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专栏】P2P整改手册(二):服务合同怎么改?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6-08-31 09:53:38 阅读:7763

关键词:P2P理财监管

接上期,咱们接着聊P2P整改那点事儿……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俗称:P2P平台)要经历一场为期12个月的历练获得合法身份,成为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有生力量。为帮扶网贷平台,我们从法律事务角度,对平台整改...

接上期,咱们接着聊P2P整改那点事儿……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俗称:P2P平台)要经历一场为期12个月的历练获得合法身份,成为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有生力量。为帮扶网贷平台,我们从法律事务角度,对平台整改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不作为投资参考,使用请慎重结合自身情况。

7.ICP许可必须拿吗?

有业内朋友向我们抱怨,网贷公司的ICP许可很难拿。那么,可不可以绕过呢?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但是,我们还有12个月的整改期,在这一年里,网贷平台需要将ICP许可拿下,请注意不是ICP备案,实在拿不下了怎么办呢?办法的法律层级是部门规章,其权限是: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当然,我们还是支持平台尽力合规经营)

8.经营范围要改

市面上的P2P平台工商注册五花八门,营业范围也是林林总总。根据办法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无需看除外条款,那是为办法4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留有余地的规定,一般网贷平台必须修改经营范围,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各地工商注册机关如果反应速度不快,还请诸位网贷公司统一向本地网贷协会或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完成备案基础上,批量办理,提高效率。

9.P2P服务合同要修改

根据办法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的“三方合同”至少要做如下修改:

(1)     网贷平台服务内容修改为: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具体可根据平台自身产品线做不同调整,总体上不要超过上面的“圈”。

(2)     平台增加了一项义务:审核融资项目合法性,从办法描述看,这里的“必要审核”不同于书面审核和真正意义上的真实审核,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我们认为其原则为P2P公司勤勉尽责地进行了审核,没有疏忽大意或故意放纵。

(3)     平台增加了一项义务:及时公告。在出现欺诈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我们在实务中已经发现相关案例,部分平台因风控能力有限,被合作伙伴蒙骗,可能造成违约风险,以往平台为避免声誉风险隐而不发,本办法出台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地方监管部门汇报情况。

(4)     平台增加一项义务: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以往风险告知书继续使用,在三方合同中附该出借人本人的“尽职评估报告”,并在合同正文要求各方确认知悉该出借人的风险偏好。

(5)     由于平台有债权债务报送义务,在三方合同中需要借贷双方明确同意,将必要信息传输给数据统计部门。增加一条同意信息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和自律协会。

(6)     针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在三方合同中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应请其做出承诺,不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类型;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请其做出承诺,不得用于恐怖融资。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你懂的。

(7)     借款人增加一项义务:借款用途需限制,不得是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

(8)     借款人增加一项义务: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9)     借款人如实报告义务: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权益的重大信息,但是这里的“报告”,我们认为不一定限于书面报告,也可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10)   出借人增加一项义务: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出借人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如上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1)   出借人增加一项义务: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平台会为出借人准备相应保证书,自行签署保证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12)   定死的一条: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请注意:没有中止、中断、延迟等除外条款,不可修改的最终期限为20个工作日。

(13)   合同保存期限:至少5年,建议在合同文本中注明,否则5年后销毁时容易引发纠纷诉讼。(如果5年内,公司倒闭了,合同咋办?答:我们建议自律协会接过枪。)

(14)   授权要明确:未经出借人授权,网贷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对于授权的范围、期限、内容要清晰明确,否则极易产生纠纷。

(15)   争议条款:建议写上自律组织调解,如果到法院或仲裁庭,借贷双方的证据都在第三方平台身上,不容易取证。自律组织调解更顺畅。

10.集团内部信息可以共享吗?

关联公司之间不得未经出借人同意而随意使用其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出借金额等。这点主要针对集团类互金企业,由于集团下设多个板块,P2P作为其中之一带来很多客户,随即将客户名单转给保险团队或其他团队的做法是违规违法的。

11.设立首席信息安全官

正如飒姐一位网警朋友所言,网贷平台的信息安全隐患很多,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办法中多次提到信息安全问题,作为互联网企业,安全问题是第一要务。我们倡导网贷平台设立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将借贷双方的信息安全问题提到更高的位置。

12.给关联公司融资可以吗?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可以。

13.资金池是归集谁的资金?

归集平台自身佣金是可以的,但不允许归集客户资金。当然,这与存管技术有较大关系,借贷双方账户独立,网贷平台不能发出划拨指令,而是由银行见书面材料直接办理。(发标募集期20个工作日,钱在哪里?答:客户自己在存管行开设的账户上。)

14.网贷平台的佣金有上限吗?

居间服务的佣金费用没有比例和总额限制,办法里也没有规定。各地细则仅能根据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不能创设出新的限制条件,如果创设属于违法。但是,自律组织可以倡导某个区间内收费。

15.自己不做线下,外包出去可以吗?

办法规定,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请注意,不得“委托、授权第三方”也就是不能外包给其他公司办理,也不能将线下团队拆成另外一个公司继续帮本公司地推。另外,关于电销问题,实务中很多由电销引发的骚扰投诉,在一些省市,此类宣传手法的合规性有瑕疵。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陆家嘴》交流会第6期(共14篇)

2022第一届中国数字科技投融资峰会(共43篇)

2019年数字信用与风控年会(共15篇)



耗时 151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