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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互联网金融,盗火者还是放火者?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9-02-18 09:35:05 阅读:5752

关键词: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网贷监管非法集资

作为市场的一份子,也许天生我们就叛逆,挑战权威是我们的乐趣。曾几何时,互联网金融扮演着坏孩子的角色,带来破坏也带来希望。如今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作之一:P2P网络借贷,沉舟侧畔,平台老板涉刑者众。在2018年7月、8月出现雷潮,飒姐朋友圈每周都会“折”一枚P2P老板,有一些还...

作为市场的一份子,也许天生我们就叛逆,挑战权威是我们的乐趣。曾几何时,互联网金融扮演着坏孩子的角色,带来破坏也带来希望。如今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作之一:P2P网络借贷,沉舟侧畔,平台老板涉刑者众。在2018年7月、8月出现雷潮,飒姐朋友圈每周都会“折”一枚P2P老板,有一些还经常互相点个赞,转眼间就成了阶下囚。

时过境迁,是时候沉下心来思考: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伟大的盗火者?还是卑鄙的放火者?

1、互联网金融,天生“反骨”?

在我们法学界历史上有一派观点是“天生犯罪人”,这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提出的,从实证主义出发研究了3000多个所谓犯罪人的头盖骨,发现了一些外貌特征,并归纳为:眉骨隆起、头脑突出、大颌骨等等。咱们国人不太好理解,可以想象成古人说的:此人有反骨。呵呵,也就是不服管,容易制造事端之人。

还记得N年前在南方某省为当地银行业协会讲课,台下均为省内各大银行的副行长以上级别的领导,听到我讲《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时,齐刷刷地看着我,其中一位胆子大的说:肖老师,互联网金融不就是非法集资吗?这有什么好讲的。俺笑着说:别着急,且听半节课看看吧。后来那位行长十分不忿,为啥给P2P这么宽松的法律环境,给我们银行捆绑那么多条条框框,动辄还要“窗口指导”一下,不公平!

为此,俺那年还写了一篇文章驳斥,大致意思是:一只大象不能要求跟蚂蚁具有同样的待遇,大象可以扛起千斤顶,单只蚂蚁一脚就能碾死,完全不是一个重量级,如果给蚂蚁生存的机会就不能用重压,而是要限定范围,适当有空间。

后来,飒姐在金融EMBA听课,一位金融学教授说:所有的P2P都是骗子。俺当时就拍案而起了,我问他:您对P2P的定义是什么?内涵和外延要确定下来,很多出问题的平台根本就是伪P2P,怎么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呢。这位教授的观点着实有些偏激,但代表了2015年中很多金融、法律学者和专家的主流想法,当时行业急转直下,金融消费者也人心惶惶,俺不同意他们的观点,并坚定地相信网贷行业是有价值的,法律可以容忍之。

2、权衡利弊:金融消费者、金融管理秩序、创新发展

以P2P为例,经过五六年的生长周期,风险暴露的比较充分,很多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据我们多年沉浸在行业里的观察,至少有八成以上的网贷平台暴雷后面临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到: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在互金行业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也是飒姐团队的主业。但就这一罪名而言,非常清晰地看出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说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事情,只能由持牌金融机构进行,非持牌机构不得从事该业务,否则违法,甚至犯罪。

然而,实践中,情况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我们的金融消费者尚不成熟,对于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更弱。在网贷行业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时,有些出借人趁机提出刚性兑付,如若不付,则向社会公开,让更多人撤资。一般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平台也就给兑付了,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加之,我国法律传统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P2P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那么出借人就有权利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但是,我们应当明白:出借人应该找的是真正用款的企业和个人,而不是信息撮合中介平台。(正如两口子闹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但不能起诉跟婚姻介绍人离婚呀)

