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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40家企业征信机构净利润总和为负

互联网+ 袁新峰 · 零壹财经 2016-06-15 阅读:2805

关键词:北京地区40家企业机构净利润总和

《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地区设立企业征信机构的数量居高不下,远超预期。

 

本文作者袁新峰,现供职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 。该文章发表于《中国征信》2016年第6期

 

《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北京地区有意向申请备案企业征信机构的有100余家,已完成备案的征信机构有40家,无论是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数量,还是潜在的申请备案机构数量,均居全国首位。本文以北京地区企业征信机构为调查样本,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在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加强征信市场监管提出相关建议。北京地区设立企业征信机构的数量居高不下,远超预期

 

一、企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底,北京地区已有40家征信机构完成备案办理。为进一步了解辖内企业征信机构的经营状况,我们对已备案的40家企业征信机构2015年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从资产规模来看,40家机构资产规模主要集中在1001万元-5000万元的区间,平均每家机构注册资本为4144.99万元,平均每家机构净资产为3497.85万元。从机构人员情况来看,40家机构员工总人数为2674人,其中专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有1868人,学历主要集中在本科。从收入情况来看,40家机构2015年当年营业收入共计为46104.3万元,其中,企业征信业务收入为22246.9万元,占总营业收入的46.14%。企业征信业务收入最高的机构为3497.85万元。有20家机构的营业收入在1万元-500万元的区间,占总机构数量的一半。有7家机尚未实现业务收入。从利润情况来看,40家机构净利润总共为-2558.17万元,其中,企业征信业务净利润共计为-6570.25万元,净利润最高的机构为1724万元。

 

从业务开展情况来看,40家机构2015年共计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33.43万笔,提供信用分查询服务169万次。从业务类型来看,各机构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企业征信报告、企业信用评分/评级、企业信用信息认证、企业商账追收及其他增值咨询服务等。其中以企业征信报告及企业信用信息认证服务为主。从数据采集渠道来看,企业征信机构信息采集主要来源于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互联网信息、行业协会、信息主体提供及自有数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北京地区征信市场初级阶段特征比较明显,市场总体规模较小,机构总体实力偏弱;市场集中度高,企业和个人对征信产品的需求还局限于较小的范围,距离全社会的广泛应用还有较大差距;征信产品较为单一,同质化严重;持续的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目前企业征信机构普遍很难实现盈利,利润率低,前期投入较大,不容易赚钱。

 

二、企业征信监管面临的问题

 

1.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的法律效力偏低,给如何准确把握市场准入的标准带来挑战

 

目前,社会各界对成立征信机构的热情很高,其中不乏很多非专业机构盲目跟风。拥有少量数据就想从事征信业务,对征信行业并不了解,也不具备从事征信业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以及反映信用信息的海量数据,只是为了"申牌照,抢位置"、进行"资本运作"或提升集团品牌价值,自身并不具备从事征信业务的能力和竞争力,难以可持续发展。如果让这些非专业机构盲目进入市场,会影响和扰乱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个别前期已备案征信机构的不规范经营风险开始逐步暴露,因此,对企业征信机构的进入环节应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主要是对企业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有本质区别,在当前依法行政的政策环境下,如果把备案当作行政许可,人民银行将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但如果不从严把关,就会导致不符合行业发展的企业进入市场,不仅会给监管部门自身带来法律风险,还可能会给行业发展以及征信机构自身经营等带来风险,导致行业初期的"野蛮生长"。

 

2.对企业征信机构监管和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由于征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机构良莠不齐,人员构成复杂、素质不一,部分企业征信机构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性质严重,对人民银行的监管和执法检查不予配合,完全不同于人民银行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这将是人民银行征信监管面临的新课题。目前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等规定,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处罚手段主要为责令整改、罚款和注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和影响力有限。对企业征信机构,特别是对重点监测机构的监管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监管需要。

 

