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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解读:数字货币交易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陈云峰 · 零壹财经 2017-12-20 09:20:53 阅读:15632

关键词:交易平台数字货币期货

根据媒体报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近期发布有关如何定义将加密货币从买方手中“交付”给卖方的解释。该解释要经过评议之后才能最终通过。CFTC公开阐明加密数字货币的“交付”,一方面,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数字化性质与传统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交付存在差异...

根据媒体报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近期发布有关如何定义将加密货币从买方手中“交付”给卖方的解释。该解释要经过评议之后才能最终通过。CFTC公开阐明加密数字货币的“交付”,一方面,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数字化性质与传统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交付存在差异性;另一方面,“交付”的定义属于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基于交易平台的技术操作,买方何时占有以及物权何时发生效力,须由权威机构依据加密数字货币的属性做出明确界定以建立起公允的交易规则。

根据CFTC的解释,确定加密数字货币已经“交付”的两个因素为:

(1)客户有能力:

i.掌握并控制全部数量的商品,无论以保证金购买,还是使用杠杆或其他融资安排,及;

ii.自交易之日起28天内在商业中自由使用(在任何特定平台内外);

(2)要约人及交易对手卖方(包括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士或类似的交易对手卖方)自交易日起满28天后,不保留对保证金、杠杆或其他融资安排所购买商品的任何权益或控制权。

上述定义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交付”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占有+控制”模式,以交易日28天后为界限,卖方不占有且失去控制即完成交付,反之,买方持有且控制。该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加密数字货币在交易流转中涉及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问题。

仅在交付环节,加密数字货币的上述“交付”是否起到一定的公信力,与在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体系下中对于动产和不动产规定的交付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如动产以占有和交付而生公示公信力,不动产以登记表征公示公信力,这两种模式都能够起到物权公示效力。

而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但是对于这两种“数字化”的物品的物权变动是否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仍存在探讨的空间。

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上无明确界定,在加密数字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应从理论层面和技术层面上根据民事主体的基础法律行为对该种“交付”是否具备公信力以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做出判定:

第一,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必须有效,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理论,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或虚拟财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而对于加密数字货币来说,上述“交付”能否产生公信力,一方面,从技术层面考量交易各方是否还在继续占有及控制,即加密数字货币物理项下的归属,另一方面,程序上是否履行完毕,即按照平台交易规则提示完成特定的交易流程。

因此,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将交易信息公示不仅仅是公开透明运作的手段,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开信息,为交易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询交易记录提供便利,从而使交易的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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