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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陆岷峰:建议全面放开持牌微型金融机构的设立

陆岷峰 · 零壹财经 2019-03-27 12:06:47 阅读:8253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供给侧改革金融牌照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在改善我国金融服务的不均衡、不充分状态,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其中重点是解决好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信贷支持和金融支持。虽然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究...

[摘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在改善我国金融服务的不均衡、不充分状态,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其中重点是解决好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信贷支持和金融支持。虽然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究其原因发现,各类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上均存在不足,使得供给端与需求端不匹配,因此,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于推动金融领域供给侧改革,必须全面放开持牌微型金融机构设立。结合国内外经验看,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服务小微为本,优化大中小金融机构布局,明确各自发展战略,同时做好对金融风险的预警与防范。

一、引言

201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习总书记首次提出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出目前我国金融服务存在需求端与供给端不匹配的情况,需通过改善金融服务供给的结构性缺陷,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

其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长尾人群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等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小微企业、长尾人群金融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重要原因正是在于金融服务供给端的不均衡、不匹配。郭树清两会期间也指出“解决好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信贷支持和金融支持,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构建完善的微型金融体系是政府部门接下来的工作重心。近年来,我国在支持支中小微企业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大中型商业银行也纷纷建立普惠金融部、中小企业部,同时也获批成立了众多民营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机构参与到微型金融市场中,据银监会2017年年报统计,目前我国有城商行134家,民营银行17家、农商行1311家、农信社93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7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然而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大型金融机构业务无法真正“下沉”,城商行、民营银行的业务偏离了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本源,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微型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实力,使得小微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匹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

因此,为改变现状需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构建完善的微型金融体系,一方面改善我国小微金融服务的供给结构,使小微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相匹配、相适应,使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为长尾群体提供可获得的金融服务,支持扶贫工作,助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弱势人群、弱势企业、弱势产业、弱势地区提供有保障的金融服务。

二、文献综述

(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长期向好,但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制约了我国经济进一步高质量发展,因此亟待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经济结构失衡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领域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樊鑫森,2016)。[1]目前,我国实体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产业升级、经济发展驱动力转变,金融业单靠“量”的扩张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多类型的金融需求,且“量”的扩张会加剧经济结构失衡,催生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无效、低效金融供给,增加有效、高效金融供给(孙国峰,2017)。[2]农村金融是我国重要的金融研究领域,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金融供给结构失衡问题。在多元政策支持下,农村金融虽然在供给能力和供给结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总量和结构仍有一定差距,表现为涉农金融有效供给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拓展内生动力不足等、因此需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完善供给结构、优化政策体系、增加供给主体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潘晓健和杜莉,2017)。[3]我国当前的金融经济体系,随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监管政策、科技创新、普惠金融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已与传统金融经济体系产生较大差别,解决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的问题需结合我国现有金融经济体系分析。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在于解决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该问题由来已久且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从服务对象风险角度看,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本身具有较高的违约可能,现实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也高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平均值,这使得金融机构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陆岷峰和徐博欢,2017)。[4]从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看,微型金融金融机构建立的初衷是为贫困人口服务,然而随着商业化趋势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微型金融机构倾向于财务可持续性目标,违背了促发展、消贫困的初衷,因此出现目标偏移问题(杨婷、沈杰和周志霞,2016)。[5]在采用样本统计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对四川省内随机1350余家民营企业调查分析发现,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既有一定的客观现实性,也有一定的结构差异性,根本原因在于融资策略的非有限理性和融资结构的非均衡性(段胜,2019)。[6]由此看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于改善金融供给结构,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微型金融体系。

