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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张承惠: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设置软门槛

互联网+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6-07-31 阅读:3572

关键词:张承惠互联网金融监管

张承惠表示,目前分业监管的做法可能很快就会遇到问题。三年后就可能会出现监管方法不适合行业发展的状况。

 

在昨日召开的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后暨第三届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在回答参会者提问时表示,未来行业协会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置软门槛,对高管或者主要骨干进行从业资格考试。

 

张承惠在“P2P借贷风险防范”分论坛上表示,目前分业监管的做法可能很快就会遇到问题。分业监管的监管方式可以在短期内看见一些效果,但按照目前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来看,三年后就可能会出现现有管理办法不适合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

 

张承惠认为,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现在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在未来我们更多会看到的是这两者的融合,在设计金融监管架构方面也应该有一个统筹的考虑,张承惠表示,在对行业进行监管时要明确三个问题:

 

 

一、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率先推行功能监管,而非现在的分业监管。

 

二、有效发挥征信体系的作用,将法律、审计等多方面基础措施应用在互联网金融中。

 

三、区域性的预警性监管,通过大数据对各个机构平台进行预警监测。

 

对于行业协会,张承惠认为,行业协会在进行自律监管时主要应把握住这四个监管点来控制风险:

 

 

一是指标的统一性,各机构的相关金融业务指标不规范,也是不统一的。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三是信息的透明度,有些机构做得很大,行业的名声也很响,但是信息部透明,你无法判定它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

 

四是消费者保护,几个要点抓住,就可以有效约束互联网金融的行为。

 

以下为张承惠发言全文

 

大家好,我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张承惠。就监管框架谈几点看法:

 

1、去年以来网贷行当的名声不太好,很多人一讲欺诈就联想到网贷,一讲P2P就把P2P和骗子划等号,我觉得这种看法有些偏颇。我个人认为,P2P的正面作用,尽管发生了很多的案件,发生了很多的事情,但是P2P本身的正面作用不容否定。特别是在普惠金融方面,通过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金融服务受众人群。

 

2、从这两年的情况来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两者有融合的态势。这两者本身的出发点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在最早时候是一些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介入金融服务领域。金融互联网,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改进自己的风险管控水平和提升获客能力,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两者的出发点不一样。特别是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刚刚崛起的时候,几年前开会,大家都认为只是远处的亮丽风景线。现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感受到了切实的压力,也在金融科技方面做了大量的投入。未来,我们更多会看到的是这两者的融合。“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未来是否成立?还是一个问题,国际上没有“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说法比较被大家所接受。

 

我们的主题是监管,既然两者有融合的态势,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面,应该有统筹的设计。不能说P2P公司接受监管,做网贷接受监管,有些类似金融机构的类似活动就不受监管,或者说原有的监管架构、监管力度比较小,监管的触角覆盖不到监管架构,因为他们对未来的性质基本趋同了。所以在设计金融监管架构方面,应该有一个统筹的考虑。现在有一些做法,某个领域对P2P单独出台监管的办法,对众筹单独出台管理办法。未来,我觉得互联网的本身特性就是共享、分享,这是一个分享型的经济。以前的资本时代,资本是独占性的经济,和互联网的理念、特性完全不一样。既然是一个分享经济,我们很难说某一个平台只能做一个业务,不能做其它的业务。那对这个平台,只做这个业务,只对这个业务设定监管办法,其它的平台再单独设一个管理办法,这样的做法恐怕很快就会遇到问题。短期之内可以见到一些效果,但如果时间稍长,互联网技术发展得非常快,三年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现有的管理办法非常不适应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

 

3、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在比较难的事情是什么?这个面很广,做P2P平台的,淘汰了1000多家,还有2000多家。还有众筹,虽然小众,但数量也不断地增加。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有很多金融服务行为,怎么监管?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是发展最快的,虽然不是最早的。但是和国际并没有脱节很久,基本上跟上了国际的步伐。P2P,最早应该是2005年在英国出现的,2006年我们就开始有人引进P2P的理念,开始做操作了。只不过爆发式的增长是在2012、2013年,那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但之前已经有了孕育期,并没有落后国际很多,基本同步,但是发展比人家快。我们有这样的优势,能否在传统金融机构架构改革比较困难的时候,能不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率先做一些试点、做一些金融监管的创新?我觉得未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架构,应该是立方体,不是某一个监管部门制定一个管理办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未来这个立方体应该是多个主体相互协调,各有分工,各自有明确的职能配置,而且是要有效的、有机协作的体系。

 

首先,我觉得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有一个功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率先推行功能监管,而不是现在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现在有中央级、省级、市级的,分层了。行业协会实行一些自律监管,这有几个监管点抓住,就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一是指标的统一性,各机构的相关金融业务指标不规范,也是不统一的。二是行为的规范性,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三是信息的透明度,有些机构做得很大,行业的名声也很响,但是信息部透明,你无法判定它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四是消费者保护(投资人保护),几个要点抓住,就可以有效约束互联网金融的行为。行业自律规范,应该由行业协会做,不宜由监管部门做出很具体的硬性规定。

 

三是征信体系。法律的、征信的、审计的、会计的,一些基础性的措施也应该在互联网金融当中发挥作用。

 

四是区域性的预警性监管。现在的监管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赋予地方政府监管的职责。地方政府怎么做?做什么?应该要有一种预警性的监管。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把快要冒烟、起火的苗头抓住,而不是地方金融办盯着每个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这个做不到。几个层次、不同的主体结合起来,为了可能是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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