3.大数据征信的兴起,对现有监管模式和思维带来挑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在征信业内的应用,将在数据采集、使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对现有的征信模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尤其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情况已经比较严重。目前,不少大数据公司利用其在为电信运营商、网站等提供广告营销和数据分析等第三方服务过程中积累的用户网络行为数据,通过数据建模为用户画像、分析用户属性,对外提供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网民在互联网上留下的行为数据,在电信运营商、网站取得用户授权后,由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大数据公司对信息进行挖掘分析,为电信运营商、网站部署完整的广告投放、数据分析,信息仅限于在内部闭环中使用,这是合法的。但如果这些从事第三方服务的大数据公司在信息主体不知情、没有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用于个人征信业务,就严重侵害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4.企业征信机构代理业务存在风险,是崭新的监管难题

 

目前,部分企业征信机构总部通过发展异地代理方的业务模式开展征信业务。代理方只是为其总部在当地采集信息和出售征信报告,对外提供的征信产品完全依托于总部的征信系统,不具备独立开展征信业务并进行相关备案的法定条件,因此代理方不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但是,代理方的业务合作行为是其总部征信活动的延伸和拓展,在目前征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代理方实现征信业务盈利并不容易,生存压力较大,如果长期不能达到预期收益,代理费管理不当,代理方很有可能与总部发生冲突,引发风险。由于不办理备案,代理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前缺乏有效依据将其列为监管对象,难以对其开展的征信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我们在监管中发现,个别征信机构自身实力弱小,却夸大宣传,以代理方式或以授权中心、授权服务商、加盟商、工作站等各种名目,大量在异地发展代理业务,实质是为了收取代理费,不惜损害相关主体权益。对于此类总部加异地代理方的业务模式,如何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协调监管模式,将是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中面临的又一新难题。

 

5.对征信机构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缺乏联合监管机制

 

目前,部分征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混淆事实,开展虚假和夸大宣传现象,屡次被投诉,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涉嫌违背"诚实守信"的法律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公信力。但是,虚假宣传等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事项,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并未针对虚假宣传赋予征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力。因此,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和工商等多部门协同对征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的协同监管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三、相关建议

 

1.在市场进入方面提供细化的履职依据和参考标准。从整个征信市场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做到严格把关,将业务经营特色、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信息采集和使用、征信业务收费模式、宣传口径等作为征信机构市场进入的重要考量因素,制定完善的市场进入履职依据和参考标准,做到成熟一家,进入一家。在此过程中,加强宣传、解释和引导,扶优限劣,对不成熟的机构进行道义劝退,防止市场参与者的"跟风"进入,减少市场的盲目性,避免过度的耗费和损失,不断优化进入机构的质量,确保行业初期的有序发展而非"野蛮生长"。

 

2.增加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管及处罚手段,重点加强对征信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管。从征信业务的概念、信用信息划分、主营征信业务的识别标准以及征信作业流程、业务合作模式、收费模式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增加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管及处罚手段,建立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定期更新制度,增加备案证的有效期。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完善征信机构业务报备制度和统计制度,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征信机构实行量化考核。加强对重点监管征信机构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各类征信违规行为,适时开展征信机构专项检查。

 

3.高度关注互联网征信新型业态的发展,及时出台符合互联网征信的业务标准和监管措施。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对互联网征信业务发展的政策指导,审慎引导具有核心技术、运作规范的大数据公司参与征信市场,促进大数据技术和征信行业的有机融合。同时,规范互联网征信数据采集和授权规则;规范与电信运营商、网站等合作的第三方服务商的征信行为;对于没有获得授权的互联网个人隐私信息,应参照欧洲立法中"被遗忘权",进行数据删除处理,防范个人信息被滥用。

 

4.建议统筹建立征信代理业务模式的专项监管机制。目前,异地代理业务模式有愈演愈烈之势,必须引起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应统筹考虑,建立对此类机构的专项监管机制,对不能形成实质性盈利模式的代理行为进行风险提示。

 

5.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多部门协同对征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6.依靠市场自身力量,推动行业自律,大力推动本地区的征信机构成立总经理联席会议,通过在市场进入环节参考自律组织意见、设定加入和退出自律组织条件等方式,推动自律组织在征信监管制度框架内,充分发挥好自律监管职能,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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