(三)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是指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它是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的一种新型金融方式(范应胜,2015)。[7]微型金融在我国已有30年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外非政府机构在我国部分省市就有小额信贷项目试验,1998年开始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开始介入微型金融,其中以农信社为主,至2005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微型金融,除小额信贷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纷纷成立,大中商业银行业也专门成立农村金融事业部或微型金融业务线,至此我国微型金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焦瑾璞,2014)。[8]目前,学界对微型金融存在多处争论:一是概念,尽管微型金融通常与小额贷款、小额储蓄和保险联系在一起,但“微型”并不等于“小额”,而是服务于那些被经济增长所抛弃的人群,而贷款的小规模只是自然的结果(罗煜和刘相波,2014)。[9]二是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即福利主义与制度主义之争。福利主义以扶贫为首要目标,而制度主义则跟强调机构的可持续性,微型金融发展应以福利主义为宗旨、以制度主义为手段,追求既为贫困人口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又实现机构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杨姚静,2016)。[10]三是微型金融商业化过程中的目标偏移问题。这也是导致中小微企业和长尾客户群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

(四)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的建议

在对约120个国家,1500家微型金融机构2003年以来的年度经营数据中总结发现,国际微型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扩张迅速,但普遍存在单笔业务金额小、运营成本高、不良率较高等问题。在借鉴摩洛哥、印度、孟加拉国等几个典型国家和机构案例上,我国应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微型金融服务体系,坚持机构布局规划,避免过度竞争,同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促进利率公平合理(杨先道,2014)。[11]相比于国际微型金融发展,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资金来源不足、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缺乏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知名度与吸引力,因此政府部门应大力引进专业从业人员,积极融资,扩展更多的资金来源渠道,因经济制发展,大力宣传微型金融机构,提高其知名度(刘家萱,2018)。[12]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构建完善的微型金融体系过程中应注意把控好金融风险,微型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外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内部风险,而防控微型金融风险的措施在于完善征信系统,降低信用风险,放宽政策限制,存促进多元发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治理水平(庄家慧,2018)。[13]

(五)文献评述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仔细梳理发现,现有文献对于如何进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资金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除了将关注点集中在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越来越多地将视线集中在发展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农信社等小微型金融机构上,这符合我国当前改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为构建完善的微型金融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但现有文献仍有几处不足之处,一是关于金融供给侧改革和微型金融的研究是独立的,未能将两者融合思考;二是我国之前支持中小微企业大多采用“大水漫灌”的方式,增加“量”的积累,对于如何“精准滴管”缺乏思考;三是我国金融体系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中最终达到的效果不理想,未能深刻反思各金融主体在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时的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需求端出发,在分析微型金融中各金融主体的优劣势基础上,明确各金融主体的定位和作用,以此达到金融服务供给端与需求端相匹配,实现“精准滴灌”支持中小微企业。

三、“精准滴灌”应立足金融服务需求

推动小微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在支持中小微企业上实现“精准滴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不能只是单纯地从供给侧入手,而应立足中小微企业与长尾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优化调整微型金融体系结构,促进金融体系在小微金融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实现中小微企业与长尾客户群体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平衡。

(一)微型金融及微型金融机构概念辨析

国际上,微型金融指的是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储蓄、保险及货币支付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核心是微型贷款,其目标客户是城镇和农村的贫民,其中以女性为主,且发放的贷款数额小,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服务方式灵活快捷,具有较强的扶贫性质。而在国内,谈论较多的“小额信贷”或“小微金融”常被导向理解是针对小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性贷款,近年来国内除一些专门开展符合国际主流的扶贫性微型金融业务外,越来越多的大中小型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信社等宣称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其服务的对象既包括年收入万元以下的贫困农民,也包括年营业收入千万的民营企业,因此,在中国特色国情下,微型金融的定义、内容已被泛化,与国际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内微型金融可定义为专门向低收入者、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的,以信贷服务为主的金融服务。虽然微型金融的核心业务是小额贷款,但“微型”并不是指“小额”,其内涵在于为那些被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众多,国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都设有普惠金融部、中小企业部相关部门提供专门的微型金融服务,其他如农商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社会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目的也是在于增强市场活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长尾群体。然而并不是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属于与微型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的划分应考虑其体量、主要业务和服务半径:一是体量不能太大。注册资本以设立城商行的最低限额为参考,不能超过一亿人民币。二是业务以微型金融业务,以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长尾群体为主要业务。三是金融服务主要立足当地,服务半径不能太大。因此,以此为标准,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商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

