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管政策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监管政策 银监发[2010]113号 · 银保监会 2010-12-29 阅读:1324

关键词:指引改革监管中国农业银行

现将2010年11月23日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中国农业银行:
 
现将2010年11月23日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2009年4月23日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股份制改革的要求,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架构,着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目标,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三农金融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权、责、利相统一的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
 
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指导、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对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县三农事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实行总行、试点省级分行、地市分行管理部门“三级督导”,县域支行“一级经营”的事业部管理架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承担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以设立三农金融分部,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可以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以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应当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以加挂“中国农业银行XX县三农事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县三农事业部是独立经营单元,应当由“管理主导型”逐步改造为“经营管理型”,增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就近决策能力,创新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激发经营活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以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以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以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以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以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以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信贷管理体制。三农金融部应当有独立的信贷计划,可以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可以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和县三农事业部应当细化三农信贷授权、授信、担保和客户准入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完善单独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资本管理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自动生成事业部单独核算报表。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机制,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和核销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资金平衡与运营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赋予县三农事业部相对独立的资金平衡自主权,县三农事业部在行内上存资金或拆入资金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应当建立单独的考评激励约束机制。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县三农事业部应当完善符合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现状的经营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县域。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当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当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当争取达到50%以上。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当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当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当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当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应当在贷款准确分类基础上,足额提取拨备,股改后一年内达到100%,三年内逐步提高到13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县三农事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县三农事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情形的,中国银监会可以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上一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

下一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耗时 177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