阅读:11446

关键词:扫黑除恶暴力催收民间金融法益黑社会性质组织

扫黑除恶“四个意见”的学习和解读讲座很火爆,学者、业界专家有各自的理解和分析。 一位催收公司的朋友来聊天,飒姐发现其对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基本知识并不了解,强塞高阶法律解读更是囫囵吞枣,与其如此,我们就从扫黑除恶的基本法律条文和原理说说吧。 1、侵犯了什么“法益”? 犯...

扫黑除恶“四个意见”的学习和解读讲座很火爆,学者、业界专家有各自的理解和分析。

一位催收公司的朋友来聊天,飒姐发现其对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基本知识并不了解,强塞高阶法律解读更是囫囵吞枣,与其如此,我们就从扫黑除恶的基本法律条文和原理说说吧。

1、侵犯了什么“法益”?

犯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是因为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伤害了某种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读者可以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也就是法益)。

扫黑除恶中的基本罪名是刑法第294条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做了修订。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存在,不仅损害了具体被害群众的财产利益和生活安宁,还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导致一个区域内的群众受到黑恶势力的盘剥,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

从刑法规定的章节看,有法律基础的读者也许已经发现了,该罪名是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具体而言,是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个。

由此可以推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既然是个“组织”,那就说明至少是由多人组成的,转化为刑法语言即为“属于共同犯罪”。啥是共同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涉黑犯罪应该是故意为之(含故意参加)而不是过失为之。

2、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认定一个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而且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指责分工。

2.经济特征。

并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达到某种特定规模和特定数额,但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否则该组织也不可能称霸一方。

3.行为特征。

一般而言要求“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实践中也有“其他手段”,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非暴力手段,也可构成本特征。

4.危害性特征。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定行业”既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也包括合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3、什么是恶势力?

所谓“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在现实中,按照“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处理的情况较多。

4、写在最后...

我们坚决支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我们提醒广大民间金融从业机构和人员,一定积累法律常识,了解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扫黑比打黑的力度大,手段更多样,某些组织和团伙不宜抱有侥幸心理,尤其是在催收环节,切勿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以免成为法律打击的重点对象。

避免成为法盲,了解司法动态,学习法律常识,合规开展催收业务,祝君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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