(二)微型金融服务主体

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同,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微型金融产品也应存在差别,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和目标客户群体,不同的机构应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设定合理可行的发展战略,因此有必要对微型金融服务主体进行划分。根据微型金融的概念,可将微型金融服务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1.社会底层收入的长尾群体。微型金融的初衷便是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人民消除贫困,因此,微型金融机构为此类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应义不容辞。此类业务的特点在于单笔交易额小,信用贷款无抵押,金融机构往往通过小组联保等方式控制风险。大力发展对此类群体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当前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微型金融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成本相对较高,利润相对较少,这也是产生微型金融“使命漂移”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对于此类金融业务可进行适当地补贴和资助。

2.工商个体户。工商个体户包括小商贩、个体小生产者和农村地区从事农副业者。此类客户群体的单笔资金需求相对于长尾群体来说要大,这批客户群体同样缺少商业银行要求的抵押品,不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因此很难从银行贷款。但这部分群体不少拥有创造价值、创造财富的潜力,同时该群体资金需求旺盛,还款能力也较强,是微型金融机构重要的客户群体。

3.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这类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主要来自短期资金周转和长期的扩大再生产。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可能不满足商业银行信贷条件,缺少相关的资质证明或信息,或缺少满足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所需的抵押品,无法从商业银行借款,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短期流动性缺乏,急需资金时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太过繁琐耗时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及时、快捷的信贷需求,因而这些中小微企业转向微型金融机构寻求信贷支持。

(三)微型金融需求现状

据数据显示,按照我国农村贫困标准测算,截止2018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1660万,较上年末减少1386万人,较2012年末累计减少8239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7%,较上年末下降1.4%,较2012年末下降8.5%。从贫困人口分布的区域看,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147万人,中部597万人,西部916万人,地域分布不均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2/t20190215_1649231.html。]。而我国2016年末,个体工商户5929.95户,从业人员1.29亿人,注册资本达5.34万亿。私营企业2309.2万户,从业人员1.8亿,注册资本达107.66万亿元(如表1)。从农村贫困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规模大致可了解我国微型金融服务需求的现状,一是规模巨大,二是地域分布不均衡。

表1: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规模
数据来源:《中国民营经济改革与发展40年:回顾与展望》

四、供给侧结构调整实现供需平衡

在对我国微型金融服务需求进行了解后,需对当前我国微型金融服务的供给结构进行分析,通过需求端与供给端的比较,为改变当前我国金融供给不均衡、不充分的现状,实现需求端与供给端的匹配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

(一)微型金融供给现状

图1:201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官网《2018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情况》

从2018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情况看(如图1),201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130.6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发放贷款98.1万亿元,占比75.21%,非商业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32.5万亿元,合计占比24.79%。商业银行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占银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总额的22.28%,占比最高,其次是农村商业银行的20.34%,城商行的18.04%,股份制商业银行的13.63%,外资银行仅占0.76%。非商业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这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的贡献也不容忽视。

从我国当前金融体系的结构看(如图2),2019年1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265.1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合计217.4万亿元,占比82.01%,非商业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47.7万亿元,占比17.99%。5家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104.1万亿元,占比最高达39.27%,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紧随其后占比17.83%,城商行占比13.19%,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比13.43%,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开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占比16.28%。单从资产规模情况看,我国金融体系“头重脚轻”,呈现出倒三角的形态,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数量少但体量大,而位于金字塔底部的微型金融机构数量多却资产规模较小。

图2:2019年1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情况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2019年总资产、总负债(月度)》

因此,从统计数据看,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虽然资产规模占比大,但在支持力度上并不如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整体资产规模只占13.43%,而其中光农村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贡献就占20.34%,可见以农商行、农信社为代表的微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巨大。通过对比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现状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发现,各类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与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不匹配,主要原因在于各类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以及自身具有的优势、劣势存在差异,而只有理性分析分析这种差异才能较好的分析各类金融在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中发挥的作为,才能切实可行地调整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供给结构实现供需平衡。

