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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肖飒:网传“P2P备案登记指引”的几点法律分析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6-11-28 17:41:58 阅读:9589

关键词:P2P互金信息中介网贷银监会

题记:网传,通常并非空穴来风。 一份影印件,今天中午风靡互金圈。网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全文共23条,将新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公示、法定代表人承诺、备案内容、IC...

 

题记:网传,通常并非空穴来风。



一份影印件,今天中午风靡互金圈。网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全文共23条,将新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公示、法定代表人承诺、备案内容、ICP许可、银行存管、最终期限都做了一一规定。

以下分析观点,不作为网贷机构整改和出借人决策的依据。

1.文件并未出圈,主要依据暂行办法第二章制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即规定了“备案管理”,其中规定,对于新设P2P平台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向有关材料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取得备案登记后,按照工信部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所以,登记备案指引,是将上位法进行落地,属于具体操作规范,其法律层级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级别较低。

2.从抽象规定到具体行政行为,对从业者是利好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行政法规则,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起诉的。但是,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从业企业或人员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请直接参照法院行政庭办案流程。也就说,根据本指引,具备条件的P2P公司到某电信部门申请ICP许可,遭到拒绝,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该局的行政行为有无违法。关于应当给予备案的企业未取得备案,我们认为也能够根据行政诉讼法依法起诉。

行政诉讼赋予被监管方,可以正常反映不同观点的路径,有利于疏导矛盾,化解危机。

3.旧有P2P备案前,应修改经营范围

根据本指引第10条规定,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也就是,到工商局修改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然后再去注册地金融工作局完成备案,这是必要条件。

另,提醒旧有P2P公司注意,根据暂行办法,网络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主要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请一并修改内部合同和原有板块。

4.合规经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有前瞻意义

各互金微信群热烈讨论,似乎大家认为承诺书、确认函木有意义,纯属虚招子。我不这样认为。合规经营承诺书;P2P法定代表人、法代授权高管签字确认,是互动式监管的雏形。虽然现在可能流于形式,以后的承诺书可能会发展成为: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对双方都有效。如此,就具备了互动和协商的功能。

5.备案期限:40&50个工作日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只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已经设立但尚未开始经营的P2P具体办理的时限,需要各地金融工作局做出具体解释。

6.主操刀:地方金融工作局

鉴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P2P公司只需在总公司注册地当地的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即可。由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注册的网贷公司繁多,预计地方监管部门的备案压力骤增,建议新设P2P选择政策凹地或偏远地区进行注册。另,建议金控集团将本集团内部网贷平台做适度分散注册,防止各地具体落实时,要求不一,影响集团整体金融创新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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