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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谁会被认定为“套路贷”的共犯?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4-19 13:23:30 阅读:10839

关键词:共犯套路贷现金贷高利贷

昨天与民间借贷的朋友们聊天,大家普遍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能被框进“现金贷”的范围,其中一位女士甚至表达了会不会有“变相套路贷”的疑惑。 到底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套路贷,哪些行为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我们今天来聊聊。 1、套路贷的官宣 我们在新闻上看到了一位花季女孩因为套路贷...

昨天与民间借贷的朋友们聊天,大家普遍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能被框进“现金贷”的范围,其中一位女士甚至表达了会不会有“变相套路贷”的疑惑。

到底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套路贷,哪些行为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我们今天来聊聊。

1、套路贷的官宣

我们在新闻上看到了一位花季女孩因为套路贷走到了生命尽头,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引发了对套路贷更严厉的重拳打击。

我不禁想起了数年前,跟法律援助中心的老友聊天,她叹了口气:唉,最近来法援求助的人被套路了,从贷款的那一刻开始,他们抵押的房产就不再是自己的了。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曾几何时,“强制公证”火爆,尚未进行审判之前,债权人就能够拿着所谓的“公证书”去拍卖借款人的房产或车辆。

这在现实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经最高院及时明令禁止才缓释了这一问题。同时,我们也理解,彼时催收难度大,流程长,“流动性”等不起,才“发明”了这种灰色的法律解决方法。

2、套路贷的“套路”有哪些?

根据官方给出的常见犯罪方法,我们一起来学习并研究,尽量避免“被误会”成套路贷,具体包括:

(1)以民间借贷为幌子。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套路贷常发生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公司:P2P、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主要发生在“放贷环节”,面对的人群是“长尾人群”(也就是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群体),请注意这些人群的风险承受能力极低。

具体手段是采取“低息”“信用贷款”“无抵押”“快速贷款”等宣传语,线下门店或网络客服诱导被害人签订金融虚高的借款协议,一般存在20%-30%的各类名义“砍头息”或“保证金“等。

(2)炮制民事诉讼中的“假证据”。

读者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说服力(证明力高)的证据就是银行打款记录。从银行打印出流水单,盖上银行公章拿到法院,通常法官会采信这份重要证据。

熟不知,走账流水是故意炮制出来的。

三年前,飒姐曾经接待过一位“校园贷”的受害人,她当时的精神已经受到严重打击,我们看到银行流水单时着实吓了一跳,“利滚利”,还款额翻倍地增长,根本没有还上钱的希望。

当时我们发现实质上通过线下进行放款(砍头三成),但通过网银打款“显示”足额借款金额,造成借款金额较大的假象,一旦出现逾期即按照足额金额+罚息等进行起诉,造成借款学生压力巨大,影响了正常学习和生活。

(3)就是“让你违约”。

还记得,某贷款公司的业务员曾经聊起来:一个人来到我们这里借钱的那一刻起,他的房子就已经是我们的了。

对这句话印象十分深刻,人家要的就是你的房,在合同条款和履约过程中就是让你几乎不可能遵守协议全部条款。

只要有违约,就揪住不放,直到把房子变卖为止。

(4)扮演“假好人”。

当发现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有些放贷公司的业务员会“热心”地帮忙想办法,帮忙介绍其他借贷APP或贷款公司借钱,借到钱以后先还自己的贷款,熟不知所谓的其他借贷APP和贷款公司其实跟第一家放贷公司就是“一家人”。

“平单转账”“以贷还贷”等套路,不断垒高债务,最终造成“天价”借款。

(5)“套路”变现。

出借的目的是赚取超额利润,经过了上面四种的路数,绝大多数借款人或企业进入了债台高筑的困境。

此时,套路贷的工作人员开始催收工作,实践中使用“仲裁”的方式较多,也有通过到法院起诉等办法,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3、谁是套路贷的“从犯”?

我们发现在实际办案中,共犯的范围不时会被“扩大”。有些员工或外聘人员其实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不甚了解,只是片面参与其中一环,那么就不宜认定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犯罪事实还实施帮助的共犯。

明知他人从事“套路贷”而帮助,《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列举了几种“共犯”的情形: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请注意在朋友圈、微信群、QQ群中组织发送贷款广告,在明知“套路贷”还提供帮助的情形下,可能构成“共犯”;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请注意,一般商铺租赁方不构成共犯,请勿过于担心;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某些大数据提供方要特别小心,签署合作协议、履行协议时留取“自证清白”的证据,否则有重大刑法风险;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某些咨询、法律、会计专业的朋友,要特别注意,不要为客户等协助出具或制作一些虚假给付记录;

(5)协助办理公证的。公证处不用过于担心,只要不是明知对方套路贷而提供公证,基本上风险不大;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请公司法律顾问务必注意此项风险;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飒姐处理的上海某案件中,已经有类似案例出现了,办理不动产过户等业务的员工,如果入职时间长,对于本单位从事套路贷有所了解,很可能当做共犯处理;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兜底条款,未来如有其他变相行为,可纳入其中。

4、写在最后...

套路贷,着实可恨,但它也不是一个筐,啥都能往里面装。

我们在实际办案时,还是应当区分“高利贷”与“套路贷”,前者是受道德谴责和利息不受保护的行为;后者可能涉嫌诈骗类犯罪,两者性质判若云泥。

切勿在实践中混淆,造成打击面过广的尴尬局面。

同时,共犯是个严肃的刑法概念,不是为了“凑人数”,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从事套路贷而实施帮助,必须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不宜扩大化解释。

不能把明知类推解释为“怀疑有问题、猜测、不太对劲”,而是应该根据行为人自身学历、经历、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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