(二)小微金融供给主体、优劣势及定位

1.以国有大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大中型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共有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邮储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资产总值大约占整个金融体系的六成,然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占比却不到总体的四成,而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在资金实力、物理网点、业务资质、服务范围、公司治理、科研实力等方面均存在绝对的优势。正是基于以上优势,此类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往往能获得优质的客源,因此在开展普惠金融针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长尾客户群体时往往缺乏动力。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当前我国微型金融体系中仍占据较大的比重,其强大的综合实力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也具有很大的优势和潜力。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MPA考核办法中对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支持“三农”、支持绿色金融方面具有明确的规定,日后考核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然而除了通过加大考核力度的方提高大国有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力度外,更需要通过引导的方式加强大中型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动力,才能提高整个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通过科研创新的方式提高支持小微企业的效率和质量,避免出现同质化服务。

2.民营银行

我国国有银行体量庞大,实力雄厚,但依旧存在国有企业常存的弊端,为此,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民营银行带着历史使命应运而生,尝试在我国银行注入新的活力,改变我国银行的现状,截止目前,我国共有17家民营银行开业(如表2)。民营银行设立之初银监会为其制定的标准为今后民营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基调。一是,设立民营企业的资本明确为民营资金,且注册资本为20至40亿元人民币之间。民营资本相对于国有资本更具活动与创造力,这也使得民营银行更加注重金融科技的运用。然而民营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在资金实力上也存在差距,且民营银行成立时间尚短,诸多业务的开展不具备资质。二是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是注册地所在省份的民营企业,且属于实体经济行业。民营银行的这一股东性质使得民营银行在开展本地化业务时存在本地优势,能够充分地利用好股东资源,为支持当代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三是民营企业不能设置网点,不准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营银行只能通过互联网渠道拓展业务。由于无法深入了解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民营银行的互联网信贷产品无法定向支持小微企业和长尾群体,更多的是倾向于个人消费金融,为自己的股东服务。

表2:我国17家民营银行及其战略定位
数据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17家民营银行大盘点》

3.城市商业银行

我国目前共有城商行134家,除了个别城商行是重新发起以外,其中大部分的城商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合并而成。城商行成立之初的定位在于服务民营经济,尤其是立足本地,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提高对当地民营企业的服务质量。然而这些年来城商行不断加快自身规模扩张,试图“弯道超车”,而忽略了自身定位,其中有些城商行的资产规模已不输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银监会对城商行异地经营和盲目扩张进行限制后,目前城商行与农商行一样不能在异地开设分行,不能跨区域经营,目前城商行主要通过同业业务和表外理财实现在国内的扩张。从图3中可以看到,2014-2018年城商行的同比增速均高于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两者间的规模差距已越来越小。近年来,城商行顾着进行规模扩张,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稍显不足,同时城商行多建立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客户群体优势,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服务。

图3:2014-2018年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及资产增速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4.农商行、农信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微型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有农商行1311家,农信社938家,村镇银行159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7家。从数据上看,此类金融机构数量最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出的贡献最大,然而此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严重不足,发展速度较慢,这也是我国微型金融供给不充分的重要原因。我国金融供给存在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不均衡,作为经济动脉的毛细血管,作为金融体系的基础和基石,微型金融机构发展不充分必然导致金融供给结构不合理,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长尾客户等底层企业、人民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完善微型金融体系。从定位上看,这些微型金融机构成立之初便定位为服务“三农”和小微,按照相关规定,农商行的涉农贷款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不能少于总贷款的50%,且贷款额不能低于总资产的50%。微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可以扎根于农村地区,深入了解贫困人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当前微型金融机构的劣势也很明显,由于自身实力受限,展开业务时的风险较高且当前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有限,加快拓展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必要的措施。

