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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供应链金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对白版)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6-12-16 18:10:23 阅读:9302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网贷风险

在某高校聆听讲座,商学院教授大讲特讲供应链金融的好处,同时鄙视P2P的污秽,不禁拍案而起,与之争辩。我反对的是他不分青红皂白就直泼脏水给网贷平台,身为教师有失客观。而他推崇的供应链金融,却引起了我的注意。斥资买了五本供应链金融的书籍开始研究。 但是,书本就是书本,虽然给...

在某高校聆听讲座,商学院教授大讲特讲供应链金融的好处,同时鄙视P2P的污秽,不禁拍案而起,与之争辩。我反对的是他不分青红皂白就直泼脏水给网贷平台,身为教师有失客观。而他推崇的供应链金融,却引起了我的注意。斥资买了五本供应链金融的书籍开始研究。

但是,书本就是书本,虽然给了我很多理论知识,不可能是活的案例。昨天一位神交已久的互金大神L,来到我的办公室,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亲身实践者,直观地感受到了这个行业的寒意。

首先我抛出了某某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方面颇有建树,L苦笑,自己就是该银行出来的高管,就在本月该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将大量砍掉,俺问为啥?答曰:不赚钱。俺又问,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赚钱么?答曰:也不赚钱。呃,不赚钱为啥要做呢?答曰:上了贼船下不来了,必须滚动起来。

俺再问:您认为供应链金融里最大的问题是啥?答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追问:何解?核心企业都是龙头企业,很多是上市公司,话语权很强,现在掌握资产的是爷爷,我们得罪不起,只能好生伺候。人家给咱们资产已经不错了,哪有挑肥拣瘦,风控有时候也知道部分资产有些问题,但是碍于情面和实力悬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俺还是往好里引导,这种商业模式就没有优势吗?答曰:有啊,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互金平台的重要任务是抱粗腿,哪个腿粗抱哪个。通常是先抱住一个,然后骑驴找马,直到被资本推上市。

呃,上市也挺好,俺若有所思。他接着说,我今天来找您,主要想看看有没有刑法风险?混迹江湖这么多年,落个好结局。您懂吗?

懂!听下来,您的平台还是坚持了信息中介的法律属性,不动资金,如果核心企业参股贵司,那么,可能会涉嫌变相自融,但是由于自融并无清晰外延,关联公司之间并非不能融资,只是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就能较大程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宜认定为违法犯罪。

但,如果贵司明明知道核心企业输送了劣质资产,以次充好,欺骗出借人,那么,平台将成为诈骗罪的共犯,这个风险必须小心。

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66条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入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总之,金融领域内各方利益相互影响挚肘的情况下,难免会造成“如履薄冰”的紧张。夹缝中求生存的艰难我们感同身受,但内控与外防的完善还得坚持,刑法的底线依然是整个金融行业生存的根基。供应链金融,有市场需求也有广阔前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如何顶住压力,剩者为王,值得我们持续思考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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