事与愿违,刚性兑付如魔咒一般,某些具体案件中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过于倾斜,当然在有些案件中又不重视保护其利益。初期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如今逐渐统一整合,但不够灵活,等待时间过长,影响了出借人的情绪,容易滋生风险。(我们还是建议对一些方便变现的资产提前处置,给出借人及时补偿资金,而不是都要等待全案结束后由执行局统一处置)同时,飒姐团队给出借人进行不定期公益咨询时,确实发现一些网贷平台是自融,有资金池,甚至拿出借人的血汗钱赌马、炒股,对此我们深恶痛绝,也坚决支持出借人将其送进看守所。

正如你看到了,近2~3年P2P不再是新锐,而是污秽,人人避之不及,从业人员经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其实,我们知道他们中的很多人是有理想有情怀的,并非别人嘴里的“大骗子”,从网贷方向进行的“创新”空间越来越小,直到175号文出来,大家对于“退出”这个归宿,有了明确的心理准备。

3、盗火者还是放火者?

到底互联网金融是伟大的盗火者,还是可耻的放火者,我曾经有过不同的答案。

世间本没有火种,人们吃生肉,普罗米修斯冒着触犯“天规”的风险,盗取火种,从此,世间便有了光明。对于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而言,他们没有征信信息,没有信用卡,没有人相信他们可以花得起钱也还得起钱,嫌贫爱富的banker们过着“躺着数钱,数到手软”的日子,两口渴的要死,中间商赚差价很滋润,这种不公平的事情,必须打破!网贷行业是这样孕育出来的,并非单纯舶来品而是产生于深刻的市场需求与供给不平衡的背景下。

P2P引入中国之后,扮演了搅动传统金融机构格局的“鲶鱼”,渔民捕到沙丁鱼之后,为了激发起生存斗志,放几条鲶鱼在沙丁鱼箱子里,不断追着沙丁鱼游,这样警惕的沙丁鱼反而存活率大大提升。互联网金融给了当时肥头大耳的banker一个巨大的刺激,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上可以将理财变得很简单易行,物理网点不再是普通消费者理财的必须落脚点。因此,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伟大的盗火者。

但是,当我拿着这一套理论与金融学老师沟通的时候,有一位女教授说:你有没有想过,这些所谓的金融创新,危害也很大,可能危及社会各个层面。我一下子怔住了,那时候满脑子都是为互联网金融“正名”,要把坏孩子扶正,对于其破坏力和后果确实思考不深入。

后期,飒姐和团队同事们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尤其是在诉讼案件中,我们窥见了人性的恶,看到了无助的眼神,听到了振聋发聩的嘶吼。有一次开庭,飒姐还差点被愤怒的投资人暴打,幸亏旁边有法警,但我能体会那种失望和痛苦。有时候,我们作为投资人的代理人,与办案民警交流,某大队长指着桌子上的两份材料:肖律师,你看看,这就是同一拨出借人写来的意见,左边是要求严格处理,右边是要求放人,你们到底是什么想法?!我还记得当时十分尴尬,出借人的意见总是难以协调,反复无常,甚至一上午变好几次,心累啊。当看到案卷里,平台老板大言不惭地承认如何设置SPV公司将我们当事人的钱诓骗走的时候,我们也是愤怒的,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还是行着坑蒙拐骗的老套路。那时候,我认为有一些所谓的互金企业,就是趁火打劫的土匪。

现在,冷静下来,如果给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这个行业一个历史评价,那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扮演了重要的历史角色,七成是盗火者,让更多个人能够拥有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将移动支付席卷全球,是功臣;还有三成是遗憾,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确实有些水土不服。自由免费的互联网精神与厌恶风险、谨小慎微的传统金融本身就有“互斥”,正如飒姐当年的一句玩笑话:互联网金融就像《这个杀手不太冷》里的桥段,情窦初开的小女孩与历经沧桑的大叔之间也许有刹那情愫,但如果结婚过日子,柴米油盐酱醋茶,很容易就散伙了。

还好,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小女孩会长大,大叔会佛系,现在看起来两者相处的越来越融洽,也许未来会成为模范夫妻也有可能哦。

无论如何,我们感恩所有,感恩让我们见证这一切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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