(三)小结

无论是从支持扶贫工作,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角度看,还是从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庞大的金融服务需求看,大力发展微型金融都势在必行。而从目前我国的微型金融供给结构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城商行资产规模占据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半壁江山,但这些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在为长尾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较高的门槛,且具有相当大的限制,无法使得金融服务“下沉”。而农商行、农信社、社区银行等微型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整体占比虽小,但在服务小微企业、长尾客户群体上天生具有优势,更加接地气,且具备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小微企业发展,为长尾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微型金融机构目前的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贡献很大,但目前大中型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机构的规模比例差距悬殊,不匹配微型金融供给需求,因此,若想真正实现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精准滴灌”,有效改善目前我国金融供给的不均衡、不充分状态在于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使得微型金融机构规模与大型金融机构规模控制在合适范围内。

五、国内外经验对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内外经验对微型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启示


随着我国政府部门对国内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认识逐步加深,逐渐意识到发展微型金融实现“精准滴灌”的重要性,近年来,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迅猛,但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及体系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国外实践较早,经验丰富,通过对国外实践经验进行研究能从中寻找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启示。

1.注重扶贫目标与盈利目标之间的有效平衡

扶贫与商业可持续化一直是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从而引发了关于福利主义与制度主义之间的争论,现有文献也对微型金融机构“目标漂移”现象作了大量研究,然而微型金融机构若想可持续发展,商业化是其必然选择,其中重点在于如何寻求扶贫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平衡,即实现福利主义与制度主义的双赢。孟加拉国格莱珉乡村银行是世界上最早的微型金融机构,起初格莱珉银行也是依靠社会捐款以及政府资助,然而自1993年开始开始独立运作,走向市场化道路,至1996年时已能通过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格莱珉银行之所以能成功与其商业模式相关:一、格莱珉银行主要服务对象是无法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贫困妇女,同时无需借款人提供质押和担保,而是通过“五人小组”机制的相互约束和相互监督。二、与传统的“整贷整还,到期还本付息”不同,格莱珉银行借款人实行每周偿还一定数额贷款的方式,缓解一次性偿还巨额贷款的压力。三、格莱珉银行的员工不是像传统银行的员工一样坐着办公室,而是出去乡村拜访银行客户,交流分享投资信息。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可借鉴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通过模式创新实现扶贫与持续发展间的平衡。

2.建立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风险是金融固有的属性,微型金融也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虽然与传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相比这种风险相对较小且相对分散,但仍需有效预防微型金融风险以防微型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的金融风险蔓延,以及因微型金融机构破产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引起社会乱象,国际上也存在因微型金融风险处理不当引起金融乱象的事件。摩洛哥自1999年开始大力发展微型金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2008年时却因微型金融发展速度过快,导致不良资产极具上升,净资产回报大幅下降从而陷入巨大危机,其中直接原因在于贷款过度集中与少数城市的少数优质客户手中。而印度微型金融风波在于微型金融机构引发的多起恶性催债事件导致人员死亡,从而引发了民众大面积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拒绝还款事件,导致印度微型金融市场陷入混乱之中,不良资产大幅产生,产生印度微型金融风波的原因在于高额回报引发恶性竞争,而政府部门在整个事件中未能妥善处理。从这两国的微型金融乱象看,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3.紧跟市场需求,积极打造个性化、差异化和定制化的产品

不同地域、不同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存在差异,而对金融供给侧结构的改革应建立在需求基础上,同时积极打造个性化、差异化和定制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此实现供需平衡。日本农村经济由于受地理、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发展极不均衡,为此日本政府牵头,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加入的农业协作社模式,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设立合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其还提供农业生产指导、农产品销售、生活物资集中采购、信用服务和保险增值等服务。除日本外,美国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美国为此设立了美国联邦小企业署模式服务小微企业,除向小微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商业融资服务外,美国联邦小企业署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经营活动支持、为企业提供培训、经营管理咨询、就业指导、贸易纠纷处理等帮助。我国政府部门和微型金融机构可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经验,除提供传统的信贷服务外,可增加其他增值服务。

