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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城商行回归本源——账户层面如何与Fintech融合实现拓展

银行科技 杨茜雯 零壹财经 2019-05-21 阅读:24052

关键词:城商行农商行账户fintech

日益趋紧的政策要求下,农商行、城商行业务逐步回归本地。
2019年1月4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这是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中央部门对农商行、城商行"回归本源"要求的再次加码。在日益趋紧的政策要求下,农商行、城商行业务逐步回归本地。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结合银监会及央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城商行及农商行如何在"回归本源"的政策诉求下获得业务的良性发展,以及如何合法合规的运用金融科技进行发展,是本系列文章立足探讨的问题。本文以账户为立足点,结合政策及监管需要和金融科技的应用上试图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政策及监管

首先,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遵守的基本法律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其中,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的不同一般分为两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类,而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又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办法》中规定,城信社(后来的"城商行")和农信社(后来的"农商行")均适用于该办法,由央行监管。本文笔者主要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对其政策做出解析。

(一)个人结算账户异地开立不受限,异地商业银行可为用户开立II、III类账户

个人账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储蓄账户,一类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定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且该账户必须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可通过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而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储蓄账户只能用于本金及利息的存取,不能办理资金的收付。同时,自然人可以从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针对个人异地开户上,《办法》并未给出明确限制,只是说明自然人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就是说,个人也可以不受限制的开立异地账户。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下称"392号文")中自助机具开户一项:远程视频开户在无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的情况下,可开II类及III类账户,也就是说个人用户在当地也可通过互联网开立异地银行的个人账户。

(二)全面放开II、III类账户,理财产品销售存机遇

在央行发布392号文后,时隔一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下称"302号文"),不同于392号文中明确指出的信用卡不可用于开立II类账户的手段,302号文却提到"个人开立II类、III银行账户(以下简称II、III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通过验证四大行的信用卡通过互联网直接开立II、III类账户。在放开II、III类户验证限制的同时,也放开了II、III类账户转账和贷款等限制。由此我们可判断,1、未来个人账户可能将会以II、III类账户为主。2、央行在开放了以信用卡为验证手段的身份验证后,未来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手段的账户验证也并非不可期待。3、未来将着力发展国内小额网络支付业务与移动支付业务,而II类、III类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三类账户应用范围及限制,见(表1)
表1  三类账户区别

资料来源:"392号文"·零壹财经

以上可见,II、III类账户权限相较392号文有了较大程度的放松,通过互联网渠道开立的II类户可用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那么,"回归本源"要求下的城商行及农商行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或成为不错的选择,下面我们将重点探讨。

二、回归本源下农商行、城商行的发展与科技融合

(一)"回归本源"下的本地竞争与生存

银保监会对农商行在"回归本源"的经营定位、金融供给、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服务机制层面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贷款占总资产比重,新增贷款当地投放占比,三农及小微贷款占比等。整体要求见下(表2):
表2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考核指标表

资料来源:银监局官网·零壹财经

可见,在"回归本源"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明确了农商行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另一方面要求农商行回归"信贷主业"支持小微和三农的发展。从原则上讲,政策更加偏向于信贷对当地小微及三农的支持上,而非强行限制农商行及城商行的异地发展。

而涉及到账户的层面,主要存在于1、若农商行及城商行无法在异地新设立分支机构,在无实体网店的情况下,异地开户数量或将显著减少,从而在吸收异地存款的层面上亦会有所减少。2、若城商行及农商行回归本地,也将会面临地区竞争带来的挑战。为解决这两方面问题,除了范围内的并购重组外,金融科技或成为一种解决手段。

(二)回归本源中账户与Fintech的融合

在"回归本源"的政策引导下,农商行、城商行异地开立分支机构的进程将会放缓。2018年底,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清理及规范。

事实上,在"4号文"后,已经开始整顿异地非持牌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不受异地分支机构的限制却能开展业务且业务不受当地银监局监管,近年来不少中小银行设立了不少非持牌机构,而目前趋势是,这些分支机构正在撤回总部。同时,在"回归本源"的政策风口下,开立异地分支机构或遭遇更大的阻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发展自身异地账户业务,成为了农商行和城商行最为关注的方向之一。目前,农商行和城商行已经开始重视金融科技的应用,在研发和投入上并不逊色于大型商业银行及国有银行。

