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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陆岷峰:构建促进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机制

陆岷峰 · 零壹财经 2019-02-21 11:17:28 阅读:6731

关键词:5G中小企业融资民营金融科技科技创新企业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加困难难,中小科技企业由于轻资产、信息不对称、发展不确定性较大等原因,比一般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淘汰率更高。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加困难难,中小科技企业由于轻资产、信息不对称、发展不确定性较大等原因,比一般的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更大,淘汰率更高。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升级,科技创新更显期特别的重要。国家近期还力推科创板试点,旨在帮助科技创新企业提高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使科创类企业与资本市场建立了更加直接、有效的联系,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江苏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众多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为江苏的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政策和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激发江苏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原始动力,切实了解当前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状况,2019年2月21日上午,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教授陆岷峰博士,东南大学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吴清烈教授等一行对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进行了调研。

在调研中总结发现,作为创新型主体,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在持续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一定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通过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完善的促进和支持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来保障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路径。为此,陆岷峰博士提出建议:

1.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金融科技在驱动金融业快速迭代创新的同时,也表现出新型金融风险特征和运行规律,业务边界和风险边界不断模糊,而这一方面目前法律规范还略显不足。因此,除了加强对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等基本法律保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立法,以法律法规厘清金融科技的业务边界和风险边界,保障中小金融科技企业的规范发展权益。

2.进一步优化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财税专项减免政策。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主要以轻资产为主,科技研发投入高,股权激励措施灵活,资本引入频繁,若按照一般企业纳税标准容易带来巨大的税赋负担支出。相关部门可以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特征进一步优化财税专项减免和贷款贴息政策,增加研发投入费用超额扣除的范围,鼓励因科研成果而奖励给员工个人的股份可在转让或者出让后在所得税上给予优惠,鼓励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增加RD投入的优惠政策,简化税收政策的落地流程,以此减轻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税务负担,充分调动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整体的创新积极性,激发提升中小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及动力。

3.进一步拓展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特征决定了其在发展初期均面临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因此,可借助和依托于省内商业银行在辖区所设立的科技支行力量和渠道,结合中小民营金融科技公司的特点,针对中小民营金融科技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融资方式,使科技支行在服务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当中服务更加专业化、精准化,以科技金融反哺金融科技。截至目前,江苏省目前已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科技特色机构已超过100家。如江苏银行在各市纷纷布局科技支行,全力支持科创企业成长,早在2017年科技型企业和人才授信客户5509户,贷款余额619亿元。

4.进一步丰富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融资产品序列。在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在发展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不同,面临的融资问题差异性较大,需要不同的产品序列进行有效配对。对于初创期的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金融科技产业专项发展母(子)基金产品,撬动更多地资金资源流入金融科技企业;对于成长成熟期的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各类金融机构应该主动介入,可以在科技成果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产品序列方面进行量身定制。

5.进一步发挥科创板在推动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鲶鱼效应”。科创板的落实实施对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鲶鱼效应”,通过科创板市场体现金融科技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发展水平,并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当前,江苏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数量众多、起点不高、产品同质、品牌度低。因此,宜对全省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设立地方性协会等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与指导,对技术先进、管理完善、市场潜力巨大的中小民营金融科技公司进行一对一辅导进入科创板,形成区域内甚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科技“独角兽”。

6.进一步推动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政产学研商”深度融合。金融科技产业属跨界型行业,既包括科技又涵盖金融,既服务实体又反哺金融,既要实践摸索又需理论指导,既要政策引导又得企业主动,复合性和创新性极强,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政产学研商”合作模式实现各个主体深度融合。中小金融科技企业应广泛深入开展“政产学研商”五位一体合作,发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投资机构等微观主体资源在促进自身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落地的指导和推动合力,集聚技术、人才、资本、市场、场景等资源,少走创新“弯路”,多干创新本业,助推金融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

7.进一步培养高端复合型金融科技人才。“人才为本,人才致胜”。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高端复合型人才是关键。目前,金融科技企业普遍面临人才供求矛盾问题,尤其是中小型民营金融科技企业。针对这一难题,中小金融科技企业需要从战略上重视“复合型金融科技人才”的培育和打造,构建金融科技人才的选、用、育、留体系。在“选”上,择优选择金融科技理论和实践功底扎实、创新能力突出的人才队伍;在“用”上,对不同岗位需求和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要差异化任用,实现人尽其才;在“育”上,通过与高校联动形成校企联合培育机制促进高校人才和企业人才的双向培养;在“留”上,通过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留住核心岗位的核心人才。

8.进一步促进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要以成果为导向。在成果转化方面,江苏可本着本地产品本地优先试用、使用的原则,借助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各种平台,通过高峰论坛、产品推介会、市场调研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金融科技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痛点与难点,将金融科技产品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进行有效撮合配对,使金融科技企业在产品服务转化方面更具实效性。

9.进一步完善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公司治理。当前,同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一样,中小民营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往往没有科学的战略规划,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科技企业不仅仅技术先进,管理也必须先进,只有先进的公司治理才能保证金融科技公司的持续发展。一要形成有效的内部组织架构,明确三会一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分工细化;二要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明确企业核心人才特别是科技型人才的股权/期权激励,激发员工的创新创业动力;三要制定公司短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公司发展布局,并根据市场状况及时进行微调;四要打造创新企业文化,培育员工积极创新创业意识及创新文化价值规范及标准,营造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10.进一步提升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质量。金融科技行业创新迭代速度快,而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目前大多处于发展质量参差不齐,商业模式尚未完全接受市场检验的初级阶段,需要企业自身练好“内功”。中小民营金融科技企业要提升发展质量,接受行业和市场的检验,就需要立足于自身发展战略定位,依托禀赋资源在行业细分领域以用户为导向进行深耕细作,切忌“大而全”的同质化发展,在差异化市场、差异化场景、差异化技术、差异化客群等方面做“小而美”的金融科技品牌,形成差异化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技术迭代趋势,尤其是5G、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商用对平台自身发展模式的综合影响,并提早布局和运用这些最新技术实现自身提档加速和弯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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