4.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微型金融发展的前提

俄罗斯把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法律制度看作是发展小微企业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微型金融蓬勃发展的前提条件,为此俄罗斯专门设立《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此法根本上保障了微型金融机构合法地位,为国内微型金融基础设施创造了较好的政策支持,为企业和有微型金融服务需求的群体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相关立法,完善于此相关的法律建设。在《俄罗斯联邦微型金融组织和微型金融业务法》中明确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信贷组织、住宅积累合作社有权进行微型金融活动,而微型金融组织属于非信贷组织。其次,法案对微型金融信贷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上限,微型金融信贷只能以俄罗斯联邦货币作为客体,且数额不能超过100万卢布。法案也对微型金融信贷合同的有效性作了保障,在微型金融组织终止或失去法律地位时,不意味着法人自身终止,之前由法人签订的信贷合同继续有效。基于俄罗斯在法律制定上的实践看,法律制度有效建立了微型金融活动的秩序,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二)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的政策建议

1.牢记扶贫使命,实现扶贫与可持续发展的正向循环


积极开展扶贫工作,消除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目前的重大任务之一。扶贫工作的开展应用好金融这个工具,尤其是充分利用好微型金融机构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目前,我国仍有数千万人群处于极度贫困中,这也属于微型金融机构庞大的客户群体,扶贫工作不能“为扶贫而扶贫”,应做到“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微型金融机构可在此方面大有作为,政府部门可结合民间资本进行尝试,同时提供必要的资质和帮助,贫困人群也将反作用于各机构,最终实现扶贫与微型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合作发展的正向循环,这方面可多多借鉴国外微型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

2.抓紧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的历史发展机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村镇企业、农村从事农副业者向来是微型金融机构重要的客户群体,在乡村振兴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众多生产、就业、创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和产业升级转型、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资金需求,因此如今乡村振兴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过程将是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机遇。而政府部门应更多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到当地的城镇化发展中,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资源优势,满足当地经济发展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构建完善的微型金融服务体系,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与动力。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对于微型金融整体发展而言,最重要的是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虽然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众多,但微型金融发展依然面临很多问题。一是成立时间相对较短,资金实力较差。二是业务开展受限,发展速度缓慢。三是市场竞争较大,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相对而言,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发展压力确实较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该类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创建稳定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环境,增强市场的活动。

4.优化微型金融体系、调整供给结构实现供需平衡

目前,我国微型金融服务供给存在不均衡。不充分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微型金融体系。一是微型金融机构种类要丰富多样。民营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中定位不同,发展方向不同,服务群体、金融产品等均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发展各类层次的金融机构。二是服务区域立足本地,覆盖范围要广。微型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微型金融机构应立足本地发展,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但同时各区域应设立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机构,小微金融体系覆盖广,各地实现均衡发展。三是产品有差异。我国微型金融服务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各微型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5.完善监管制度营造健康稳定发展环境

我国关于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很多是参照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使得监管体制与微型金融体系不契合,因此应制定具有差异性、符合微型金融机构风险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微型金融机构监管标准不容忽视,尤其是当前不少微型金融机构积累了较多风险。监管标准既要参考微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情况、外部风险承受能力等应对外部风险的考量,也要设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应对操作风险等内部风险,有效地应对微型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类风险,有效预防微型金融发展过程出现各类风险与乱象。

6.加强金融科技在产品、服务、管理上的运用

微型金融业务的特点在于一般单笔数额较小,成本相对较高,单笔利润较低,使得微型金融机构的单笔效益不大。而随着金融科技的产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微型金融上的运用,能有效降低微型金融机构的业务成本,同时提高微型金融服务效率和业务审批流程,大大提高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收益,因此应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运用。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金融科技的科研投入和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科研资助,对于实力相对有限的微型金融机构而言,可多机构共同研发金融科技产品或选择与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减少科研投入成本。

六、结语

我国金融服务供给存在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其中突出问题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需求侧看,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长尾群体,微型金融需求旺盛,然而微型金融供给不满足需求,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矛盾,通过大力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完善微型金融体系能有效解决当前的供需矛盾。从国外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经验看,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应平衡好扶贫和商业化矛盾,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紧跟市场需求,积极打造个性化、差异化和定制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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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在《西南金融》2019年4期29-37页,原文标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研究》,读原文请到中国知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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