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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财教授郭华:出借人应具备自主选择权 建立正向理财观

观点 沈拙言 零壹财经 2019-03-05

关键词:出借人央财教授郭华理财

郭华建议组建“P2P网贷消费者协会”,为出借人提供专业的专业咨询以及相关权利方面的保护服务。
 

2018年,P2P网贷遭遇了十年来最严重的爆雷危机。出借人成为这场危机最直接的受害者,而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让留存的P2P网贷平台成为这场危机的间接受害者。

进入2019,行业发展进一步探底,P2P网贷平台该如何整装再出发,切实做好出借人权益保护,回应来自各个层面的质疑,重获信任。

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零壹财经·零壹智库策划“网贷3.15:保护出借人权益 平台在行动”专题,邀请行业高管、学者、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本文为零壹财经“网贷3.15:保护出借人权益 平台在行动”专题之——专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认为,监管关于P2P网贷平台需对出借人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与出借人之间在信息对称的背景下实现交易公平性、信息真实性、自主选择权,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与传统金融消费者相比存在较大区别,因而除国务院要求金融消费者拥有财产权、知情权、自住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础性权力外,P2P网贷出借人应享有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权、隐私权以及合法权利实现的协助权。

过往历史中,P2P网贷平台数量众多、问题繁杂,监管在抽丝剥茧解决已存在问题过程中仍有整治目的与整治手法未完全契合的情况存在。如资金存管是合规背景下的硬性要求,其本质是防范平台作为中介机构肆意挪用资金进行自融、构建资金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当下的资金存管并未完全解决该问题,反而成为了平台对于出借人的一种宣传增信工具。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非单独保证消费者的财产权,基于财产权之外的相关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不妥当或者不足的保护措施谈不上保护,因为不能尽到保护目的的措施就等于没有保护。郭华建议组建“P2P网贷消费者协会”,为出借人提供专业的专业咨询以及相关权利方面的保护服务。

信披目的:保障出借人自主选择权 确保交易公平

《108条清单》中对于平台损害出借人权益的行为有明确约束,如未经出借人授权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未对出借人/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禁止评估、分类管理;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处理和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等。

以上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借人在信息完全真实前提下拥有自主选择权,该项与其余行业的消费者并无差别,出借人需自主认知项目真实性及风险。若未认识到,不仅仅是出借人认识的能力不足,还在于相关信披不充分或者力度仍不够;若出借人在已拥有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发生风险事件,则其损失应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平台所披露的信息应与平台性质、平台职责相对应。

同时资金存管存在一定弊端。资金存管诞生的目的是防止平台非法挪用资金,但实际实施中并未达成这一目的。平台接入通过监管、自律组织测评的银行,但银行只是对平台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并不对项目真实性负责,最终对项目真实性负责的仍是平台。

当下部分出借人认知上存在误区:并非接入银行存管就代表平台绝对安全。平台对资金存管的过度宣传反而可能会构成对出借人的误导。

P2P网贷消费者与传统金融消费者存在较大区别

传统金融业务与P2P网贷业务所服务的人群不同:传统金融业务针对的群体对传统金融业务及其风险尤其是银行具有足够的认识,在证券等风险较大的金融业务,均属于拥有一定金融知识的人群;P2P网贷本质作为民间借贷,涉及普罗大众的借贷需求,该人群风险意识相对较低,其认识基本上还停留“借债还钱”以及“经谁的手、谁承担责任”较为原始、朴素的观念上,这种潜意识依然根深蒂固。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介质下进行的金融业务,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尤为重要,这其中并不单指出借人的交易信息、资金情况的数据保护,借款人的合法隐私也应受到保护。

监管、平台在保护P2P网贷出借人的权益时应正视这一区别。

一旦出借人权益遭到损害,监管与司法机关在介入的过程中仍需遵循民间借贷的原则,理应是尽可能通过协调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平台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操作也应追究平台责任。

未来备案过程中将有大量平台被清退,在此过程中监管与自律组织应遵循“三不要”原则:不要损害出借人的应有的合法权利;不要损害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正当权益;不要损害借款人的隐私权及相关权利。

出借人自我保护极难 仍需建立正向理财观

郭华认为,在P2P网贷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出借人自我保护相对艰难,维权成本也极高,短期内进行完善的金融风险教育亦不现实,但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仍应拥有,提供必要的协助措施或者提供必备专业咨询很有必要。

如建立健康的理财观。出借行为仅仅是赚取收益应对通货膨胀的方式之一,出借人并不是能够通过投资获取巨额收益的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理财应有契合自身资产客观情况的规划,而不是倾尽家产的孤注一掷。

部分出借人从高收益时代走来,对P2P网贷的认知是一种可获得其他金融服务不能比拟的收益,但相对而言P2P网贷面对的资产端同传统金融相比较差,这种途径获得的高收益并不符合金融规律以及信用风险的特点。

出借人应对自身资产配置、抗风险能力拥有客观认知,在保持自身日常生活资金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资金获得收益,才是合格理财观念。此外,监管及各地互联网金融协会均非完全站在出借人角度的机构/团体,作为金融消费者应拥有专业为自身服务的消费者协会,方可保护自身正当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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