1、城商行及农商行金融科技投入加码但分化较为严重

在2019年2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陀螺"(GYROSCOPE)评价体系中,在针对银行业金融科技投入的统计中发现,上榜银行的金融科技投入从之前普遍占总营收的1%提高到了2%,部分城商行金融科技投入占比达到了3%以上,但相较全国性商业银行普遍增加研发投入而言,城商行、农商行对金融科技投入占比分化较为严重。

据披露数据,在体系智能化能力排名靠前的银行中,东莞银行郑州银行的金融科技投入占比均超过了3%,分别为3.54%和3.67%。青岛银行宁波银行的金融科技投入占比超过了2.5%,江苏银行的金融科技投入占比较少,仅为0.94%。农商行中,北京农商行、厦门农商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的金融科技投入占比较大,分别为2.64%、2.89%和2.64%。

而部分农商行、城商行在金融科技的研发投入上因技术储备、资金实力、人才、机制等方面限制,并未产生满意的成果。据《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研究报告》,在2018年,甚至还有超过40%的城商行没有将金融科技列入战略规划,超过20%的机构表示认为无法负担资源投入,故而,此类机构在与金融科技机构合作上有非常巨大的潜力。据了解,多个地方性银行已经开始与互联网金融科技机构产生合作。

2、与金融科技机构合作远程开户或成方向之一

在"回归本源"的趋势下,本来在负债端、资产端就有较大压力的中小银行在吸储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同时,面临客户需求的变化,农商行、城商行由于获客场景的缺失和较慢的服务迭代升级,领先的金融科技公司以优秀的客户体验和创新性的产品也开始抢占部分城商行及农商行的市场份额。但在目前监管趋严的环境下,金融科技企业的合规性要求凸显。这样的环境下,金融科技企业和中小行的合作或将成为趋势。

前述302号文中明确表示,"远程视频开户在无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的情况下,可开II类及III类账户",加之电子账户的普及和I类、III类账户功能的放开,如果能够再加上一些针对客户的差异化服务,那么依靠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跨地区的优势,依靠互联网平台实现引流,在用户识别方面进行合作,那么或许就将会产生非常不错的效果。

目前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已有较为完善的基于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人脸对比及活体检测等技术,可通过自拍照和身份证照的人脸识别确认用户身份,实现远程开户、业务变更、密码修改等个人业务的自助办理等。

中小银行自身开发金融科技技术存在诸多困难,其一,金融科技技术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部分中小银行很难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其二,由于用户的局限性,城商行及农商行很难构建庞大的数据群体完成用户画像;其三,金融科技的研发需要高技术人员,部分地区的农商行及城商行由于位置偏远,对人才的吸引略显不足,无法建立有效及强大的研发团队。故而,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或许是最优的选择。

一方面通过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节省自身的研发成本投入,引入更强大的技术能力,而将资本投入到提升服务客户的质量上从而实现良性的发展,而银行自身的业务层面的发展,还是要依靠本行借记卡提供相应的服务场景。

3、银行理财产品与金融科技的融合

302号文中提到,II类账户用户可购买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限于"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银行自营产品很好理解,就是银行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那么银行代销产品是什么呢?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代理销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一般说来,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等。这么看来,上述规定的银行自营或代销理财产品范围涵盖面较为广泛。一方面,城商行和农商行可以通过代理销售债券、基金、保险、信托产品使自身产品多样化,银行本身也具备较高的合规性,在通过互联网开立的II类账户,用户可直接购买理财产品,丰富了平台产品,提升了平台产品的合规性,另一方面通过合作,金融科技机构可帮助合作的城商行及农商行完成引流,可谓是不错的选择。

另外在运用金融科技技术的层面来讲,"302号文"中提到,通过电子渠道开立II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那么在身份证识别(OCR)、银行卡号自动提取、客群划分等技术层面,金融科技均能够得到良好的应用。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做好顾客评估和客群划分,也能够为城商行农商行的产品精准销售做出更好的助力。

四、小结

在"回归本源"的政策引导下,原则上城商行、农商行业务应立足当地,不跨区域。但我们同时也发现,政策方面,意图更加偏向于服务当地小微及三农等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而非限制农商行及城商行的发展。但在此过程中,农商行及城商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立和存续或将受到较大阻力。随着互联网及金融科技技术的发展,给农商行及城商行提供了更多可供发展的选择,或许可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拥抱金融科技技术,与相关企业达成合作,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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